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井工煤礦

本編包含 158 條規程條文。

第四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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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筒位置、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布置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本条对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中井筒位置的选 择进行了限制。井筒是矿井的咽喉,位置的选择是确保井筒安全的基础工作,必 须确保井筒布置的安全可靠。由于陷落柱、溶洞在井检孔施工时已经查明,并且 对井筒安全影响较大,所以严禁井筒穿过陷落柱、溶洞。 井底车场及主要硐室是矿井生产的关键工程,服务年限长,必须确保安全 可靠。为了避免突出煤层引发瓦斯喷出等,导致巷道结构损毁和人员伤亡;强 冲击地压引发围岩剧烈变形,对硐室结构造成不可逆破坏,此处规定井底车 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 层中。

第四十八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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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防止有害因素侵入进风井口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相比,将“地方”修改为“地点”。 进风井口是输送井下空气的人口,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控措施,有 效防止有害因素进入井下,保障矿井安全和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 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 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 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本条是关于突出矿井采掘布置原则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相比,将范围扩大至“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 的矿井”,同时明确主要井巷的范围为“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 (回)风巷等主要井巷”。 (一)突出矿井在进行斜井和平硐,运输大巷、轨道大巷等主要井巷的开拓 施工时,一般还缺乏对开拓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准确把握,而且也难以实施区 域防突措施,区域内的系统安全设施等不健全。如果把主要巷道直接布置在突出 煤层中,将面临更大的突出危险和防突难度。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内的目的与意义是:①主要巷 道位置没有突出危险,在主要巷道施工中避免突出事故的发生,不仅减少防突费 用和工程,而且施工速度快,工期有保障。②可以利用该巷道直接实施区域防突 措施。③有利于准确实测突出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为科学、合理、有效防治突 出和瓦斯治理奠定可靠基础。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内,掘进时不 需要再采取防突措施,降低了掘进成本,可适当提高掘进速度,减少巷道维护工 程量,简化了生产管理。 (二)从突出事故危险性方面分析,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发生的突出频率比沿 突出煤层采掘发生的突出频率高,突出强度也比沿突出煤层采掘发生的突出强度 大,伤亡人数比沿突出煤层采掘发生的突出多;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安全工程 难度及工程量等方面分析,井巷揭穿突出煤层要比沿突出煤层采掘采用的防突措 施多,工艺更复杂,工序更严格,工程量更大,工期更长,人力、物力投人都更 高,安全工程量更大。因此,从安全与生产两方面分析,都要求尽量减少井巷揭 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内,但为了布置采煤工作 面而进行煤巷施工时,不可避免地要揭穿突出煤层,这就相应地增加了揭穿 煤层次数。为减少揭煤次数,可采用许多突出矿井的做法,即在突出矿井的 采区已设计的轨道大巷、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均位于岩层内的条件下,可另 外再增加一条沿煤层的回风巷以减少揭煤次数。显然,在该煤巷施工前, 应对该巷所在区域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区域预测,经预测如有突出危险 的,必须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如无突出危险,则每掘进10~50 m 采 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当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应该采取必要的防 突措施。 突出事故教训表明,在地质构造带揭煤比一般揭煤更危险。这是因为地质 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增加了发动突出的动力条件;地质构造带不 仅煤岩破碎,强度降低,抑制突出的阻力降低,还存在有煤变质程度较强、瓦 斯放散初速度较高、瓦斯含量较大的可能,这将更容易发生强度更猛烈的大 型甚至是特大型突出。因此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 造带。 本条是关于开拓巷道布置原则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开拓巷道属于矿井或采区的控制性工程,是井下巷道系统的骨架,一般率先 施工,并且使用年限较长,关系到矿井开采活动的战略布局,对矿井生产、安全 和抗灾的影响是长远的、决定性的,其布置理应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 求,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 柱中,降低灾害发生危险。 防水(砂)煤岩柱,是指用于隔离水体并依靠其本身强度抵抗被隔离水体 水压的煤岩柱,如煤层露头处防水(砂)煤岩柱、断层防水煤柱、老空区隔离 煤柱、火烧区隔离煤柱、井田境界隔离煤柱、采区边界煤柱等。在此类煤柱 中布置巷道会削弱其强度从而降低其防水能力,因此不能在其中布置开拓巷 道。有些防止地面水或地下强含水层水通过煤层开采产生的导水裂隙涌入井 下而留设的煤柱,其功能也是防水,但防水的机理不同,在其中布置开拓巷道 不会影响其防水功能,不属于本条文所说的不得布置开拓巷道的防水(砂) 煤 岩 柱 。 深部矿井或高地应力矿井,开拓巷道布置应考虑地应力因素,是否沿最大主 应力方向,应结合回采巷道综合考虑。开拓巷道有时难以避免沿煤层布置或穿煤 层,在弱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风险较低,因此,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 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因服务年限较长,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有发生自燃的 危险,应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如采用锚喷支护或拱支护,并对碹后的空隙 和冒落处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可以有效地阻断巷道顶帮煤体与空气的接触,防止巷道顶帮煤体因低温氧化而 自 燃 。 本条是关于矿井采(盘)区划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五条相比,主要是从矿井设计层面对矿井采(盘)区 划分原则及设计提出要求。 采(盘)区的划分应基于当前技术水平,在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 巷道维护的前提下,结合井田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根据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经综合论证合理划分采(盘)区,有利于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是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重要组 成部分。断层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采(盘)区的边界设定,使得采(盘)区的 划分更加复杂和具体化。当井田内存在对采(盘)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 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宜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盘)区划分的自 然边界。 采(盘)区设计是采(盘)区施工准备的依据,要统筹考虑生产布局及资 源回收的合理性。本条主要是针对部分煤矿无采(盘)区设计、盲目施工、乱 采乱掘等现象提出的相关规定。比如,国内现有的很多房柱式、刀柱式采空区, 无正规开采设计,乱采乱掘现象严重,采出率仅有30%左右。提高资源采出率 是开采设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 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本条是关于矿井和采(盘)区安全出口的规定。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一是有利于在矿井发生灾害 时多通道及时撤离人员,赢得人员撤离时间;二是确保一个出口在意外状况下不 能实现人员安全撤离时,人员可从另一安全出口安全逃生。规定各安全出口之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建井时有利于合理布置建井装 备,并避免井巷施工期间生产系统相互干扰和影响,便于安全施工;二是矿井生 产期间,可有效防止乏风从另一井口进入矿井,保障通风安全。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的规定,主要目的 是增加独立的矿井安全出口数量。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田面积和矿井生产能力增 大时,多设安全出口有利于井下工作人员安全快速撤离到地面。在有统筹指挥的 紧急情况下,回风井可作为安全出口。 强调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 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目的是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 多通道快速、安全撤离到地面。 6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区。

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充分考虑井田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有利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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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五条相比,对确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作了具 体要求。 限制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是为了避免采掘工作 面布置过度集中而对生产组织、通风防尘、灾害防治带来的制约和影响,为矿井 创造安全的作业条件和环境。本条既充分考虑了不同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和地质条 件的差异性,又考虑了安全生产的大局。减少同采(掘)的工作面个数,对具 有复杂煤层和地质条件矿井的安全生产更为有利。 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 煤工作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减人提效、限制井下危险岗 位作业人数, 一直是国家主导和推进方向。早在2014年5月,国家能源局、国 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 控制超强度生产 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 (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 过2个,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 二是充分体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原则。现代化矿井的主要标志是使用高新技术 装备,并实现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 三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减少工作面个数就意味着简化生产系统,便于对 通风、运输等进行管理,利于安全生产。坚持一矿一翼一面生产,是实现安全生 产的关键。 四是与《规程》第十一条“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主 导方向保持一致,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62 国家鼓励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绿色开采,薄煤层或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 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并审批,其他企业应当向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审批。这里的充填开采是 指长壁膏体或固体充填,不包含局部充填、巷式充填等其他充填方式;申请增加 工作面的主体应是煤矿企业而不是煤矿。 本条是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保护层开采的 规定 。 本条为新增条款。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优先开采保护层能够有效降 低安全风险。开采保护层是指在矿井开采过程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或者冲击地压,首先开采那些没有突出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以及无 冲击危险性或低冲击危险性的煤层。这些先开采的煤层被称为保护层,而 那些因保护层的开采而失去突出危险或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则称为被保护 层。

本条是关于矿井采掘接续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易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 办法》对煤层开采及采掘接续提出了限制性条款。矿井正常的采掘接续是安 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过合理的接续设计,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安全 风 险 。 (一)设计井巷工程量不能受三大接替影响,应该通过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 期来保证正常接替;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都要确保正常。除衰老矿井和计划 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 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 于4年;③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 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②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①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 少于5个月;②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二)此处“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是指符合矿井设计要 求的完善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 (三)此处禁止的是:为规避采掘接续紧张,通过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 置,变相达到符合《规程》“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 作面个数”规定的行为。 (四)除下行开采要求的顶板稳定时间外,矿井采用煤层群上行开采的,施 工回采巷道时,也应留有足够的底板稳定时间。 (五)工作面治灾达标后方可形成可回采的安全煤量,强调安全煤量重 要 性 。 第二章 矿 井 建 设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能力、资质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 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 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 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工程监理活动。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本条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 质进行了强调,尤其是对煤矿建设单位提出能力要求。煤矿建设单位不得超越本 单位管理能力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但可以采用委托总承包模式进行项目建设。承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接立井井深大于900m、 斜井垂深大于400m 或斜井长度大于1500m 工程的施工 单位、必须具有特级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 业 绩 。 本条对煤矿建设单位提出能力要求的原因在于:煤矿建设属高危行业,存在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安全风险较大,建设单位既是建 设项目的投资者,又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灾害预防等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的决策者。因此,本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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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六条相比,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煤矿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具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 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含项目管理和总承包模 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 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 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 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 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 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 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 66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 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为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还应当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 与形象、安全与绩效的关系,不得盲目压减工期、强令施工单位盲目赶进度,且 不得降低工程造价、拖欠工程款、削减安全投入。 二 、建设单位应当查清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 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探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 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 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 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 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应急预定的衔接,按规定建立为整个煤矿建设项目 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或统一签订煤矿建设项目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协议,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 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 能力。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其他参建单位 责任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七条相比,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 煤矿建设属高危行业,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勘探精度有时不 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不确定因素较多,且煤矿建设涉及井巷工程、地面建筑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等三类工程,经常会有平行交叉作业以及多家施工单位同时施 工的情况。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规模设置相应的现场项目管理机 构。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程,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发布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救援协议,统一纳入建设单位应急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 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 证上岗。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 单位必须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 工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 设计,并对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设置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配备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明确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安全和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本条是关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八条相比,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 程施工组织设计,删除了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明确了 建设单位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责任和施工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以及配合建设单 位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涉及井巷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平行交叉作业,工 程量大,建设周期长,受地质条件及自然因素影响大,各工程项目和工序之 间相互交替、相互关联等特点,因此,为确保煤矿建设顺利进行,建设单位 必须组织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会 审 。 单项工程是指凡能单独立项,建成后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规模的建设工 程。如新建矿井、选煤厂等。 煤矿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安全设施优先建设的原则,必须有保障安 全施工的措施,以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 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煤矿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矿井为例): (1)矿井概况。 (2)矿井建设主要条件。 (3)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4)施工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工程准备等。 (5)施工总平面布置。 (6)重要单位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7)一般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8)建井主要生产系统,包括提升、运输、供电、压风、通风、排水等生 产系统及瓦斯监测监控、抽采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等。 (9)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包括施工图供图计划、资源采购与供应计划等; (10)目标管理计划,包括质量、进度、投资等管理计划。 (11)安全与职业健康。 (12)绿色施工。 (13)附图及附表。其中,附图主要有井巷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安装 工程等三类工程综合进度计划网络,井巷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工程进度计划网络;附表主要包括矿井建设逐年投资计划汇总表,井巷工程、地 面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逐年投资计划汇总表,主要设备供应表,主要材料 供应表,劳动力计划汇总表,施工图供应计划表等。 二 、建设单位定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建设期间应定期开展致 灾因素普查。2024年10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发出《关于进一 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矿山企业根据《矿山隐蔽致灾 因素普查规范》(KA/T 22), 健全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机构,配齐 管理技术人员,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开展普查 工作。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KA/T22) 进行查漏补缺,查清 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要强化隐蔽 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运用,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KA/T22) 的要求,以报告、图纸、报表、台账等形式综合体现普查成果。要加强普查成果 分析与应用,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实 施源头治理。要根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合理调 整矿山灾害等级。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规定,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井(矿)田 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 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隙带、离层空间,地下含水体,地表水体,井下火区, 油气及油气井、煤层气井,冲击地压危险性,古河床冲刷带、岩浆岩侵入体、煤 (岩)层风氧化带、火烧区、古隆起、天窗、暗河、溶洞等不良地质体,边坡稳 定性等。 三 、施工单位配合施工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日常隐患排查 施工期间,揭露的水文、瓦斯、工程地质及地质构造等与地质勘探报告差异 较大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配合做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 应对施工范围内存在的日常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井筒 (平硐)底板以下30 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 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 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 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 完整地质剖面。

