第一編 總則
本編包含 25 條規程條文。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查看專家解讀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安全 管理制度体系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四条相比,细化了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的制度,同时考虑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落实的责任不同,增加了煤矿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一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煤矿 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治安、依法管矿,促进安全生产迈 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化轨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 要求。 6 第 一 编 总 则 煤矿企业、煤矿在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 监管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本条要求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涵盖各级负 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切实落实相关责任。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引和约束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 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 产秩序。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企业自身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 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与责任追 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 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 理、安全限员、安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 度。煤矿除执行上述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三违”管理、 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敲帮问顶 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设备设 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重大风险灾害停产 撤人等制度。此外,灾害严重煤矿还要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 7 四、三大规程 《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具有重要地位。 《规程》是国家的部门规章;操作规程是煤矿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岗 位的安全操作规范;作业规程是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根据每一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 制定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自身的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为不断提高煤矿自 身的管理水平,保持先进性,煤矿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可高于 《 规 程 》 。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 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 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 本条是关于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危险作业现场检查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 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煤矿进行石 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 条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 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 接领导者,实行煤矿领导带班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 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 火等均属于危险作业。石门揭煤是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遇到煤层时揭露煤层的过 程。揭煤措施执行不到位,在爆破时易造成煤与瓦斯突出。探放水是井下防治水 的重要手段,应当严格执行“三专”“两探”要求。巷道贯通会使井下通风系统 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涉及顶板、爆破和“一通三防”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清理煤仓过程中存在较多危险因素,因煤中水分含量大,黏煤易导致煤仓堵塞, 使供煤困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强制放顶是指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基本顶长时间 或者大面积不垮落时,采取的顶板爆破或者注入高压水等促使其垮落的措施,在 此过程中采空区易垮落,顶板容易意外冒落引发顶板事故。火区密闭是在灾变过 程中进行的密闭火区的作业,火区启封是指启封已熄灭的密闭火区,在此过程中 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火区复燃或者爆炸。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 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 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 上述作业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带班矿领导应当对此类危 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危险作业,除上述列明的情形外,还包括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规定的危险作业。 当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无人作业主要指井下除常 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非生产、检修作业外,无其他作业。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煤矿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 支持工会等组织监督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条相比,将原《规程》第八条第一款中煤矿企业的义务 并入,条理更为清晰。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水、 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等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重大危险源控制 情况,粉尘、热害、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及时告知从业人员。煤矿发 生事故不但对发生事故地点造成危害,还可能波及其他作业地点,甚至危及整个 煤矿,因此,煤矿还应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告知可采取电视、广 播、网络、会议、公告等方式。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 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也是 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 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 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并提 出建议。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八条相比,将原《规程》第七条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入, 条理更为清晰。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 作业极易导致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制止违 章作业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 的规定,违背客观规律,进行指挥生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威胁从业人员的 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 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体现以人为本的安 全理念。 煤矿生产条件特殊,工作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众多, 一旦工作地点出现 险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赋予从业人员在发现险情时紧急撤离的权利是必 须且十分重要的。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灾害事故预 兆、应急处置措施、避灾路线,了解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保证从业人 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 大敌,煤矿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由“三违”造成。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 进行的手段,每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进行。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 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在生产作业场 所,从业人员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需要将各项工作有机、有序地协调起来,越是 现代化生产,协调作用就越明显。只有从业人员自觉维护和遵守劳动纪律,才能 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如果从业人员存在个人主义、“英雄主义”,自由 散漫,无视规章制度,不但会破坏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还会造成严重的人身 设备事故。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上岗资格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条相比,删除“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 1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的表述,将矿长的任职能力要求融合在 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能力要求中,表述更为简洁。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 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 解安全风险,切实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 业 。 煤炭生产作业现场存在水、火、瓦斯、粉尘、冲击地压、顶板等多种致灾因 素,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预防、处理灾害事故的知识和能力。煤炭生产工艺复 杂、作业环境变化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 作技能。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煤矿企业、煤矿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培训具有 重大意义: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 和创造性,使从业人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增加从业人员 对煤矿危险有害因素的了解,提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增强安全管理、事 故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培训不但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也是从业人员安全自保的需 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 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以下方面: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 作技能;安全技术知识,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 危险有害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 告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发现事故预兆 时的应急处置和避险措施,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以及相关的安全 防护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责任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12 第 一 编 总 则 和操作要求等。 因为安全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所以本条还规定,对培训人员要 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为此,煤矿企业、煤矿还应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经历的材料,也是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具备相关安全生 产能力的重要参考,还是灾害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档案应 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 训情况等。 二、关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直接影响本单 位的风险防控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 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发生的事故表明,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 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来说,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和了解并 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本单位有 关的规章制度;掌握安全分析、决策及灾害防治知识,具有审查安全规划与计 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受过专门安全技术 培训,熟悉和掌握本单位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 力,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安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一般来讲,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 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 业规程;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灾害事故防治知识,具有审查安全规划与计 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受过专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业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单位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组织管理 能力和较好的现场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致灾因素多,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只有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很强的安全意识、应变能力和综合协调能 力,技术知识全面,方能科学部署、指挥煤矿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计划、措施,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以,本条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其安全要求与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相比更为严 格。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易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造成伤害,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 造成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其失 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 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 业人员,都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 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 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其他从业人员的要求 煤矿企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 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 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明确 负责安全培训的机构和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结合各工作岗位的 14 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包括 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等,确保取得实效。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煤矿企业、煤矿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 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 作 业 。 本条是关于入井(露天矿场)人员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三条相比,将“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 度”移至第五条统一规定,同时将“入井(场)”修改为“入井(露天矿场)”, 表述更严谨。 一、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 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 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从业人员防止职业病毒害和伤害的最后 一项有效的措施。 煤矿作业环境特殊,作业现场空间狭小、光照不足,运转设备、障碍物多, 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危险有害因素多。戴安全帽可防止头部撞伤,穿带有反光标 识的工作服可起警示作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可有效消除外部火源。人员 入井(露天矿场)前喝酒,往往神志昏沉,精力不集中,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 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严禁喝酒。 入井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以便在有毒有害气体及灾 变环境中进行自救。入井人员携带标识卡,煤矿可通过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效掌 握入井人员动态和实时信息。携带矿灯可在光照不足的情况下正常作业。入井人 15 员穿化纤衣服容易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所以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 衣服,也不得携带化纤毛巾。 二、人员数量和位置实时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要安装井下 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要求,井工煤矿采掘 工作面入口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读卡分站,露天煤矿在入坑口处安装读卡基站,实时监测入坑人员数量,并接入 监测预警系统。安装读卡基站和人员定位系统,可实时监测入井(坑)人员数 量,实现限员区域超员预警,同时掌握人员分布情况,及时发现违规进入禁入区 域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当发生险情时,可快速确定被困人员位置和数量, 助力精准救援,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井工煤矿安装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AQ 6210) 的要求,其安装与使用维护管理必须满足《煤矿井 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MT/T 1198) 的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 须随身携带标识卡,并保证标识卡的唯一性。 本条是关于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加强 安全设备全流程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条相比,增加了在煤矿企业进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 第 一 编 总 则 新工艺试验时,应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有关 要求;增加了建立安全设备台账的要求,明确了管理维护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不会改变,但煤 炭生产和利用环节的负效应,以及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问 题仍较突出。只有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 据、机器人、智能设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 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 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才能 实现煤炭工业的高质量发展。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对于提 高煤炭工业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水平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 煤炭工业已经逐渐应用高端技术及设备,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解决了煤矿在 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击地压、水害、瓦斯等灾害问题。 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推广使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煤矿安 监局从2015年开始抓煤矿“四化”建设,开展了“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 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2019年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煤矿 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列出了应重点研发的5类(掘进、采煤、运输、安控、 救援)38种矿用机器人。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 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 下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1年、2025年、 2035年的煤矿智能化建设目标。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入围自然资源部2019年版 《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 器人研发应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煤矿智能设备推广应用纳入煤矿 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机器人与增材设备制造”列入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并出台实施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政策。 煤矿智能化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需要煤矿企业、煤矿正确认识自动化、智 能化的定位,充分认识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对煤炭工业的高质 量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的重大作用,在管理观念、投入力度、 研发团队建设、推广应用力度等多方面下更大功夫。为此,本条要求煤矿企业、 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 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17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二、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管理的要求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中,其适用性、安全性受煤矿 诸多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其技术限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盲目试验,容易造 成事故。因此,本条对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出要求,可以从 源头上保证煤矿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具有不完善性和不确定 性,为防止其造成隐患甚至事故,在试验之前煤矿企业必须组织论证,在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制定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对参与试验的人员进行充分教育和培训。