本条是关于井筒检查孔设计布置和测试要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二十五条相比,将“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 大于25m” 修改为“斜井井筒(平硐)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所在垂直面不 大于25m”。 在新井开凿之前,为了满足井筒和主要运输巷道设计施工的需要,正确地掌 握井筒剖面,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查明井巷所在位置的岩层、煤层、构造及水文 地质情况,一般必须打井筒检查钻孔。在开凿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时,为了 确保主要井巷工程的质量,正确确定主要运输巷道的位置和方向,有时需要打层 位控制钻孔。 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还应全孔取芯,查 明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参数。 井筒检查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 的层位,应进行井温、水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一、井筒检查孔布置 (1)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 确定。矿井地质类型按《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十条划分。工作量参考如下: ①竖井: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每个井筒至少1个孔;地质类型复杂和极 复杂的矿井,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1个井筒的至少2个孔,布置2个井筒的至少 3个孔,布置2个以上井筒的每个井筒至少1个孔。②斜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 井,井筒斜长每1 km 布置1~3个孔,地质类型中等的2~4个,地质类型复杂 的3~5个。 (2)井简检查孔位置以既不影响井简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远离 井筒的钻孔,应当能够反映井简的水文地质条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井筒内布置 的检查孔,应有严格的封孔或预防措施。 (3)对井筒检查孔的孔深提出要求是考虑到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 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并综合考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中地质补充 勘探钻孔深度的要求。 (4)对井筒检查孔的技术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实际工作时还应考虑设计 和施工具体要求,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 50511—2022) 对井 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的相关要求。 二、斜井井筒(平硐)检查孔的布置 由于受勘探手段的限制,斜井井筒(平硐)检查孔仍采用沿井筒纵向中心 线方向布置多个垂直钻孔进行勘探,根据各检查孔的地质预测斜井井筒(平硐) 地质剖面,因此对各检查孔的位置和深度提出了要求。 三、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2)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 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 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3)井筒通过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 溶洞、裂隙的特征以及新生代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4)井温曲线。 (5)井简穿过煤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6)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7)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第六十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第六十一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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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及时填绘图纸的规定。 矿井建设期间,为指导安全施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 件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填绘反映矿井施工实际情况的图纸,使其真实 客观反映施工动态情况。 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是准确描述井巷工程进展情况的图纸,必须按月如实填 绘,准确标明各掘进工作面的位置及所揭露的构造、岩性。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钻探成果与地质预想 剖面图进行比对分析,提高地质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 更新 。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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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的规定。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在提升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紧急情况下,井下作业人员 可通过专门设置的安全梯或应急专用提升系统撤至地面。考虑到立井凿井时井筒 内空间狭小,安全梯由地面井口直接悬吊到井筒工作面,不利于抓岩机、伞钻等 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转,所以允许安全梯由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工作面到吊盘一般设置用钢丝绳制作的软梯,生根在下层吊盘的立柱上。吊盘至 地面的安全梯由配有应急电源的安全梯专用绞车悬吊,正常情况下悬停在上层吊 盘上便于人员搭乘的位置。 立井井筒到底后,要合理选择两井筒短路贯通路线,应尽快施工短路贯通路 线上的巷道,实现短路贯通;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 贯通联络巷。贯通后,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有利于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同时 有利于形成系统通风,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安全施工。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本条是关于井口至坚硬岩层段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 筑的规定。 煤矿井筒工程是矿井的关键工程,服务时间最长,又是矿井的安全出 口。从井口到坚硬岩层,井筒将穿过冲积层、风化岩层、不稳定地层等地层, 井壁要承受地层侧压力、地层垂直应力。混凝土支护具有承载能力强、整体性 好、防水性好、密实性好等特点,因此,该段井壁必须采用混凝土支护,且该 段井筒混凝土浇筑支护的长度,应进入坚硬稳定岩层5 m 以上,以防止井筒 下沉。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为防止滑坡、泥石流和山洪威胁,必须进行山坡防护 并砌筑防洪沟。 本条是关于立井锁口施工的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立井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进行锁口 施工。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情况。只有在水文孔 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过早进行井筒开 挖,由于井筒冻结壁未交圈,冻结壁强度低,冻结壁的厚度或强度尚不足以 抵抗该处地压。若地下静水位较高时,提前施工立井锁口,可能发生透水涌 砂事故,导致被迫灌水重新冻结,既延长了工期、增加了成本,又危及生产 74 安全。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 一 般距离地表较近,易受地表水影响,为减少混凝 土施工缝,保证其防水效果,避免出现局部下沉现象,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 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强其稳定性。 (三)保护盘作为拆除临时锁口的操作盘,能满足防坠和承载要求,且在保 护盘上设置的通风口,能够满足通风要求。 本条是关于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 措施的规定。 立井井筒施工时,在井筒工作面到临时支护之间的范围内,若不对围岩进行 任何支护,裸露的井帮围岩容易发生片帮伤人事故,因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最大允许空帮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如遇井筒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 行调整。 本条是关于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必须编制专门措 施的规定。 由于冲积层往往含水、风化破碎,砂层遇水易变成流砂,松软岩层强度 低,煤层可能赋存瓦斯等情况,当立井井筒采用普通法施工冲积层、松软岩 层或煤层时,施工难度较大,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岩层赋存情况、 岩石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等,选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采用合适的 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形式,采取保证安全质量的措施等,以确保井筒安全穿 过。 本条特别强调,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要紧靠工作面, 严禁空帮,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是为了减少围岩暴露时间,防止片帮事故 发生 在穿过冲积层时,有可能出现地面沉降及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发生位移、松 动等情况,导致井筒坍塌。因此,在完成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进行观测。 发现严重片帮、底鼓、涌砂、井壁下沉开裂、水量增大等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 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妥善处理。 :东结深度大于300m 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 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二)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 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 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 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三)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四)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 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充填高度应当超过巷道或者硐室 顶板以上不少于100 m。 (十五)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等胶 凝材料将冻结孔、测温孔全孔充满填实。 本条是关于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当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四十五条相比,统一规定东部深厚冲积层和西部软岩冻结 深度应当深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10m 以上;将第一个冻结孔全孔取芯修订为到 达冻结设计深度30m 前开始取芯核实地层;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 室的岩层时,明确了缓凝浆液充填高度;增加了封孔材料,并明确了测温孔也应 全孔充满填实。 (一)冻结法凿井是在开凿井筒前,采用人工制冷方法将井筒周围含水层冻 结成封闭的圆筒形冻结壁,以抵抗地压并隔绝地下水与井筒的联系,在冻结壁的 保护下进行掘砌作业的施工方法。冻结深度是决定冻结法施工成败的主要因素之 一。冻结深度确定的依据主要是井筒检查孔提供的地质条件。确定冻结深度时, 应综合考虑冲积层和风化带的厚度、完整基岩埋深及其隔水性能、基岩含水层的 分布及预计涌水量;若地层没有较好的隔水层需要冻结全深时,还应考虑冻结孔 解冻后导水封堵等因素。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冻结深度。如 果冻结深度不够,只到达风化带而未进入稳定的基岩就进行井筒开凿,则底部的 含水层会向工作面突水,造成淹井事故。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冻结深度延深到稳定的不透水基岩10m 以上是保证安全生产和经济合理的 经验值。 (二)勘察单位应对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冻结凿井施工单位 需要对冻结深度是否深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和壁座是否坐落于稳定基岩部位 进行取芯核实。随着建井深度的增加,全孔取芯需要的工期较长,不满足实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际施工需要。当施工第一个冻结孔时,需要对到达设计冻结深度30 m 前 进 行取芯、以判断壁座位置岩性以及封底是否落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10 m 以 上。 (三)冻结钻孔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冻结壁交圈时间、交圈状态和冻结壁厚 度与强度。冻结孔偏斜过大,此处冻结壁交圈时间就长、厚度薄且强度低,有时 难以交圈。冻结壁不能达到足够的厚度和强度,难以达到抵抗地压、隔绝地下水 与井筒的水力联系的目的,给冻结井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冻结钻孔的施工质量决 定了冻结壁的厚度和强度,决定了冻结壁的质量,因此施工中必须严格测定冻结 孔的方位和顶角,保证施工质量。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 m, 并绘制冻结 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可为施工提供参考依据。当冻结孔偏斜超过规定时,可 采用扫孔法、扩孔法等进行纠偏。如果冻结孔偏斜过大,不能通过纠偏的方法补 救,则必须补打冻结孔。 (四)为了准确反映冻结壁交圈情况,水文观测钻孔要打在井筒内,但偏斜 不得超出井筒的净断面,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水文观测孔深度应依据能够 准确报导主要含水层范围内冻结壁交圈情况来确定。 (五)冻结管的质量直接影响冻结工程的质量,施工中要选用材质好的无缝 钢管。冻结管采用无缝钢管内衬箍焊接,其最大优点是抗弯能力强,已经过大量 工程实践充分证明行之有效。 (六)水文观测孔的作用是观测井筒冻结过程中的水位升降情况,根据水位 变化情况来判断含水层冻结壁是否交圈。同时,承压含水地层水分在冻结过程中 由液相转变为固相(体积增大)产生的冻胀力,通过水文观测孔转移释放出来, 减小了对冻结壁的影响。冻结工程施工设计对水文观测孔的布置有明确要求:均 要布置在井筒净断面内,通常距井心1~2m, 并要不妨碍提升且要方便掘砌作 业;每个井筒宜设2~3个水文观测孔,并分层报导各含水层的水位升降情况; 应在主要含水层设过滤网,采取隔板套管式结构分层报导水位;最深的水文观测 孔要深入到冲积层底部的含水层中,钻进过程中要精准控制钻孔深度,防止基岩 水通过水文孔与冲积层水窜通。 冻结壁交圈后,含水地层冻结孔布置圈径内外水分被形成的冻结壁切断了水 力联系,从而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水体,冻结壁内侧的水体受持续扩大的冻结壁向 内的挤压,地层经历由初始含水率上升至饱和含水率的过程,超过饱和含水率的 水分通过水文孔逐步上升直至溢出。实质上水文观测孔溢水是冻结壁交圈的整体 表现,通过测算水文孔溢水量的大小也可以反算冻结壁向内的发展速度。根据多 78 年实践检验证明、水文孔冒水7天后(形成的冻结壁已具有一定厚度和强度, 可满足井筒浅部封水和短掘短砌的施工需要)出水量正常,通过测温数据进一 步计算验证确认冻结壁已经交图后,就可进行试挖。提前冒水是指某些地区承压 含水层水压较高,静水位超过当地原始地表,钻孔施工过程中个别地层中的承压 水冒出。为防止因钻孔导水流速加大,需要在施工完钻孔后采取封堵措施。水文 观测孔用钢板焊住管口并安设压力表,冻结开始后定期观测承压水压力,冻结交 圈后水压会急剧加大。水压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就可进行试 挖。在试挖过程中,如遇水文观测孔妨碍施工时,可对水文观测孔进行割断 处 理 。 (七)盐水温度和流量是冻结运转的主要控制参数,是计算送入地层冷量的 计算依据;井帮温度和位移是冻结壁强度和厚度计算参考数据,是判断冻结壁是 否稳定的主要参数,根据测到的井帮温度和位移数据能够及时调整掘砌段高,实 现快速建井。根据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可判断是否断管。因断管造成淹 井的事故较多,所以发现断管要及时处理,避免发生淹井事故。上述参数检查应 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八)开凿冲积层冻结段时,若冻土进入井筒掘进断面不多时,可采用风镐 掘进;若井筒中心全部冻实时,可采用钻爆法掘进,但要编制爆破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爆破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对炮孔布置方式、 炮孔深度、炮孔间距、装药量等爆破技术参数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炮孔与冻 结管之间的距离,防止损坏冻结管,造成断管和盐水泄漏等事故。在冻结段进行 爆破作业时,由于环境温度较低,非抗冻炸药爆炸后不能实现零氧平衡,生成的 氮氧化物或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故开凿井筒冻结段采用 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抗冻炸药。 (九)井筒掘进施工达到设计掘进断面尺寸后,在冻结壁内冻土或岩体被挖 空,井筒内形成一个横断面为井筒掘进断面的圆柱形空间,井筒掘进断面冻结壁 井帮成为一个自由面,此时,掘进前冻结壁内外受力的平衡状态被破坏了,冻结 壁外部地压仍然存在,并使冻结壁向井筒内发生变形和位移,位移将逐渐增大, 致使冻结壁发生片帮;当位移增量过大时,可能造成冻结管弯曲断裂、盐水泄 漏、冻结壁解冻或开天窗等事故,不得不停工处理。因此,在掘进施工前,必须 依据地质条件、冻结设计、掘进段高等因素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冻结壁 变形、片帮、冻结管断裂,确保井筒掘进施工安全。 (十)生根壁座对上部井壁起支撑作用,防止上部井壁在冻土解冻后下沉, 因此、生根联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十一)当冻结深度小于300m 时,因为冻结深度较浅,所以停机后冻结壁 解冻速度相对较快,冻结壁强度衰减较快。若过早停机,冻结壁解冻后,井简外 层井壁将失去冻结壁的保护、而且在地压和水压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会导致外层 井壁开裂破坏,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为确保井简施工安全,要求在永久井 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当冻结深度大于300m 时,随着冻结深度不断 延深、冻结壁厚度和强度不断增大,冻结壁不易解冻,解冻后冻结壁强度衰减较 慢,但考虑到浇筑井筒内层井壁的施工时间较长会导致冻结时间较长,为减少冻 结费用,因此应当合理确定停止冻结时间。 (十二)实践证明,冻结井筒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结构,有利于井筒防水和 漏水治理。冻结井筒常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结构,由于外层井壁先行施工,内 层井壁后续施工,内、外层井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空隙,为了提高内、外层井 壁整体抵抗地压和水压的能力,要求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壁间充填 注浆。 (十三)因为在冲积层段井壁预留或后凿梁窝,梁窝处井壁变薄,尤其是梁 窝底部更甚,而且凿梁窝时易造成井壁开裂,还可能穿透井壁发生涌水、涌砂, 甚至造成淹井事故,所以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四)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 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可以防止冻结孔解冻后导水。在巷道或硐室掘 进前,应编制探水及综合防水措施。对于采用全井深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由 于冻结管与冻结孔壁之间存在环形空间,在冻结壁解冻后,冻结管外的环形空间 将形成上下串通的导水通道,导致井筒漏水量增大,尤其在井筒相关工程连接处 会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为防止冻结壁解冻后冻结孔成为竖向导水通道,沟通 深、浅部含水层而威胁矿井的安全,采用缓凝水泥浆液等对冻结管外的环形空间 进行充填处理。井筒冻结孔施工完毕,在下冻结管之前,采用缓凝水泥浆液置换 冻结孔造孔泥浆。当施工有冻结孔穿过的井下巷道或硐室时,揭露冻结管后,应 当将巷道或硐室掘进断面内的冻结管割断,将冻结管封堵严密,并且在冻结管内 及冻结管外的环形空间预埋注浆管,以利于巷道或硐室浇筑混凝土施工完毕后进 行注浆封堵,防止冻结孔导水造成事故。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 50511) 规定,穿过马头门、硐室、巷道 的冻结管与地层之间的环形空间应封堵充填,充填长度自马头门、硐室、巷道顶 板向上不应小于100m。 (十五)冻结工程结束后、应回收冻结管,然后川水泥浆、水泥砂浆或混凝 土等胶凝材料将冻结孔全部充填邮实。冻结孔不充填(或充填不密实,冻土完全解 冻后、冲积层与基岩含水层的水会以冻结孔为通道互相串通,在井简下部基岩段 及井简相关硐空工程施工时,水压和涌水量会增大,给施工带来很大困难,而且 冲积层水砂流失、稳定性被破坏、会导致井简周围地层不均匀下沉,增大井壁断 裂破坏的风险、也会影响水久锁口、井塔以及井口基建构筑物的安全。当无法回 收冻结管,且冻结管外的环形空间填充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可采用射孔注浆方法 将冻结管内外全部充填,隔断上下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为工程施工提供安全 保障。

本条是关于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应当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四十六条相比,将第一项中的“沿斜长方向”修改为“沿 斜井轴线方向”。 (一)竖孔冻结深度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斜井井简冻结施工的 成败。 为保证斜井井简顺利穿过冲积层、风化带含水地层,斜井井简冻结终端位置 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 以上,以避免隔水地层以上的 含水地层水威胁井简施工,防止透水事故发生。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如图3- 2 - 1所示。 为保证斜井井简底板冻土有足够的厚度和强度,防止井简底板发生透水事 故,每一个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简底板5m 以上。5m 是经验 值,是根据近年来大量斜井井简冻结施工实践总结出来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 的。竖孔冻结终端位置A—A 剖面图如图3-2-2所示。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4—冻结终端竖孔;5—冲积层; 6一风化带含水地层;7—隔水地层;8—井简掘进断面顶部 图 3 - 2 - 1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图 1—地面;2—冻结竖孔;3—冲积层;4—风化带含水地层;5—隔水地层;6—井筒掘进断面 图 3 - 2 - 2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A—A 剖 面 (二)在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通常采用分段打钻、分段冻结施 工工艺。每一分段内,掘砌施工速度要与下一分段冻结密切配合,既要保证该分 段掘砌施工的连续性,又要保证下一分段能够达到冻结设计的要求,从而保证冻 结施工质量。沿斜井井筒方向,当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5m 前,如果下 一分段冻结已经达到开挖条件,则掘进施工可继续进行。以下各冻结分段以此类 推,掘进施工可以不间断连续推进。如果下一分段冻结因各种原因尚未达到开挖 条件,则必须停止掘进,待下一分段完成积极冻结且具备掘进条件后,方可继续 掘 进 。 要求沿斜井井简方向掘进的工作而,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 m 。5m 也是根据近年来大量斜井冻结施工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值。分段竖孔冻结示意、 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分别如图3-2-3和图3-2-4所示。 1 — 井口;2 — 上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3 — 上分段终端冻结竖孔;4一下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 5 — 下分段终端冻结竖孔;6 — 地面;7 — 斜井井筒;8 — 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 3 - 2 - 3 分段竖孔冻结示意图 1 — 井口;2 — 冲积层及风化带起始端冻结竖孔;3 — 冲积层及风化带终端冻结竖孔;4 — 地面; 5 — 基岩含水层起始端东结竖孔;6 — 基岩含水层终端冻结竖孔;7 — 冲积层及风化带; 8—隔水层;9—基岩;10—基岩含水层;11—斜井井简;12—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 3 - 2 - 4 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图 (三)在斜井冻结段进行井简掘进时,必须对穿过井简断面内的冻结管进行 切割处理,冻结管被切断后,冻结壁处于解冻状态,冻结壁厚度将会变薄,冻结 壁强度将会降低,此时,必须及时进行初次支护。随着时间推移,冻结壁强度 会越来越低,初次支护将不能抵抗地层压力,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因 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在每一分段冻结范围内,应根据冻结壁 情况,明确初次支护、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允许距离,以及掘进到 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掘进过程中,将会揭露部分 冻结管(穿过井筒断面内的冻结管),且需在初次支护前完成冻结管切割拆 除工作,因此应提前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在穿过井 筒断面内的冻结管被割断后,应当先将冻结管封堵严密,并且在冻结管内及 冻结管外的环形空间预埋注浆管,待井筒浇筑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再进行注浆 封堵,以防止解冻后发生冻结孔导水事故。在掘进过程中,当穿过井筒断面 内的冻结管被切断后,在井筒断面以外的冻结管必须处于冻结状态,当该分 段永久支护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防止提前停止冻结造成 事故。

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五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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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冷冻站、制冷剂容器、制冷剂的规定。