同时,在试验过程中还应不断分析、总 结和改进。 (2)对于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煤矿企业应要求新设备、新材料研发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考虑到新产品安全标志 审核发放时仅考核了安全性能,可能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因 此在试验时,煤矿企业、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向 参与试验的人员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确保试验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三、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条件相对恶劣, 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扩 大事故波及范围,导致应急处置困难。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从源 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保障功 能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 煤矿生产涉及的矿用产品量大面广,对煤矿采购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 标志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控。为了防止假冒、伪劣、 残次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煤矿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技术装备保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煤矿企业应了解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目前,纳入安全标志 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一通三防” 及水害防治设备,提升、运输、起重设备,煤矿用非金属制品及材料,爆破器 18 材,采掘、支护设备,机器人和救生设备等共9大类(共85个小类)。具体执 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的规定。 (3)在设备设计选型、采购时,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 必须选择、采购取得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4)产品到矿后应进行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 (MA) 、 证书,以及产品 与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产品,尤其是核对系统类或装置类 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与安全标志证书中备注信息的一致性,包括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或其他强制性认证编号)等,必要时查询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网站,以保证所采购到的产品与安全标志实际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防止 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保存好安全标志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 、关于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 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 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 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 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是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 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 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记录安全设备购置及入库时间、使用单位、维 护人员、检测结果、维修改造、报废原因等信息,覆盖从购置到报废的全方位、 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一旦发生故障,可通过台账快速查找管理漏洞(如 检测周期超期、维护记录造假),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真空”,倒逼煤矿 主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通过“记录—管控—追溯”的闭环机制,解决安全设 备管理中“责任不清、状态不明、维护不足”的问题。 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 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状态,发 挥保障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 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 径。比如,煤矿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防爆面 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 煤矿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煤矿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的还 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 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因此煤矿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正。 除本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作了专门规定。如《矿 山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为明确对安全设 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 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 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 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 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 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 材 料 。 五、关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技术装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2006—2024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先后共发布8批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 目录,煤矿企业、煤矿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矿山安全科技”专栏 查 阅 。 煤矿企业、煤矿应积极关注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或者淘汰技术装备的相关政策 20 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落 后工艺和产品的更换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本条是关于煤矿露天开采优先及采掘(剥)平衡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一 、关于优先选择露天开采的要求 露天开采相比井工开采具有高效、低成本、安全等优势。首先,露天开采空 间开阔,可使用大型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无需进行复杂的井下作业和人工运输, 大大缩短了采煤周期,能显著提高采煤效率。其次,从成本角度来看,露天开采 不需要进行大量的地下巷道建设和维护,减少了人力和设备投入,降低了采煤成 本。再者,露天开采在地表进行作业,通风条件良好,减少了井下作业可能面临 的安全风险,如瓦斯爆炸、顶板坍塌等,工作环境更加安全。最后,露天开采相 较于井工开采,能够更彻底地回收煤炭资源,减少煤炭在地下残留和浪费的情 况。因此,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 二 、关于采掘(剥)平衡的要求 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煤矿应综合考虑设 备、人员及灾害治理等因素,科学编制接续计划,确保“采、掘(剥)、治”平 衡,避免因接续混乱和灾害普查治理不到位造成的无序开采和突发灾害现象,从 而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本条是关于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五条相比,本条将“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 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修改为“首采 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 压力降至2 M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条规定,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 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的 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具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具有易 燃、喷出大量瓦斯及煤尘、使采掘工作面严重变形等危害,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煤层瓦斯压力越大,其膨胀能量越大,煤与瓦斯突出风险 就越高。因此,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预抽达标,降低其危 险 性 。 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安全法》第七条 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 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是指从基础开 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 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 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 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 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 加的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 大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 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各类建设项目均须执行 “三同时”规定。 22 第 一 编 总 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 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 一、安全规划、计划 煤矿企业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 发展的需要和煤矿灾害情况、作业环境危害因素所制定的全面安全管理计划。其 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发展方针、总体目标、分类目标(伤亡控制、教育培训、 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控制等)、主要任务、实施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 煤矿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 年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目标、保障措施、安全技术计划和实施措施等。 上述“发展规划”和“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 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时编制。因为是综合性文件,因此必须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主持,安全、技术及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编制。 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有资金保障,才能将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过 去一些煤矿企业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往往忽视安全 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造成该项工作无规 划、无措施计划、无资金储备,不仅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企业 的安全健康发展。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的局面,本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 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 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3 二、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列 支 。