氨气是一种无色、有毒、有臭味和爆炸危险性的气体。冷冻站如有氨气泄 漏,可刺激人的皮肤和呼吸系统引起咳嗽、流泪、头晕等症状,中毒严重可致人 昏迷、心力衰竭以致死亡。因此,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 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站内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新鲜,可为操 作人员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冻结站内常用的急救和消防器材有水桶、砂、灭火 器、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 制冷剂容器,如氨瓶、氨罐以及氨循环系统,都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和回收期间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在运 输制冷剂时要防止碰撞且要轻起轻放。充氨时严禁加热氨瓶、严禁烟火;氨 罐上要装设各种功能的阀门和仪表,并防止氨气泄漏,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等。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简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 措 施 。 本条是关于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井筒防冻、清除冰凌的规定。 冬季或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对配制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制定防冻保温、加 热措施,确保混凝土入模温度符合要求。为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和井下设施的安 全,对封口盘、固定盘、井壁或悬吊设施上的结冰必须在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后 及时清除,防止其坠落,并采取有效防止结冰的措施,如防止漏水、空气加热 等措施;井内悬吊的压风、供水管路也应采取远离井壁、气水分离、包扎保温 等措施;井口地面结冰时,亦应及时清除,并采取封堵漏水、空气加热等 措 施 。 本条是关于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立井井筒内壁时,对混凝土施 工的要求及脱模时混凝土强度的规定。 混凝土入模后将逐渐凝结硬化,直至达到最终强度,这是水泥水化作用的结 果。而水泥水化作用的速度除与混凝土组成材料和配合比有关外,还与外界温度 密切相关。当温度升高时水化作用加快,强度增长加快;而当温度降低到0℃ 时,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有一部分开始结冰,这时参与水泥水化作用的水减少 了,水化作用减慢,强度增长相应变慢。若温度继续降低,当存在于混凝土中的 水完全变成冰时,水泥水化作用基本停止,此时混凝土的强度不会再增长。由于 采用冻结法施工浇筑井壁混凝土时环境温度较低,因此要求严格控制混凝土人模 温 度 。 《煤矿冻结法开凿立井工程技术规范》 (MT/T 1124) 规定:混凝土入模温 度,对于双层井壁应不低于15℃;采用夹层时,应不低于10℃;对于基岩段井 壁应不低于20℃。坍落度是指混凝土的和易性,具体来说是指混凝土是否易于 施工操作和均匀密实的性能,是一个综合性能,包含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 影响和易性的主要因素有用水量、水灰比、砂率、水泥品种、骨料级配、时间、 温度、外加剂等。 混凝土浇筑后,在硬化过程中,水泥水化产生大量的水化热。由于混凝 土的体积较大,大量的水化热聚积在混凝土内部不易散发,导致内部温度急 剧上升、而混凝土表面散热较快,使得混凝土结构内外出现较大的温差,这 些温差造成内部与外部热胀冷缩的程度不同,使混凝土表面产生一定的拉应 力。当拉应力超过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极限时,混凝土表面就会产生裂缝,这 种裂缝多产生在混凝土施工中后期。因此,施工中要通过改善骨料级配,掺 加粉煤灰或高效减水剂等来减少水泥用量,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降低水 化热。 混凝土是水硬性材料,一般都采用保水养护。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与环 境的温度、外加剂等有很大关系。《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要求,硅酸盐 水泥的初凝时间应不小于45 min, 终凝时间应不大于390 min。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初 凝时间应不小于45min, 终凝时间应不大于600 min。 控制套壁施工速度(每24h 不得超过12m) 是为了保证脱模时混凝土强度 符合要求。《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 50511) 规定,整体组合钢模脱模 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控制在0.7~1.0 MPa。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七十二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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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钻井法凿井是采用竖井钻机钻凿、泥浆洗井与护壁、地面预制井壁、 井壁漂(悬)浮下沉和壁后充填固井工艺的立井施工方法。钻井井筒进入不透 水的稳定基岩中5m 以上,是为了给钻井井筒一个稳固的基础,防止基岩在巨大 的井筒自重压力下崩塌,井壁底滑移造成井筒严重偏斜的质量事故。 (二)之所以要求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 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 m 以上,是因为临时锁口是整套钻井设备的基础,基础底部地层不稳定极易造成临 时锁口不均匀下沉或开裂,引发安全事故。临时锁口底部若是淤泥、流砂等地 层,必须编制专项土壤改良施工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防止钻井过程中 塌帮,造成临时锁口局部悬空。 (三)在钻井期间封盖井口,是为了防止施工人员不慎坠入井筒溺亡或大型 铁器等硬物掉入井筒造成施工困难。在钻井过程中,井帮通过泥皮在泥浆静压力 的作用下保持稳定,若井筒内泥浆面低于地下水静水位,地下水会侵入井筒,井 帮将会垮塌,造成机毁人亡。另外,临时锁口底部井帮若无泥浆支护,极易塌 帮。由于封盖井口后,钻机操作人员不易观察到井筒泥浆面高度,在漏失地层或 泥浆沟槽溃坝时泥浆会大量流失,井筒内泥浆面过低将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必 须安装泥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废浆排放池的深度均超过2m 且周边均相当湿滑,人员通过时极易失足跌落,因此,必须设置防护或警示设 施,防止施工人员不慎坠入溺亡。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满足环保要求。钻井废弃 泥浆的处理一般采用两种方法: 一种是挖坑围堰存放。由于泥浆有极好的稳定 性,在自然条件下不会脱水固化,因此,要求围堰要牢固,不得发生溃坝而污染 环境,同时要有警示和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误入发生伤害。另一种是固化。采用 化学方法破坏泥浆的稳定性,再采用物理方法迫使泥浆脱水固化,固化的泥饼用 于农地复耕或填坑。要求固化的泥饼重金属不得超标。 (五)井简的测点间距不宜超过10m 。采用超声波测井仪测得的数据,绘制 通过井简中心线的两垂直相交面的钻井井筒剖而图和水平投影图,可随时判断和 掌握井筒偏斜情况、以此指导井壁下沉施工,防止井壁下沉受阻。若长时间钻井 而未及时测井,不能及时发现井筒超出设计规定的偏斜,纠偏钻进将变得十分困 难,且在大偏斜状态下钻进极易造成断钻杆、掉钻具等机械事故。偏斜度超过规 定时,必须及时纠偏。钻井之前应根据《立井钻井法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1227) 和地层实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最大偏斜值和防止偏斜的钻进措施,并编制 纠偏预案,配置纠偏设备,防止由于纠偏导致工期延误或纠偏设备使用不当造成 机械事故。钻井结束后,应根据超声波测井仪的全井深测井数据,绘制通过井筒 中心线的两垂直相交面的钻井井筒剖面图和水平投影图,并确定井筒最大有效断 面直径,井筒最大有效断面直径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由于钻孔偏斜等原因,在下沉井壁施工时,井筒偏离钻孔中心漂浮下 沉与钻孔井帮接触,会产生下沉阻力(虚假的浮力),当脱离接触时阻力会立即 消失,井筒继续下沉,因此,要保留一定的漂浮高度,以防泥浆灌入井筒,确保 施工安全。井壁对接找正是井壁下沉最危险的环节,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 参与的人员越少越好。 一般情况下,在井壁的4个方位各安排1人负责,即可满 足井壁找正要求,因此规定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 七 ) 略 。 本条是关于立井井筒穿过大涌水量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当采取措 施的规定。 当立井井筒采用普通法强行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³/h 的含水岩层或者破 碎带时,由于井下存在作业环境差、混凝土质量难以保证、井帮围岩易松软脱 落、施工速度慢等缺点,因此,应当先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 者加固,再进行井筒施工。 注浆法是防治地下工程水害、加固软弱地层的一种有效技术手段。注浆技术 通常以注浆泵为动力源,利用注浆泵提供的压力,将配制好的具有充塞胶结性能 的浆液,通过输浆管路和注浆孔注入含水或软弱松散岩(土)层中,使浆液以 充填或渗透等形式扩散到上述地层的裂隙、孔隙或空洞中,待浆液凝结后封堵裂 隙、隔绝水路、固结松散岩(土)体、充填空洞,从而起到堵水加固作用。注 浆法凿井就是先注浆对地下含水层进行封堵,形成止水帷幕,再进行井筒掘砌 施 工 。 注浆法按注浆施工与掘砌顺序分为预注浆和后注浆两种。预注浆包括地面预 注浆和工作面预注浆。地面预注浆是指井筒开凿之前,围绕井筒先自地面钻孔, 对含水层进行注浆堵水,而后掘砌井筒的施工方法。工作面预注浆是指在井筒掘 进到距含水岩层一定距离时停止掘进,构筑混凝土止水垫,随后钻孔注浆的施工 方 法 。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为保证浆液在压力作用下沿裂隙有效扩散,防止工作 面跑浆,应在含水层上部预留一定厚度的岩层作为止浆岩帽,或者用混凝土浇筑 止浆垫。为减少施工止浆垫的工序,有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工作面预留止浆岩帽的 方式。止浆岩帽要选择在含水岩层上部致密的不透水的完整岩层中,以较坚硬的 砂岩、粉砂质泥岩、不透水的灰岩为佳。岩帽厚度根据岩石的性质及注浆压力决 定。当不具备预留止浆岩帽条件时,则需浇筑人工混凝土止浆垫代替岩帽。注浆 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以指导施工。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下列 资 料 : (1)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地质勘探报告、工程地质说明书、井筒检查孔 地质报告、检查孔岩芯实地调查资料。 (2)水文地质资料:矿区水文孔水文资料、井筒检查孔水文地质报告及计 算书、水质分析资料。 (3)井筒设计技术资料:井筒设计、立井井筒施工组织设计、井筒其他特 殊凿井施工设计。 注浆工程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注浆深度及段高划分;注浆孔设计;注浆液选 择;注浆工艺参数确定,注浆工艺参数包括注浆压力、注浆量、浆液扩散半径、 浆液浓度等;施工顺序及注浆方式;注浆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注 浆方法选择、设备选型、注浆材料、劳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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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应当遵守的规定。 对于建成后的立井井筒或正在施工的井壁段,深度不大于600 m、 漏水量超 过 6m³/h, 或深度大于600m 、漏水量超过10 m³/h, 或井壁有集中漏水、漏水 量超过0.5m³/h 时,应当对井壁内或井壁后的空隙、岩体进行注浆处理,即采 用壁间注浆或壁后注浆的方法充填加固井壁,防治井壁漏水。 (一)出现渗漏水的井壁质量较差,井壁承载力降低,因此,在编制注浆设 计或者措施时,应当根据注浆终压验算井壁承载力是否能够满足注浆要求。当井 壁承载力不能满足注浆终压要求时,应当降低注浆终压或者进行井壁加固。注浆 前应当采取防止井壁破坏的措施。 (二)在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时,若注浆孔穿透井壁,则壁后砂层水及 流砂会通过注浆孔涌入井筒。因此,为防止注浆时发生透水、涌砂事故,注浆孔 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 mm。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当井筒采用双层井 壁支护时,为防止解冻后井壁漏水,在壁间夹层处温度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 处于封闭状态时,应当进行壁间注浆。为提高壁间注浆效果,注浆孔应当穿过内 层壁进入外层壁100 mm。 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以防止壁后出现较严重漏水现象。 (三)埋设的注浆管必须牢固可靠,以防止注浆时发生跑浆现象或者将注浆 管顶出。注浆管装有阀门,可满足注浆工艺要求。钻进注浆孔时,应当经常检查 注浆孔内的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应停止钻进并及时 注 浆 。 本条是关于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 须包含有关设备的设置、运行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研等设 备,是开凿或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施工所必需的重要设施和设备,这些设施 和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情况,直接影响施工进度、效率和生产安全。因此, 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设施和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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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在延深立井井筒时,对保险盘或保护岩柱的规定。 延深立井井筒时,为了不影响上部生产水平正常生产,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 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采用预留保护岩柱延深井筒时,在上部生产水平开凿斜巷至上部井筒井底下 部,然后自下而上反掘一段井筒而不与上部井筒贯通,预留保护岩柱,保护岩柱 长度根据岩性和井筒断面大小经计算确定。紧贴岩柱下方设置护顶盘,可防止保 护岩柱松动冒落。井筒延深工作在保护岩柱的掩护下进行。 采用保险盘延深井筒时,在上部井筒井底井窝内安装保险盘,保险盘底部由 钢梁及钢板组成,在盘面上方设置隔水层、缓冲层。保险盘必须坚固可靠,并能 承受保险盘自重和坠落物冲击力。隔水层主要是阻止上部井筒涌水、淤泥进入延 深工作面。缓冲层主要是吸收坠落物的部分冲击能量。保险盘安装完毕,当自下 而上反掘井筒与上部井筒贯通后,井筒延深工作即可在保险盘的掩护下进行。 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拆除保护岩柱或保险盘 的工作,应当安排在下部延深段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完成、井筒装备结 束、封闭延深段井口后进行,拆除时应当停止上部生产水平的生产作业。 本条是关于向井下输送混凝土的规定。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 一般采用底卸式吊桶、溜灰管等。采用底卸式吊桶向井 下输送混凝土,底卸式吊桶在井口接料、提升运送、井下下料等环节存在坠落风 险;采用溜灰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存在混凝土离析、堵管、坠落等风险。因 此,向井下输送混凝土,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 时,其黏聚性和保水性较强,流动性较差,和易 性会变差,若采用溜灰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混凝土易黏附在溜灰管内壁,造成 堵管现象。处理溜灰管堵管难度较大,且易发生坠落事故,因此,混凝土强度等 级大于C40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混凝土。 输送深度大于400 m 时,混凝土对溜灰管产生较大冲击,造成溜灰管摩擦损 伤,在溜灰管受损严重段易产生断裂、穿孔现象,在施工现场,很难准确对溜灰 管的损伤程度进行检查检测,在此情况下,易造成溜灰管坠落事故,因此,输送 深度大于400 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混凝土。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制定防止混凝土在输送过 程中出现离析、坠落、堵管等现象的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 时,宜采用底卸式吊桶输送。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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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斜井(巷)施工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明槽开挖是指在平坦地区进行斜井井口施工时, 一般将斜井井颈段开 挖成槽坑状,待井颈段浇筑混凝土完毕并做好防水处理后,再夯实回填明槽。明 槽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大气降水、地下涌水、片帮、滑坡、坍塌等灾害,所以 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明槽施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避开雨期破土开挖。 (2)开挖施工遇水时,应采取排水、降水和防护措施。 (3)明槽边沿应设挡水墙或截水沟。 (4)宜采用挖掘机直接开挖。当直接开挖有困难时,可采用松动爆破辅助 挖掘,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可采取台阶法、支撑加固法、锚网喷射混凝土法等对边坡和迎脸进行 临时支护和加固。 (6)应及时设观察点观测边坡和迎脸的变形情况。 (二)明槽开挖完成后,对明槽边坡和迎脸进行临时支护,视表土稳定情 况,将井筒再向下掘进5~10m, 并由下向上进行浇筑混凝土永久支护,直到将 斜井井颈段混凝土浇筑完毕。明槽回填后,再进行暗硐的施工。明槽进入暗硐或 由表土进入基岩以后,当围岩稳定时,可采取钻爆法施工。为减少爆破对井巷周 边围岩的扰动影响,必须采取打浅眼、少装药、放小炮等措施,同时严格顶帮管 理,防止冒顶、片帮事故发生。 (三)倾角15°以上斜井(巷)及其井(巷)口附近,严禁堆积、存放能够 沿斜井(巷)下滑的物料。在运输中掉落的物料,必须随时回收,以防物料滑 落伤人或损坏设施。在斜井(巷)中运输和安装设备、管路、轨道必须制定防 止下滑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 (四)采用上行法施工25°以上斜巷时,为防止矸(煤)滑落造成人身伤亡 或设备损坏事故,必须在溜矸(煤)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隔离挡板等安全防护 设施。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 以下几点: (1)做好贯通测量工作,从距离贯通点20 m 开始,应当准确掌握贯通点两 侧巷道的相对位置和距离,为斜巷施工提供参数。如果两侧巷道不完全重合,出 现偏差,应当提前采取措施对斜巷断面尺寸进行修整,以保证巷道使用功能和观 感质量。 (2)贯通前,将上部巷道的支护、通风、瓦斯集聚、积水、淤泥等情况了 解清楚,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3)采用钻爆法贯通时,宜采用放小炮的方法小断面或小导硐先行贯通, 贯通后再刷扩至斜巷设计断面,并根据实际贯通情况修正斜巷方向。 (4)贯通后,通风系统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在贯通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 方案及各项准备工作,在巷道贯通时即刻实施。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本条是关于采用反井钻机 谐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应当遵守的 规定 。 1—动力水龙头;2—钻杆;3—导孔钻头;4—从 泥浆聚压入的泥浆;5—从环形空间返回的携带 岩液泥浆;6—汇黎循环池:7一汇浆 图 3 - 2 - 5 反井钻机导孔工艺 94 与原《规程》第五十七条相比、增 加“扩孔完毕、必须在上孔口设置防止 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的规定, 强化扩孔作业的安全管理 。 以前采用木垛盘支护和吊噬法施工 反井时,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杜 绝空顶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施工 工艺落后,故淘汰上述两种施工工艺。 随着我国矿山施工装备能力的提高,为 提高效率、保证安全,掘凿暗立井、煤 仓和溜煤眼时普遍采用反井钻机施工。 (一)反井钻机扩孔是自下而上进 行的,破碎的岩石、冲洗液会自由落入 井底。因钻孔无法进行临时支护,片帮、 塌孔时有发生,如果人员在井底通行、 观察或在井底作业,危险性大,因此严 禁人员进入井底。出渣时,人员进入井 底作业,反井钻机必须停止扩孔作业. 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更换破岩滚刀时、 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刀具掉落井下 伤人或损坏刀具。 (二)由于干钻扩孔产生粉尘多、噪声大,对机器、钻具、钻头磨损大,易 发生卡钻、断钻杆等事故,故严禁干钻扩孔。 (三)溜矸孔内研石必须及时清理,保持通畅状态,防止造成堵孔。当采用 人工爆破法自上而下扩孔时,为防止人员坠落,应制定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研 眼研石上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坠落。 (四)扩孔完毕,孔径一般达到1~3m, 为防止人员失足坠落及孔内掉落的 矸石伤人,必须在上孔口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并在上、下孔口 外围设置栅栏。上口围栏结构的下部还应铺设高度200 mm 的挡板,以防人员或 物料坠入孔内。反井钻机导孔、扩孔工艺分别如图3-2-5和图3-2-6所示。 1—扩孔钻头;2—下水平巷道;3—扩孔自由落下的岩渣 图 3 - 2 - 6 反井钻机扩孔工艺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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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施工岩(煤)平巷(硐)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在岩(煤)体中掘进巷道时,巷道围岩将产生变形、位移、破坏甚至 垮落,如果不及时进行支护,破碎岩石就会脱落,将会导致片帮、冒顶事故发 生,因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要根据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循环进度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制定防止冒顶、 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爆破容易崩倒、崩坏掘进工作面附近的支架,因此,除合理选择爆破 参数外,在爆破前,必须对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架棚支护进行加固。爆破 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为了防止 修复支架时发生冒顶伤人、堵人事故,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支护情况, 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由于围 岩松软,极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必须采取前探梁、超前锚杆、超前管棚、超前 注浆帷幕等措施,对围岩进行支护。 超前支护有以下几种方式: (1)前探梁:利用现有支护如支架、锚杆安装悬挂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 用以防护空顶顶板。布置前探梁的数量,应当依据煤(岩)稳定情况、巷道断 面大小确定。制作前探梁的材料可以是钢管、钢轨、工字钢等。前探梁的长度应 当大于3倍支护间距(3个支架间距或3排锚杆间距),以利于保证前探梁有两 个以上可利用现有支护的悬挂点。 (2)超前锚杆:爆破前,在掘进工作面顶板前上方打数根锚杆,斜向上角 度约为70°,预先把下一循环的顶板进行支护和控制,爆破后即可在超前锚杆支 96 护下进行永久锚杆支护。超前锚杆的数量应当依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岩)稳 定情况确定。 (3)超前管棚: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风积砂地层或破碎带 中掘进时、可以在巷道掘进断而轮廓线外打入密集钢管,形成超前管棚。超前管 棚的长度依据巷道断面大小、巷道围岩地质情况确定。在超前管棚的掩护下掘 进、直至超前管棚只剩下1m 超前距离时,停止掘进,开始打下一组超前管棚。 (4)超前注浆帷幕: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时, 可以在巷道掘进断面轮廓线外打入密集的注浆锚杆,注浆形成帷幕。在注浆帷幕的 掩护下掘进,直至注浆帷幕只剩下1m 时,停止掘进,开始打下一组注浆帷幕。 本条是关于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一)终孔位置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是为了保证固管的水泥浆与不 透水的岩层共同起到封水作用,揭露下料孔时减少水害风险;若终孔位置区域不 具备不透水的稳定岩层条件,则揭露终孔位置前必须注浆封堵和加固围岩。与已 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是防止巷道或钻孔施工扰动地层可能 形成地层裂隙,钻孔施工出现漏浆,甚至导通巷道造成淹井事故。 (二)下料孔偏斜过大,会造成管路下放困难、下料不顺畅、易发生堵管、 管路磨损严重和缩短管路使用寿命等问题。 (三)下料孔一般采用内外双层套管结构。外管与钻孔孔壁间使用水泥浆固管 封堵环形导水通道;内套管负责下料,与外套管有一定间隙,磨损后便于更换新管。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四)水泥浆固结环形通道的质量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安全,揭露下料孔 前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查明 地层裂隙和含水情况,查清终孔位置周边20m 范围内水情,涌水量超过2m³/h 时,应注浆封堵。 (五)下料孔初次使用6个月时,应检查内管磨损情况,此后根据磨损情况加 大检查频次。内外套管间隙一般在30mm 左右,内管磨损后更换不及时,砂石从 磨损裂缝进入间隙,将造成内外管之间卡死,内管更换困难乃至下料孔报废。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 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 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本条是关于使用伞钻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伞钻在非使用期间是在井架二层平台钢梁下方的导轨梁上悬吊放置 的,伞钻入井时通过导轨梁上的小跑车移动到合适的位置。伞钻所有的重量都由 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承受。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至关重要, 如果悬吊设施强度不够,很可能造成严重事故。 (二)伞钻是使用提升机悬吊入井的,提升钩头与伞钻用专用绳套连接, 一 旦摘挂钩出现问题可能造成坠落事故,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能够有效防止 事故发生。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是为了防止伞钻与其他物体发生碰 撞。井筒内空间相对比较小,伞钻通过井盖门、封口盘和吊盘喇叭口时,容易发 生碰撞。 (四)伞钻到井底后需要支撑臂支撑牢靠后才能开始工作。在伞钻支撑期间 不脱开伞钻的悬吊钢丝绳是为了防止伞钻发生倾覆,有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 全。为了防止伞钻发生倾覆,伞钻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在单套提升系统的 情况下,伞钻可以利用其他悬吊绳作为保险绳,保险绳与伞钻连接可靠后方可脱 钩进行打眼作业;在两套及以上提升系统的情况下,利用提升伞钻的钢丝绳作为 98 保险绳。 本条是关于使用抓岩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在立井施工中, 一般使用中心回转抓岩机抓岩。中心回转抓岩机安装固 定在吊盘上,抓岩时会产生较大震动和反作用力,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是 否可靠,关系到井下工作人员是否安全。中心回转抓岩机与吊盘的连接出现问题, 可能发生抓岩机坠落事故。为了防止中心回转抓岩机工作时与吊盘连接失效而发生 坠落,必须设置专用的悬吊钢丝绳作为保险绳,并与中心回转抓岩机可靠连接。 (二)中心回转抓岩机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不断回转抓研,吊盘与中心回转抓 岩机之间的连接螺栓很容易发生断裂,各连接件容易发生碰撞、磨损及松动,悬 吊抓斗用的钢丝绳也容易发生损伤、断丝等现象。每班安排专人对抓岩机的连接 件及钢丝绳进行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三)抓岩机抓斗张开时体积较大,容易挂碰运输设备和人员,所以抓岩机使 用完毕后,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于机身。另外,抓岩机抓斗的伸缩是由气缸控制的, 如果使用完毕后抓斗不收拢锁挂于机身,气缸一旦误动作就可能造成伤人事故。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六)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 (七)大倾角(坡度大于±10°)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靠的防 滑措施。 本条是关于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 (TBM) 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一)除在掘进巷道位置布设瓦斯检测装置外,在TBM 盾体、 一运输送机 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位置还需设置瓦斯检测装置,以便在掘进工作面能够 及时检测出瓦斯浓度, 一旦超标可及时启动闭锁装置。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 须立即停止施工,切断电源,进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确认合格后,方可 恢复施工。 ( 二 ) TBM 的参数选择与系统配置应根据施工巷道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 件、地质参数、巷道设计参数、生产系统、工期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及相 关巷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立井运输应综合考虑提升容器大小、提升能力、最 大单件尺寸和最大单件重量,保证入井安全。斜井和井下巷道运输应根据运输距 离、坡度、设备牵引能力、最大单件尺寸和最大单件重量等选择合适的运输 设备。 (三 )TBM的主要技术参数应包括开挖直径、最小水平转弯半径、适应最大 坡度、换步行程、最大掘进速度、最大推力、脱困扭矩、额定扭矩、刀盘最大转 速、刀盘驱动功率、刀盘滚刀数量、装机功率、不可分割的最大件尺寸和重量 等。刀盘扭矩应根据围岩条件、TBM 结 构 、TBM直径等因素确定;脱困扭矩不 应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以便遇到卡阻时能够脱困。 (四)掘进中应实时监测和记录TBM运转情况、掘进参数变化和出渣状况, 并及时分析反馈,调整掘进参数和控制TBM 姿态。TBM 姿态测量内容应包括刀 盘的里程、平面和高程偏差、俯仰角、方位角和滚动角等参数。应当采用自动导 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进行人工复核,以确保 TBM姿态满 足施工要求。 (五)后配套系统应配备通风、除尘、防火、排水、吊运、声光报警等设 备,以及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设备。声音报警装置输出的最低音量值应 比施工环境噪声至少高出10 dB(A) 。 刀盘、 一运输送机、二运输送机配备启动 语音报警装置,能够在机器启动时有效提醒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避免发生 事故;当机器发生故障或超负荷时能够急停。 100 (六)应在液压站、变压器、供配电单元、电控柜、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油脂 存放点等位置配备满足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消防及喷雾降尘供水系统, 供水管路应每隔100 m 安设支管和阀门,交叉点另行增设1组;喷雾降尘用水应 当过滤,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 mg/L, 粒径不大于0.3mm, 水 的pH 值 在6~9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巷道内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 防设施,并应配备通信设备。 (七)当掘进坡度大于±10°时,在TBM 拖车车架、作业平台等位置处,用 于人员行走和材料设备运输的通道,应有防止下滑的专门设计,运输设备备件和 材料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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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使用耙装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六十一条相比,删除了原第七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 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规定,但由于在上述场所中作业时容易出现瓦 斯涌出、瓦斯积聚、扬尘等情况,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时,必须制定专项 措施。 (一)粑装机作业场所有足够照明,可为杷装机司机和其他作业人员提供良 好的作业环境 (二)操作粑装机时,刹车是经常的,如果刹车装置不完好、不可靠,刹车 失灵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三)粑装机作业场所,由于受巷道倾角变化和巷道拐弯等因素的影响,很 容易出现钢丝绳摆动和粑斗出槽现象,危及安全。 (四)只有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牢固、实用、安全,才能保证耙研作业的 连续性、提高工作效率。锚桩结构、锚桩孔深、岩性条件都影响锚桩的牢固程 度,因此,锚桩牢固程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如果杷装机机身和尾轮固定不牢靠,耙矸作业时,在耙斗钢丝绳 巨大牵引力作用下,会造成机身的滑移和摇摆事故。耙矸时,在耙斗运行范 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时,耙斗和钢丝绳容易伤害人员。在倾斜井巷移动 粑装机,粑装机易沿底板向下滑动,下方一旦有人停留或通过,就可能造成 伤害事故。当耙装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煤(研)易沿底板滚落,伤 及司机,因此,在司机前方必须设置护身柱或挡板,以保证司机安全。在倾 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应当增设防止耙装机下滑的装置,保证耙装机运转安 全。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距离过大,耙斗往返一次时间加长, 增加了出矸的时间;其与掘进工作面距离过小,耙装机移动次数过多,增加了辅 助作业时间,也影响出研效率。因此,耙装机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 离必须根据围岩情况、巷道断面大小、循环进度、支护形式等综合考虑,要在一 个合理的范围内,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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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使用挖掘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挖掘机使用过程中挖斗经常来回摆动,如果在挖掘机作业范围内进行 其他工作或者行人,有可能被挖掘机的旋转部位碰到,造成事故。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明确各自的作业范 围,是为了避免相互碰撞和干扰;同时,安排专人指挥有利于多台设备协调作 业,提高设备效率,避免因现场混乱而发生事故。 (三)挖掘机下坡时使用低速挡可保证挖掘机能够及时制动。低速挡虽然速 度低,但力矩较大,有利于下坡时控制速度。 (四)挖掘机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主要是方便作业,使操作 人员能够看清周围的状况,在其他人员靠近时及时提醒,同时警示他人不要 靠近。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 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 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本条是关于井塔施工必须遵守的规定。 井塔施工时,常将井塔一层门洞作为井塔上部主体施工的出入口,为防止进 出施工区域时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必须在出入口部位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防 护通道搭设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超出物体的坠落半径,顶部采用 50 mm厚木脚手板或两层竹笆纵横铺设,两侧封闭密目式安全网,以提高防砸 能力。 井塔其余出入口采用胶合板与钢管支撑进行封闭。井塔与井筒装备、提升机 等设备安装组织平行交叉作业时,根据工作内容、设备布置、人员通行及材料运 输等确定施工出入口位置。 施工区域内设置的导向标志,用来指示车辆和人员安全行进的方向。 冻土是指土温低于0℃、土中的水部分或大部分冻结成冰的土。采用冻结法 施工,井筒周围的土层经过一次人工冻结融化过程,天然土层的结构遭到不同程 度的破坏,成为冻融土,其强度、变形等指标与未冻融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 变化。 冻融土融化产生融沉,未完全融化时施工桩基,井塔容易发生不均匀沉降。 冻融土融化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解冻, 一般解冻时间为1.5~2年;另一 种是人工解冻,即为满足矿井建设工期要求,对冻土进行人工干预快速解冻。 采用冻融土作为井塔地基,在冻融土完全融化后进行桩基施工时,为及时发 现冻融土地基变形产生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应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以下 工作: (1)冻融土完全融化后进行地质勘查。 (2)进行桩基设计。 (3)进行桩基施工质量控制。 (4)井塔施工及投入使用后进行沉降、垂直度观测。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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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扒杆起立井架应当 遵守的规定。

井架安装不仅存在高处作业风险,而且常常受到天气因素影响,为保证安全 施工,井架安装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恶劣气候一般指大雨、大雾、大风(五级以上)、大雪、雷电、高温、冰冻 等气候。遇恶劣气候进行吊装作业时,自然环境差,作业人员的视线受限, 注意力不容易集中,大风、大雪等自然因素还易形成各类附加载荷,容易引 发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高温灼伤、冻伤、雷电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等安 全事故。 (一)扒杆(又称桅杆、抱杆)起重装置由扒杆、抗风缆绳索或滑车组、起 重牵引绳索或滑车组、地锚稳固装置及牵引设备五部分组成。井架起吊常用金属 格构式扒杆。金属格构式扒杆是由四片型钢(角钢)制成的桁架组合而成,通 常为方形。 起立井架用扒杆一般为细长构件,在选型前应按井架起立过程中扒杆的最大 受力,对扒杆的强度、稳定性进行验算校核。 为避免产生地面沉陷、基础倾斜,造成安全事故,扒杆使用前要核算基础承 载能力。如基础承载能力不足,可采用基础换土或增大承载面积(在扒杆底座 下放置大块钢板)等措施。 (二)铰链及预埋件是井架吊装施工中的关键零部件,通常按其最大受力条 件进行设计并校核,对其材质和尺寸有着严格的要求,加工制作时要严格按设计 要求进行加工。井架起立一般采用两副铰链,其间隔15~30 m, 若两副铰链安 装位置不正确、旋转中心误差太大,在井架起立过程中会相互“咬合”。通常, 铰链及预埋件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预埋件应当在井架基础施工时同时浇筑预埋。 (2)两副铰链轴的中心线同轴度偏差不大于2mm。 (3)铰链孔与轴间应当有5mm 的间隙,两副铰链的平行度应满足井架旋转 起立要求。 (4)铰链构件之间和铰链与井架之间焊接要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进行,严禁 少焊或漏焊,焊后要对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铰链的销轴在井架起立过程中承受压力和剪力双重作用,有过度疲劳和断裂 的可能,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不仅要对其表面裂纹进行探伤检测, 还要对其内部裂缝等缺陷进行探伤检测。 (三)设置在物件上专供系挂吊装索具用的部件称作吊耳,通常有顶部板 式、侧壁板式和轴式吊耳三类。井架起立中的吊耳应按其最大受力进行设计,吊 耳的危险断面强度和焊缝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还应当对井架母材强度进 行验算。吊耳焊接要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要求进行,严禁漏焊,且焊接后应当进行 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井架起立过程中,随着井架起立角度逐渐增大,吊耳铰链以销轴为中心旋 转,一般情况下吊耳始终主要承受轴向拉力和少量的横向力。若吊耳横向使用, 起立中吊耳铰链无法在垂直面自由旋转,吊耳承受的横向力将逐渐增大。吊耳横 向抗弯截面模量较低,当承受较大横向力时,易在最大应力处断裂,造成起重伤 害事故。 (四)起立扒杆时,应当在扒杆头部布置缆风绳,利用缆风绳控制扒杆起立 过程中的偏摆,使扒杆始终沿垂直方向起立。若扒杆吊装过程中偏摆幅度过大,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会导致扒杆受力方向偏移,造成扒杆起吊偏斜甚至倒杆事故。缆风绳与地面之间 的夹角通常为30°~45°。缆风绳张力的大小应当根据现场扒杆的偏摆情况确定, 缆风绳的预张紧力一般为扒杆吊装力的15%~20%。