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企业 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灾害 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是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保证安全 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资金保证。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11月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 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 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 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建设工 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3.5%。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 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 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 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 第 一 编 总 则 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 使 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子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 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承担 责 任 。 本条是关于煤矿制定和实施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二条相比,明确了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考量 因素,使计划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针对性更强。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安全生产法》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年度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根据煤矿的灾害情况编制的安全管理计 划,是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由于煤矿的灾害类型和程度有所 不同,需按照灾害类型和程度实施分级分类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其内容应包括:煤矿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分析及预防 措施;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的处置措施;处理灾害事故的组织领导 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务、职责;处理各种灾害事故必备的技术 资料及应急资源。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 关键环节,煤矿应重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 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地质、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 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援队参加。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因为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随着开采情况的变化,各种灾害因素也发生变化,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自然条件和生产计划的变动情况,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组织 有关部门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25 计划批准后,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要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 救援队队员)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 作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 即修改。已批准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 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运输、安监、救援 等业务部门,有上级企业的,还应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调度室及安监等相 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做到 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侧重于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且需要每年制定,并要根 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处置,是针对煤 矿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事 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在事故发生后才启动。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灾害类型、现场处置措施、人 员避险与应急救援、信息上报与响应、应急资源保障等要与应急救授预案的有关 内容相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矿图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四条相比,增加了填绘“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 量估算图”的要求,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补充修改,有利于指挥和掌握煤 矿生产建设活动。 矿图是指反映煤矿生产、建设工程相互位置和相互关系、设备安装布置的图 纸,是根据地面和井下(露天矿场)测量结果,按一定的比例尺和国家统一规 定的图例、符号绘制而成的。煤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通过矿图 了解矿井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进展情况,以及设备、设施布置情况。矿图是指 挥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应急救援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井工煤矿的12种图纸、 露天煤矿的9种图纸基本满足煤矿生产建设活动要求和应急救援需要。由于煤矿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是随着煤炭开采活动的推进而变化的,地质条件、作业环境 的危害因素也随之变化,所以要求煤矿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准确跟踪测量,及时填 绘相关图纸。如果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误导采掘活动,造成事故,也不 能正确指导应急救援。 本条是关于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矿图的规定。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临时停工停产期间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六条相比,增加了井工煤矿“临时停工停产”必须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和必须保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定。 井工煤矿临时停工停产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临时停工停产的原因很 多,有的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停工停产进行整顿;有的是受煤炭市场影 响,矿井不能正常组织生产;有的遇节假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等实行停工停产。 临时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分停工前、 停工期间和复工前三个阶段。停工前,要对矿井的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根据检 查的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整改方案。停工期间,重点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 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复 工前,要制定矿井复工安全措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矿井通风、供 电、顶板管理、设备运行和安全监控等。 本条是关于开采方式转变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近几年露天转井工开采和井工转露天开采的部分煤矿发生过重大事故,基于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本条对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 矿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 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后开采工艺、地质条件、作业环境、设 施设备、生产系统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将会对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灾害等 级鉴定与灾害防治,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重新编制安全设 施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 28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建立矿井安全避险 系统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七条相比,本条增加了“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的要求,同时明确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并将应急演练频率由 “每年”调整为“每半年”,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 定相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规定,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我国煤矿受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 与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顶板冒落、边坡坍塌等灾害事故的严重威 胁,灾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破坏煤矿的正常建设和生产,而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因此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 大意义。 一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煤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不同 层级的应急救援组织。煤矿作为一线业务单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有利于事故发 生后开展更及时、更有效的应急救援。为了使应急救援顺利实施,应急救援组织 应由救护、技术、调度、后勤、医疗、通信等部门组成。为了落实救援组织的责 任,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 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用制度 和机制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准确、高效。 