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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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构件的固定主要采用树脂锚杆与井壁固定 的方式,即利用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在井壁上钻孔后预埋锚杆。钻孔时如遇井壁钢 筋,则采用电气焊割断钢筋的方法进行处理。井筒未贯通安装井筒装备存在如下 风险: (1)对于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穿过煤层的井壁会有瓦斯逸出,如果井 筒未贯通,井筒装备安装期间风筒随吊盘起落而移动,当井筒内瓦斯积聚超限 时,遇气割和电焊火花会造成瓦斯燃烧或爆炸事故。若井筒贯通,则可以防止瓦 斯积聚。 (2)井筒装备安装采用局部通风机配备风筒供风,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火灾 时,临时通风系统难以及时排出大量的有害气体,易造成井筒内作业人员窒息伤 亡事故。井筒装备安装过程中气割和电焊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和烟雾也易在井筒 内积聚,对作业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 (3)若井筒未贯通就安装井筒装备,会给井筒临时排水系统的设置和维护 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在钻进锚杆孔或开凿梁窝过程中,存在不慎凿穿井壁出 现较大涌水的可能,在临时排水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易造成透水事故。如果井筒贯 106 通,则可通过另一个井简进行排水,同时增加一个安全通道。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简处于回风状态时,回风流中通常含有瓦 斯,若局部瓦斯超限,遇到井筒装备施工过程中的气割或电焊火花时易发生瓦斯 爆炸事故。 (三)井筒装备安装期间,除装备安装所需风量外,矿井二、三期工程也需 要通过封口盘供风或回风,因此需在封口盘上预留通风口以保证通风量,通风口 的大小应能满足井下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是井筒吊挂的重要零部件,其完 好与否关系到乘坐人员和井筒中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否,因此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无 损探伤检测。不仅要对其表面裂纹进行探伤检测,还要对其内部裂缝等缺陷进行 探伤检测。 (五)吊盘作为井筒装备安装施工的移动作业平台,起落较频繁,在吊盘起 落中有可能挂碰井筒中已安装好的管路、钢梁等构件,造成盘面倾斜,此时吊盘 上的设备、材料有坠落井下的可能。因此,应固定牢靠盘面上的设备、材料及工 具箱,将工具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中。 (六)吊盘是井筒装备安装的工作盘,在吊盘上工作可保证施工人员安全。 安装管路、罐道、电缆等距盘面较远的构件或设备时,要在吊盘外侧安装临时作 业立足点,防止吊盘外工作人员长期无立足点作业而疲劳,造成坠落事故。 (七)如果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容易造成吊盘与提升机信号混淆,提 升机房、井口和井下信号传递混乱,容易造成误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而且提升 机司机对吊盘位置无法确定,容易发生暾罐事故。 在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期间,提升容器或提升钩头经常会穿过安装吊盘各层通 行孔,为防止与吊盘通行孔相碰撞或者刮擦,造成容器倾斜或钩头挂住吊盘等安 全事故, 一般要求把钩工及时控制提升容器或钩头的偏摆,并控制通过吊盘的速 度不大于0.2m/s, 防止发生挂碰现象。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 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本条是关于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近年来,一些矿井利用永久井塔代替凿井井架开凿立井或安装井筒装备,这 一新工法省去了凿井井架的安装和拆卸,缩短了建井工期,但给整个施工过程的 安全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井塔主体施工到一定高度时,可在井塔平台上布置临时天轮平台, 将天轮平台上一层井塔平台各孔洞封严,井塔土建工程继续施工,同时井筒 装备开始安装。此时,井塔土建施工和井筒装备安装是上下平行作业,必须 编制平行作业安全专项措施,明确井筒装备安装人员和物料进出口通道设置 及安全防护要求、土建塔吊作业吊装施工半径、井塔天轮平台以上的洞口封 堵等。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或安装井筒装备,需要在井塔上布置临时天轮平 台,井筒中施工吊盘、钢丝绳及其他吊挂设施的重量将由井塔承受,提升钢丝 绳、悬吊钢丝绳也会对井塔产生水平横向力作用,因此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 验算。 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井塔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施工载荷、 设备布置等详细资料,以便设计单位对井塔主体结构进行验算校核。必要时应当 对井塔进行改造或加固,以满足凿井或井筒装备安装的要求。 在井塔上布置临时凿井或井筒装备安装设施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尽可能减小永久井塔横向载荷,布置时应遵循对称原则,使部分横 向载荷相互抵消。 (2)凿井天轮平台应采用分层布置方式,使施工载荷与各层楼板在施工时 的载荷大小相近,避免载荷集中。 (3)为了保持井塔强度和塔体结构的完整性,提绞设备的各种绳孔尽量利 用门窗洞口,避免在塔体上临时开凿出绳孔洞。 (三)在井塔和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临时天轮平台以上进行井塔 土建工程施工,以下进行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为避免井塔施工过程中坠落物 体危及临时天轮平台、井口设备和人员安全,必须将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 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封闭,同时要求封闭要牢固可靠,强度满足坠物冲击 108 要求。 (四)井塔土建施工和井简装备安装平行作业在开工前,要统筹考虑现场布 置、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的作业范围要避开井简装备安装时设备、材料运输的 线路和人员通行的通道;特殊情况下无法避开时,要确保起重机吊装作业范围内 不能有人。

第九十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一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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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对掩 盖装置的规定。 立井施工时,必须安设封口盘。封口盘是设置在井口的作业和防护平台,其 基本作用:一是起作业平台作用,二是起防坠作用。在吊装井架上的钢构件或设 备时,封口盘作为安装作业的可靠平台,人员站在封口盘上作业。在安装井架 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需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封口盘能够防止电焊、气焊 产生的火花及碎屑落入井筒,同时还能防止井架上坠物落井,起到防火、防坠 作用。 在井筒内安装井筒装备时,若同时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封口盘必须能 承受落物冲击,起到防坠保护作用,因此封口盘必须坚固可靠。为了施工安全, 封口盘的加固措施应当在施工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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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下安装应当遵守的规定。

( 一 )井下安装作业时,井下巷道施工空间狭窄,若照明不足、能见度低, 则既不利于现场作业,又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T 50034) 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215) 都明确规定了井 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的最低照度。 (二)提升设备的最大提升能力是由提升设备的固有能力决定的,超载运行 不但会使电动机过载,而且会使提升设备、钢丝绳、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随之降 低,制动系统工作闸和安全闸的可靠性也会降低。 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不仅要根据设备或构件的单件最大重量计算并校验 提升设备能力,而且要根据单件最大外形尺寸校核运输沿途空间尺寸。当出现超 重、超宽和超高时,必须采取措施。 (三)井下安装巷道内的固定吊点有永久吊点和临时吊点两种。 使用永久吊点时,吊装重量应在吊点承重范围内。若永久吊点设置时间过 长,还应当对永久吊点进行重载试吊,判断吊点是否有效。 临时吊点可设置在巷道壁和巷道顶部,并需要对吊点的受力情况进行计算。 巷道顶部的吊点,由于顶板内部实际情况不明,除了对吊点的受力情况进行计算 外,吊装时还要对吊点顶板受力情况进行观测,防止因顶板松软或遇破碎带而造 成顶板掉落事故。在设备和构件吊装过程中,为保证安全,起吊重量不能超过吊 点的允许载荷。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进行安装作业,违反了“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的规定。提升容器(矿车或箕斗)通过安装作业地点,将会影响安 装作业正常进行。 一旦发生跑车事故,会严重威胁井巷中安装作业人员的生命 安全。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的,必须有一回路电源线路符合上述要求,另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电源,或者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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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项目供电电源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一条相比,修改完善了井筒施工开工前和井筒开凿落 底前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等有关规定。 井筒冻结或井筒正式开挖之前,煤矿应当具备两回路电源线路,并且该两回 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 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为确保井筒施工期间供电的安全可靠,该两回路电源 线路应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井筒 凿井期间,暂不能实现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一回路电源线路符合上述要求,另 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电源,或者采用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 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井筒落底前,矿井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地面永久变电所应当投 用,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实现专线供电。地面永久变电所暂时无法投用 的,使用的临时变电所应确保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投用,形成两回路供电 系统。 井筒落底后,应当优先短路贯通,可以采用井筒掘砌期间的供电系统。矿井 短路贯通后,应尽快施工井下临时变电所,优先形成井下两回路供电系统,满足 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的要求。贯通距离较长的(超过400 m), 也应尽快施 工井下临时变电所,形成井下双回路供电系统。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时, 应当优先施工井下永久变电所和水泵房,具备设备安装条件时应尽快安装,确保 在采区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变电所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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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建井期间缠绕式提升机卷简缠绕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折线绳槽在卷筒的每一周范围内均由直线绳槽和斜线绳槽组成,且每一 圈的直线绳槽和斜线绳槽位置完全相同。钢丝绳多层缠绕时,通过斜线绳槽 来固定上层钢丝绳与下层钢丝绳交叉过渡点的位置,使上层钢丝绳的交叉在 斜线段完成。在直线绳槽段、上层钢丝绳完全落入两根下层钢丝绳形成的凹 槽内、绳间形成线接触,使上下层钢丝绳之间的接触稳定。在返绳时,折线 绳槽配合卷筒两端带有返回凸缘的阶梯挡环,引导钢丝绳顺利爬升并返 回。 绳槽的折线设计降低了钢丝绳与绳槽间的摩擦阻力,使缠绕过程更顺 畅、减少能量损耗。通过分散钢丝绳缠绕时的应力集中,使接触点分布更均 匀,减少了局部磨损和疲劳断裂风险,从而显著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同 时,稳定的运行路径减少了钢丝绳的振动和冲击。平行折线绳槽塑衬的设计 支持多层钢丝绳的平稳过渡缠绕,解决了传统绳槽在深井提升中多层缠绕时 易出现的排列紊乱问题,能有效避免钢丝绳由于相互切入挤压而造成的乱 绳、咬绳,使钢丝绳排列整齐并平稳地过渡到上一层,顺利实现多层缠 绕。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钢丝绳、悬挂装置及天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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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凿井绞车设置制动装置、电气闭锁及钢丝绳的规 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二条相比,将原《规程》第四百零八条关于建井期间 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的规定移至本条,新增凿井绞车“其工作制动和安 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均不小于最大静力矩的两倍”的规定,增加第二、四、五、 六项的规定。 一 、制动装置 在立井凿井期间,所使用的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 等设备、设施,大部分由凿井绞车悬吊。凿井绞车是否可靠运行直接关系到 井下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否。因此,必须确保凿井绞车的安全制动装置和工作 制动装置能可靠制动,避免因制动失效而造成吊盘翻盘、悬吊设备坠落等 事故。 根据《凿井绞车》(GB/T 15112) 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凿井绞车(安全梯凿井绞车除外)应当设有独立的工作制动装置和安 全制动装置。 (2)安全制动装置应当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安全梯凿井绞车制 动装置在断电情况下应能手动解除制动。 (3)凿井绞车的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均不应小于最大 静力矩的两倍。 (4)制动装置工作应当灵敏可靠,制动闸瓦(带)与制动轮缘的接触面积 应不小于70%。 凿井绞车安全闸应当装设电气闭锁装置,只有在安全闸敞闸时凿井绞车才可 以运行,实现对凿井绞车制动系统的保护。 二、钢丝绳张力在线检测报警装置 凿井绞车钢丝绳张力在线检测报警装置,通过在悬吊天轮轴承座底部安装传 感器的方式监测悬吊钢丝绳受力大小。设置凿井绞车钢丝绳拉力的报警值和断电 值、可以对钢丝绳的异常拉力进行实时监测,当钢丝绳拉力超过设定值时,能 够自动报警或断电。立井施工期间,吊盘和模板凿井绞车运行频繁,易刮蹭井 壁等、因此悬吊吊盘和模板的凿井绞车应当使用钢丝绳张力在线检测报警 装置。 三、关于在用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规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 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为保证矿井提升系统 安全可靠地工作,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1)钢丝绳能承受矿井的各种正常载荷,如装载、加减速、紧急制动、扭 转、多根钢丝绳张力不平衡等因素产生的拉力载荷。 (2)钢丝绳实际拉力必须小于计算疲劳寿命时钢丝屈服应力的极限拉力和 报废拉力。 (3)钢丝绳在非正常工况的冲击载荷下(全力矩急停、过卷、卡罐等)应 不被拉断。 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是指钢丝绳的所有合格钢丝逐根拉断后的拉断 力相加的总和。 四、凿井绞车的卷筒和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小于20 钢丝绳在经过天轮、滚筒等受到弯曲应力的作用时,发生类似圆柱体的弯曲 变形,外圆钢丝受拉力,内圆钢丝受压力,各钢丝受力情况不同,钢丝绳的弯曲 半径越小,内、外圆钢丝的受力差别越大,当弯曲半径小到一定程度,外层钢丝 便有被拉断的可能。 钢丝绳经过天轮、滚筒等弯曲变形的过程,是由直到弯、由弯到直的变化过 程。由于外圆钢丝运行长度大于内圆钢丝的运行长度,因此各股和各钢丝之间会 产生相对运动,弯曲半径越小,相对运动越明显。钢丝绳内部各钢丝之间在重载 挤压下的摩擦,对钢丝绳的强度影响是明显的。因此,对钢丝绳运行中的弯曲半 径必须加以限制。 对于运行次数少和钢丝绳围抱角很小的,由于对钢丝绳的弯曲疲劳影响很 小,所以绳轮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可以稍小,如悬吊吊盘、模板、安全梯、水 泵、抓岩机的稳车滚筒和天轮等,其直径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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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的规定。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提升容器在运行中受钢丝绳旋转力、风阻力等 外力作用发生轻微摆动,使提升容器导向装置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管、线、 孔口之间的间隙减小。另外,随着立井井筒的不断延深和工序转换,吊盘、 管、线在井筒内的相对位置可能会变化,为了防止提升容器、吊盘等在运行时 出现挂碰现象,井筒设施之间,井筒设施与井壁、孔口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安 全间隙。 “表2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是依据《煤矿建设安全规 范》(AQ 1083) 的有关规定和大量的立井施工经验确定的。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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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应当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四条相比,增加了“(二)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 小于13”;“(十一)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 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小于40”的 规 定 。 (一)阻旋转钢丝绳承受载荷时产生的扭矩或旋转程度比较小,使用阻旋转 钢丝绳可防止吊桶旋转程度过大。吊桶旋转不但会造成乘坐人员身体不适,还有 可能因为吊桶内物体分布不均匀而产生摆动现象。 (二)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与所连接的钢丝绳承受同样的负荷拉力, 但其安全系数却比钢丝绳大,是因为钢丝绳可以每天检查,很容易发现断丝、直 径减小或锈蚀,还能定期检验,而连接装置不能每天打开检查探伤,使用期限又 比钢丝绳大几倍,安全系数小保证不了安全。各种吊桶提梁及链环的安全系数, 按材料的屈服强度(开始变形不能恢复原状)计算,不小于2.5,距拉断还有很 大距离。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这和提人的提升容 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是相同的。 (三)吊桶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时,罐道对吊桶摆动有一定约束,可防止吊桶 受外力而摆动过大。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吊桶运行在无罐道段的现 象,因此必须对吊桶无罐道段的升降距离加以限制。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 时的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正常掘进时,吊盘下方无罐道段的吊桶升降 距离也不得超过40m。 (四)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可以减少井筒中钢丝绳数量,使井筒 吊挂系统更简单。兼作罐道绳时,罐耳的滑套应采用尼龙等材质较软且摩擦系数 较小的材料制成,施工中应加强对滑套磨损情况的检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 1038) 规定: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内孔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 5mm (安装时),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不得超过15mm (磨损后)。同时, 罐道绳应定期涂油,以减小滑套的磨损。 (五)为保证乘坐吊桶人员的安全,吊桶提升钩头上方应设置保护伞帽,防 止坠物伤及吊桶内的人员。伞帽与提升孔留有不小于100 mm 的安全距离,防止 伞帽通过提升孔时与提升孔钢梁碰撞。伞帽通过提升孔时应减速慢行。 (六)吊桶翻矸时,存在从溜槽两侧掉落矸石的可能,此时如果井盖门未关 闭,矸石极有可能坠落井下伤人。因此不论是单吊桶提升还是多吊桶提升,在翻 矸台翻矸时,所有井盖门均不得打开。 (七)使用钢丝绳罐道吊桶提升时,罐耳位于其上方伞帽两侧,罐道钢丝绳 具有一定柔性,吊桶受外力作用发生摆动,有与井筒内其他吊挂设施发生碰撞的 可能。吊桶提升与永久罐笼、箕斗提升相比稳定性较差,结合现有凿井施工装备 及工艺现状,本项对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进行了限制。 (八)使用钢丝绳罐道吊桶提升时,罐耳位于其上方伞帽两侧,罐道钢丝绳 具有一定柔性,吊桶受外力作用发生摆动,有与井筒内其他吊挂设施发生碰撞的 可能。吊桶提升与永久罐笼、箕斗提升相比稳定性较差,结合现有凿井施工装备 及工艺现状,本项对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进行了限制。 (九)防撞梁或缓冲装置是针对箕斗或罐笼提升而设计的,不适用于吊桶提 升,因此规定吊桶提升时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对过卷行程作了 严格要求。 吊桶提升的过卷行程是指从过卷保护装置动作时吊桶的位置到吊桶实际能够 运行的最高终点的高度。具体地说,在吊桶翻矸的位置向上0.5m 是过卷保护装 置动作位置,在此状态下,从滑架上表面到天轮平台下表面的距离,就是过卷 行程。 过卷保护装置动作后,提升机进行紧急制动,盘形制动器有0.3 s 空 动 时 间。提升速度越高,过卷后吊桶运行的距离越长,如果过卷行程不足,就会造成 滑架冲上天轮梁的事故,因此根据不同的提升速度,限制了不同的过卷行程。表 2中的数据是对应不同的提升速度设计的最小过卷行程,实际提升速度与表中的 数据不同时,可按简单近似插值法计算。当提升速度v≤5m/s 时,过卷行程h= 0.43v+0.66(m); 当提升速度v>5m/s 时,过卷行程h=0.44v+0.61(m)。 过卷保护装置设置两套: 一套安装在提升机深度指示器上(室内),可编程 控制器控制的提升机在程序中设置过卷距离和执行单元;另一套安装在井架上 (室外)。室内的保护要比室外的保护提前0.2~0.3m 动作。 ( 十 ) 提升机提升在每次翻矸或更换提升容器时,钢丝绳都处于松弛状态, 如果松绳保护装置接入安全回路,会引起提升机频繁紧急制动,严重影响安全生 产,因此要求只接入报警回路,以便引起提升机司机注意,避免发生提升事故。 (十一)钢丝绳在经过天轮、滚筒时受到弯曲应力作用,发生类似圆柱体的 弯曲变形,外层钢丝受拉力,内层钢丝受压力,各钢丝受力情况不同,钢丝绳的 弯曲半径越小,内外层钢丝的受力差别越大,当弯曲半径小到一定程度时,外层 钢丝便有被拉断的可能。 钢丝绳经过天轮、滚筒的过程,是由直到弯,又由弯到直的变化过程。由于 外层钢丝运行距离大于内部钢丝的运行距离,因此各股和各钢丝之间会产生相对运 动,弯曲半径越小,相对运动越明显。在重载挤压下,钢丝绳内部各钢丝之间的摩 擦对钢丝绳的强度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因此,对钢丝绳运行中的弯曲半径必须加以 限制,对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作出相应的规定。 118 本条是关于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人员乘坐吊桶必须佩戴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安全绳必须高 挂低用,禁止打结或接长使用,并应系挂牢固,高度要方便人员摘挂。 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是为了防止吊桶通过封口盘、固定盘、吊 盘等狭窄部位时发生挤撞伤人事故。 (二)如果在吊桶内人、物混装,在改变运行状态时,吊桶中货物晃动容易 发生挤伤人员事故。 (三)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自动翻转或者吊桶底部自 动打开的可能,如果使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在运行中一旦吊桶 自动翻转或底部自动打开,将十分危险。 (四)乘人吊桶升井后,先行关闭井盖门,然后下放吊桶到井盖上并停稳 后,人员才能进出吊桶,并通过平台出入井口,这样可保证人员安全。 (五)吊桶乘人时,应当保证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0.2m², 不得超员。吊桶 每次能容纳的最多人数应明确规定,如规定:2m³ 吊桶(桶口直径1320 mm) 最多乘6人、3m³吊桶(桶口直径1450 mm) 最多乘8人、4 m³ 吊桶(桶口直 径1630 mm) 最多乘10人、5m³ 吊桶(桶口直径1630mm) 最多乘10人、6m³ 吊桶(桶口直径1800 mm) 最多乘12人、7m³ 吊桶(桶口直径1800mm) 最 多 乘12人、8m³ 吊桶(桶口直径1940mm) 最多乘14人。 119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 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本条是关于立井凿井期间设置通信和信号装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六条相比,将“翻研平台与绞车房”修改为“翻研平 台与井口”。 立井施工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 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提升信号应当 简洁明了,使司机清楚何时开车、怎样开车。通常在提升容器运行全行程需要开 停车的地方,均应设置提升信号装置,两钩及以上提升系统应当设置独立信号, 加以区分。通常信号传递应当逐级进行,最后传递给井口信号工,井口信号工对 收集来的井下信号与在井口看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再由井口信号工向提 升机房发出开车指示信号。除紧急停车信号外,不允许井底、吊盘、转水站、辅 助盘信号工将信号直接发往提升机房。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 锁,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司机接收到开车信号后才能启动提升机,而 且只能按照信号指令要求开车;司机操作与信号要求不一致时,提升机应无法 启动。 有些情况仅用信号表达不清楚时,通常要求吊盘、转水站与井口,以及井口 与提升机房要设置直通电话,以便于联系。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时,罐笼与箕斗之间没有防护隔离措施,如果 箕斗和罐笼同时运行,箕斗提升的物料以及箕斗上黏附的碎石等杂物可能受到外 力的作用而坠落,伤及罐笼进出车侧及罐笼中的人员。因此要求罐笼在提升人员 时,必须有信号闭锁,使箕斗不能运行,只有在不提升人员、解除信号闭锁后, 箕斗方可运行。 井筒掘进期间,装备两钩及多钩提升系统的井筒,应装设各自独立的通信、 信号装置且互为备用,当其中一套通信、信号装置出现故障时,可使用其他信号 装置暂时应急与井口取得联系。单钩提升系统的井筒,为防止通信、信号电缆损 伤等意外发生而导致与井口失联,要求必须设置备用的通信、信号装置。当工作 的通信、信号装置出现故障时,立即使用备用装置与井口取得联系,以保证提升 安全。备用通信、信号装置应每天试验,保证完好。 120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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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提升钢丝绳与吊桶连接采用专用钩头及对其进行无损探 伤检测的规定。