二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 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有效提高事故应急 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危害及影响范围的基础上进行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应急组织和人 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 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矿应急工作 需要;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 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又称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 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 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 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描述、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 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理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 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描 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预案编制完成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审,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随着开采活动的不 断推进,危险有害因素也会不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随之修订,并根据事故处置 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 为保证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 和应急救援培训,使其熟悉安全避险系统,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每年至少组织 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可以 单独组织,也可以与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合并开展。 三 、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应急救援需要物资和装备作保障,因此应急预案要明确救援物资、装备的储 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确保其可正常使用。应根据本矿生产特点,为有关场所或 者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注明其使用方法,以便在 职责。灾害事故发生后,抓住时机及时抢险救灾,可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无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或抢救不积极、不及时, 就会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煤矿事故抢救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紧急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把各 方面、各部门组织起来,才有可能做好。矿长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熟悉、掌握 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有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工作、人员的权利。煤矿一 旦发生事故,规定由矿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和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挥 抢救,可使抢救工作顺利实施,取得成功。 根据2023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 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要保证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事故救援进展,从 而更好地组织协调社会有关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 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 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 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内容,应当在情况清楚后及时续报。事故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包括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 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其中,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24小 时内补报或者续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 报、谎报或者迟报。 32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委托鉴定、检测、检验等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部门或机构的委托,根据 测定的数据或证据,依据相关标准、凭借相应经验,经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 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可作为委托方工作的依据。 如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就是通过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扩散 初速度、煤层硬度,依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来确定煤层瓦斯是否 具有突出危险性,从而确定该煤层是否属于突出煤层,为矿井的设计、瓦斯管理 提供依据。 检测、检验是用指定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检验测试 某种物体、设备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并判断其品质的优良程度,如矿井主要通 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水泵等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检验的项目及内容可能较多,多 数可由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实施。但一些对安全生产影响大、 技术含量高,需要应用专业技术知识、手段和设备实施的项目,只有由具有国 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规范进行,才具有安全保障和权威性。相应机 构的资质管理依据《计量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设立。 煤矿的鉴定、检测、检验结果是煤矿建设、生产、管理的依据,鉴定、检 测、检验机构必须公平、公正,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一方面,鉴定、检测、 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规范、专业地完成受委托事项,不得与委托方存在利 益交换或者其他影响其客观、公正出具报告的情形;鉴定、检测、检验的过程必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则进行,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归档。另一方面,鉴 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与实际情况相符、结论定性符合客观实际的报告。 鉴定、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有明确依据,符合相关规则和标准,保证结果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如果报告存在失实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报告,鉴定、检测、检验机 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入井(露天矿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露天矿场)前严禁饮酒。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十七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第十八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第十九条
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创伤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查看專家解讀
本条是关于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二十一条相比,本条将“煤矿闭坑前”改为“关闭煤矿”, 并明确了关闭煤矿需要进行报告的相关部门,进一步保障了关闭、后期治理和再 开发利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井田范围内资源储量已开采完毕,或虽未采完,但由于国家政策等客观 原因拟关闭时,应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专项报告内容应包含能综合反映矿山地质、开 采现状、采(剥)掘工程、储量利用和剩余资源量、地质环境影响现状等的文 字和图表资料。通过报告可以了解拟关闭煤矿主要井筒、巷道、硐室的分布位置 与标高、规格及工程稳定性、顶帮支护类型及支护的稳固性,实际涌水量及自排 泄情况,采空区处理及与其他井巷的连接、贯通情况,采场边坡类型及稳定性情 况等,以便掌握风险点,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和管控措施,保障井田及周边的建 设安全,为后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矿山剩余资源再开发等活动 提供可靠依据。 专项报告由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组成,内容应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 并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 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34 第二编 煤 矿 地 质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地质保障体系和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二十二条相比,增加了“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 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岗位”“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的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地质保障体系的建立、承担对所属煤矿地质工作的管理、组 织地质工作机构和制度建立、地质工作质量检查和相关地质工作设计、报告审批等。 煤矿要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健全地质工作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制 定地质工作制度和相关地质工作台账。这里特别强调“配齐”二字,是指能够 保障煤矿地质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日常地 质编录人员和负责地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编写和地质测量 人员。煤矿地质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采掘揭露写实、煤 层剖面编录、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探采对比分析、地质预测预报等。 相关仪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煤矿地质测量、巷道编录、超前探测以及煤层、 水和瓦斯采样分析等的相关设备,如探放水钻机、便携式物探仪器等。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可参照下列情况配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井工煤矿配 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4人,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井工煤矿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至少3~6人。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露天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3 人,地质类型复杂的露天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5人。 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地质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 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贯穿于建井、开拓、 掘进、回采直至关闭的矿井生产建设全过程,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 一般通过钻探等方法确定含煤地层中岩层、煤层的厚 度、岩性以及成煤时代等基本信息。 (2)研究煤矿地质构造,主要通过钻探、物探等方法分析煤矿开采过程中 褶曲、断层的发育情况,保障煤矿安全高效开采。 (3)研究煤矿水文地质类型,通过钻探、化探或者放水试验等方法,确定 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水源及水质特征,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研究瓦斯赋存状况、成藏机理、影响因素等,为煤矿瓦斯防治提供基础资料。 (5)通过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鉴定,便于煤矿制定合理的开采设计 及工作面开采顺序。 (6)研究工程地质特征,主要包括矿区不同层位、不同岩性的岩(煤)土 层的物理力学特征,还有露天煤矿边坡岩体中的软弱夹层、结构面或地层界面 等,主要用于工程地质条件类型划分。 (7)研究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KA/T 22)中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因素。 (8)估算和核实煤矿资源储量,调查与评价煤层气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