由于吊桶在翻研台翻矸、通过吊盘喇叭口、井底接装矸时,提升钩头与吊桶 梁有可能脱开造成事故,因此要求提升钩头必须具有防止钩头自行脱开的保险 销,钩头闭锁销子必须完好,同时井上、下把钩工对每钩均应目测检查1次,发 现问题立即停钩进行处理。 立井凿井期间,随着提升容器的提升和下放,提升钢丝绳都会出现旋 转现象,这是由钢丝绳各绳股围绕绳芯旋转捻制的工艺决定的。阻旋转钢 丝绳较其他钢丝绳旋转程度要小得多,但也会有旋转现象。为防止因吊桶 旋转加剧吊桶偏摆以及造成乘坐人员身体不适,钩头应采用回转卸力装 置。 立井提升使用的具有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并且负载不得大于钩头的额定提升能力。 提升钩头是悬挂吊桶的关键部件,工作过程中始终承受一定静载荷和各种动 载荷的冲击,且作业环境恶劣,为防止钩头疲劳断裂,必须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检 测。无损探伤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周期为1年。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 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 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合格,可以继续 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 需要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本条是关于建井期间悬挂钢丝绳使用期限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八条相比,将建井期间是否需要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 的提升钢丝绳的确定主体由“煤矿企业”变更为“施工单位”。 建井期间,井筒内环境较差,空气湿度大,部分井筒还有淋水,有的淋水对 钢丝绳的腐蚀较严重、钢丝绳易出现变熙、点蚀、锈皮等现象,因此对建井期间 钢丝绳使用期限作了一般性规定。 建井期间、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承受动载荷 作用、多绳悬挂的吊盘、模板钢丝绳还存在载荷不均衡情况,受力较复杂,故规 定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恐挂吊盘、模 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接近规定使用期限前,应截取绳样(试验绳样通常 从悬吊点绳卡上方截取),送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但最多延长使用1年。对于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和电缆的钢丝绳,截取绳样 比较困难,可到期后再进行现场检测,发现问题时必须更换。建井期间管路悬挂 宜优先采用井壁固定方式。 由于工程项目的技术特征、施工工艺和地质条件存在差异,再加上各种各样 的外在因素影响,有的立井凿井提升系统使用时间较短,有的则较长,因此是否 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 下,单钩提升、预计使用超过1年以上的均应有备用提升钢丝绳,可在项目较集 中区域或者设备库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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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立井井筒临时改绞的规定。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主要是将原吊桶提升改为罐笼或箕斗提升,并将其他辅助 设施如天轮平台、封口盘及井简内吊挂钢丝绳等进行相应改装与变动,以满足二 期工程平巷施工对提升、供电、压风、供水、排水及通风的需要。临时改绞的施 工工序转换频繁,安全管理难度大,因此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 井简短路贯通后,一般选择风井进行临时改绞,也有选择主井、副井进行临 时改绞的。无论选择哪一个井简进行改绞,井底水窝深度都应大于提升容器的过 放距离,而且过放距离内不能有积水、杂物等。若二期工程前期利用井筒作为临 时过渡水仓使用,则应及时排水,保证过放装置以上没有积水现象。 立井井筒落底后,一般利用凿井设施优先施工两井筒井下短路贯通巷道,然 后进行临时改绞,对井下供电、提升、通风、排水系统进行改造,以提高井下巷 道施工期间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通常不宜利用凿井设施施工井下二、三期工 程。要求井筒短路贯通后改绞,目的是解决改绞期间通风、排水、安全出口等问 题。井筒改绞期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焊接作业,单井筒时焊接通风不畅,如果是 高瓦斯矿井则存在瓦斯积聚甚至瓦斯爆炸的风险,贯通后则可以改善通风条件。 在排水方面,主要是改绞施工后期,天轮平台改造安装期间,井筒内无提升系 统,水泵工无法进行交接班,排水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维修,且只有一个安全 出口,存在较大风险。如果两井贯通,水泵工可以从另一个井筒下井作业,也可 避免单井筒排水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淹井的可能。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 定专项措施,解决井筒通风、排水及安全出口等问题。 本条是关于斜井(巷)施工时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和躲避硐的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在斜井井口或斜巷上部车场范围内、井巷内运行的 箕斗或矿车(串车),对井巷内维修人员或井下工作面作业人员具有潜在威胁。 由于提升机操作不当、轨道敷设质量不好、钢丝绳断绳、提升设备安全装置失效 及提升突遇障碍等原因,均有可能发生提升容器掉道、脱钩、断绳等情况,造成 跑车和物料下滑等事故,威胁井巷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必须按要求设置 防止跑车装置和躲避硐。 斜井(巷)运输必须设置“一坡三挡”,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斜井(巷)上口处必须安设安全挡车栏。 (2)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3)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5)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 阻车器。 (6)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 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7)在各车场安设儿车时能发出警示信号的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 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必须是常开状态,并 应当能够可靠地锁住,斜井(巷)施工期问,下部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能够将跑车可靠拦截,确保工作面 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栏通常采用柔性减速吸能设计,吸能 大,能够将跑车的损伤程度降到最低。跑车防护装置能够可靠拦截的防护距离, 必须根据斜井(巷)倾角、跑车及载荷、跑车速度等经计算确定。根据斜井 (巷)长度确定所需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的数量,最下方一道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 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计算值。跑车防护装置的位置、数量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 m 设置躲避硐,躲避硐必 须与斜井(巷)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躲避硐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硐内不得有 积水、淤泥或堆放物料。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斜井(巷) 运输设备运行时,将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打开,以有效提示井巷内人员及时进入 躲避硐内躲避。 斜井(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可能会出现 矸石、材料或者设备在运输中发生滚落的现象,因此,在上山方向应设置坚固的 遮挡,以确保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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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保险带使用的规定。 在立井施工中,吊盘悬吊于井筒中起落频繁,且距工作面高度在15~20m。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 规定,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时,保险带使用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高处作业必须佩城保险带。 (2)保险带必须拴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者专为挂保险带而设的钢丝绳上, 不得拴在尖锐的棱角上。 (3)保险带的拴挂,要高挂低用,不宜低挂高用。安全带应拴在人的垂直 上方,尽量避免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拴挂方法。 (4)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静负荷试验时,以 2206N 拉力拉伸5mm, 如无破断方可继续使用;冲击试验时,以80kg重量做自 由坠落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于抽样试验过的样带,必须 更换安全绳后方可继续使用。 每次使用保险带,应详细检查有无损坏、附件是否齐全,不得凑合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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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设置临时排水系统的规定。 矿井的永久排水系统越早形成,越有利于水害防治工作。因此,井筒开凿到 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但是永久排水系统工程量大,施工工期较长。 为保证矿井建设期间的抗灾能力,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必须在井底车场附近适当 位置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强制要求在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形成永久排水系统。进 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当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一)临时水仓的容积应按照施工区域各分区预计涌水量来确定,当预计涌 水量小于或者等于50m³/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 正常涌水量,即临时水 仓容积应不小于200m³; 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³/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 Sh 正常涌水量、即临时水仓容积应不小于400m³ 。水仓是井下排水的重要设施, 水仓设置是否合适,关系到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能否正常发挥;矿井涌水中带有 的大量杂质很容易占据容水空间,必须定期清理才能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 (二)对水泵的要求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正常涌水量。为了不问断地 排出矿井正常涌水(包括其他施工用水),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矿井正 常涌水量,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24h 的正常涌水(包括其他 施工用水),即工作水泵的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包括其他施工用水)的1.2 倍。二是备用水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即备用水 泵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0.84倍。井下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排水 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04倍。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与排水能力相匹配,水管的排水能力与水泵的排 水能力相适应,保证突发水害时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能同时运转。 (四)井下涌水超出预计或排水系统出现故障时,水仓中的积水水位上升, 进入巷道,对水泵及配电设备构成威胁。设备基础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 mm, 可大幅增加应急储水空间,为故障处理和人员撤离争取更多时间,有效提高临时 排水系统抗风险能力。 本条是关于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立井凿井期间,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 m, 可以避 免局部通风机产生的噪声影响井口人员作业,同时防止井下回风被吸入局部通风 机。另外,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设置防雨棚,有条件的应建立独立的风机 房。局部通风机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其目的是防止污浊空气进入井下、 特别是在地面发生火灾时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工作面。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专门规 定,一是要做到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确保足够的新鲜风流源源不断地供到井下 用风地点;二是要尽可能减少漏风,降低能耗。 立井施工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除符合《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应当安装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工作面及回风流实行瓦 斯电闭锁;每15天至少进行1次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试验,试验记录应存档。 (2)施工高瓦斯、突出矿井井筒的局部通风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且具 备自动切换功能;每天应当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 动切换试验。 (3)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开停;因检修停电、更换 风机或风筒等原因停运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 (4)局部通风机应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供风 距离、工作面风量、包机人员等。 (5)风筒入井拐弯处应设弯头,井筒内风筒应悬吊竖直、固定牢靠,风筒 接头连接严密;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每旬至少测定1次井筒和工作面风量,当实测风量达不到设计需风量 时,应立即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三)为保证井筒正常回风,需要在井口封口盘设置1个或几个回风口,出 风口应高出地面至少500 mm。 回风口可以垂直向上设置,也可以设置成转弯式。 垂直式回风口四周应焊接金属网,顶部带有防坠护盖;转弯式回风口应在出口处 焊接金属网,以防止坠物。为保证回风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应根据出口风速和封 口盘断面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出口风速以不超过8m/s (经验数据)为宜。 (三)矿井术川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 须能在10min 内启动 本条是关于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井简工程施工到底后,应尽快实现各井筒之间的贯通,尽早实现全风 压通风。地面主要通风机运行后,可实现全风压通风,且风量可根据需风量进行 调节;局部通风机移入井下,可缩短通风距离,满足多个掘进工作面施工要求; 同时,矿井进风井筒、进风大巷发生火灾等灾害时可以实现反风救灾。因此,地 面永久主要通风机具备安装条件的,必须及时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安装 地面临时主要通风机。 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供风,管理难度大,容易出现通风动力不足等问题,且一 旦局部通风机故障还可能产生循环风。因此,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 机群代替临时主要通风机。 (二)低瓦斯矿井临时主要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的,必须制定严格的专项措施。 (1)应同时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 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检查。 (2)临时主要通风机进风端与出风端之间必须安设两道风门。条件允许时, 应在机房两端设置绕道相连,并在绕道内安设两道风门。当临时主要通风机停止 运转时,应打开风门自然通风。 (3)至少有一路由地面局部通风机(通过风筒)到井下临时主要通风机启 动装置附近巷道的局部通风系统,确保井下临时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前,排放启 动装置附近的瓦斯。 (三)矿井采用临时主要通风机通风时,必须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 安装临时主要通风机井筒井口的提升孔洞、进出车线等应封闭,减少漏风,以确 保有效风量满足要求。当临时主要通风机无法正常运行时,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 min 内启动,保证矿井尽快恢复通风。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 题不合理的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本条是关于建井期间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情况的规定。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抽采瓦斯是最有效、最可靠的防治 突出措施。抽采煤层瓦斯是矿井瓦斯治理的治本措施,能减轻矿井通风稀释 瓦斯的负担,并弥补其不足。建设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尽早建立永久瓦斯抽 采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揭露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煤层,必须严格执行两 个“四位 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 (二)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当掘进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时,由于瓦斯涌出量较大,通风稀释瓦斯难度 增加,可能会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另外,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大、风速高,易造 成工作面扬尘严重。因此,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

本条是关于建井期间建设相关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七十条比,本次修订按照矿井灾害类型和井筒建设阶段, 对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的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 (一)井筒掘砌期间,需要监测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所以应 当在吊盘、封口盘下设置瓦斯、 一氧化碳等传感器。 井筒掘进期间,提升机房、井口信号房、翻矸平台、吊盘及工作面等场所应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当安装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提升时,便于提升机司机、井口信号工观察提升容器与吊盘、井口、 翻矸平台之间的关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车。 (2)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监视系统随时掌握各重要场所的情况,了解施 工及人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或者作出决定。 (3)遇到事故后,可以调出视频,再现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原 因 。 (二)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掘砌期间提升信号系统采用本质安全 型信号装置,可防止因电气设备失爆而引起瓦斯事故。井筒揭煤瓦斯超限后,应 当断开井筒及井口20m 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但井筒掘砌期 间提升信号装置的电源不能被断开,防止人员撤退受阻。 (三)井筒落底后进入巷道施工前,为确保施工安全,必须形成安全监 控、通信联络等系统,井筒掘砌期间的安全监控、语音通话系统均可以继续 使用。井筒掘砌及短路贯通前,由于距离较短,可不安装人员位置监测 系统。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易发生突水、透水事故,高瓦斯及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积聚、燥炸等风险。永久安全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测瓦斯 浓度、通风状态、水文参数等关键指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能被及时发 现和处理。在复杂地质条件和瓦斯环境中施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能实现精准定 位,便于事故发生后快速开展救援,同时可通过掌握人员的动态分布来优化作业 调度,减少人员暴露于高危区域的时间。 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后,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 应尽快投入使用,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以满足主要大巷施工需要。永久系统机 房及基站形成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临时系统,但在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永久系 统应当投入使用。 130 第三章 采 掘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本条是关于井下采(盘)区安全出口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八十八条相比: (1)第一款“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 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 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调整至“设计及井巷布置”章节。按照新 版规程总体部署,井工煤矿部分新增“设计及井巷布置”章节,原第一款内容 归属此章节比较合适。 (2)“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的表述修改为“安全出口 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 长确定”。要求定期且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是为了明确巡 查的频率,各矿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条件确定频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巡 视检查。安全出口不应有各种形式的堵塞,也就不存在清理,但应进行维护,确 保出口处保持畅通。 强调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 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目的是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多通道快速、安全撤离到地面。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 一是便于人员沿着指引路线快速、安全撤离,二 是利于救护人员快速准确到达事故地点实施救护。对于一些多水平开采的煤矿, 清晰的路标标示对人员安全撤离和实施救护更为重要。例如,神东矿区煤矿井下 采用的荧光粉在煤体上标示与牌标相结合的路标方式,可观性强,清晰明了,值 得借鉴。 安全出口是应急通道,对保证人员安全撤离至关重要。本条对安全出口作了 明确的要求:对于倾角不大于45°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主要是防止人员慌忙撤离时,造成滑倒 摔伤等意外伤害;倾角大于45°时,斜井梯道间还必须分段错开设置,并规定每 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主要是防止垂高过大造成坠井伤害事故。 对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的规定: 一是便于人员攀登,因梯子间空间有限,难以采用较小角度设行人 梯子,但角度太大又难以攀爬,故限定最大角度为80°;二是防止人员下滑坠落 时因垂距太大造成严重伤害。 本条是关于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 事故统计表明,我国煤矿运输事故较多,位居多发事故的第三四位。在运输 事故中提升事故又占多数。在提升事故统计中,违章操作、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 检验、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不及时更换、防跑车设施不齐全、不能严格执行行车 不行人制度等,是引发事故的主因。主要绞车道一般承担主运输任务,运量大, 提升繁忙,在斜巷中运行时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主要绞车道若需行人 (如检修、巷道维护等)时,必须保证行车不行人。 132 (二)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1. 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 m 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 m; 带宽大于1.4 m 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2. 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3. 上愉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仙杆、笛小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 m。 (三)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 海煤层内 的不得低于1.8m。 (四)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 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木条是关丁巷道净断血、净高和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的最 小间的规定

j 原《规程》第九十条相比、新增第二项的规定、对带式输送机巷的断而 进行了规范;对输送机i运输出道按带式输送机带宽分别进行了规定。 因矿井大吨位高新技术装备不断出现,因此木条调整了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的最小间距、增加了采用无轨胶轨车运输时,对顶部和两侧最小间距的 要求 (一)对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机械装备大型化 和职业健康对工作环境的要求。口前, 一些大型现代化矿井,如神东矿区大柳塔 煤矿等在确定巷道净断而和净高时,还考虑了运送大吨位采掘设备的要求,巷道 宽度已达5m 以上,高度一般在4.6m 以上。矿井巷道净断面与净高除满足《规 程》的要求外,还要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上输送机和下输送机与巷道顶板和底板的距离进行规定,主要是考 虑由于巷道变形导致的距离缩小甚至接触,引起借杆、锚索露头和支架等支护体 和底板底鼓煤岩与输送带的直接剐蹭和摩擦,进而诱发火灾。巷道变形导致输送 带磨损引发的井下火灾事故较多,教训深刻,因此对带式输送机巷的断而进行了 规范。 (三)现场多年的实践证实,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低 于2 m, 薄煤层内的不低于1.8m, 可保证车俩运行和人员行走的安全。 (四)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问的最小间距,在表4中作了明确规 定,这些数值都是从多年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且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应严格 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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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人行道宽度、躲避硐设置和管道吊挂高度的规定。 保证足够的巷道宽度和人行道宽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必须按规定严 格执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难以增加巷道宽度时,可以采取适当间隔(不得超 过40m) 设置躲避硐的措施,以满足人行安全的要求。 无轨胶轮车具有高效快捷运输的优点,在条件适宜的大型矿井得到广泛应 用。但在巷道宽度较小以及上下车地点不满足要求等特殊条件下,必须制定详细 的规定,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相关数据是多年实践检验的经验数据,应严格 执行。 本条是关于双向行驶时各类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安全距离的 规定。 (一)轨道运输对开时要考虑机车摇晃等因素;采区装载点要考虑人员的上下 和材料的装卸,安全距离应大一些;车摘挂钩时要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和安全距离。 (二)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一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 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影响,《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距不得小 于0.8m。 (三)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的安全间距增大到0.5 m, 主 要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难度较大。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车道行 驶时,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运输的需要,又减少了大 断面巷道工程量。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 性而定,有的煤矿采用固定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老空区范围不清,水、火、瓦斯和顶板垮落等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钻探、物探进行探查,应当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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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揭露老空区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三条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增加了“先探后掘”的表述,强调了探、掘的顺序,必须先探。增加 了“老空区范围不清,水、火、瓦斯和顶板垮落等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 钻探、物探进行探查”的表述,给出了探查的具体内容,以及探查的手段,进 一步强调探查的重要性。 (2)在原《规程》规定的“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表述中增加 “先”字,强调了先后顺序,确保人员安全。 (3)增加了“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的表述。 开采后井下的老空区大多存有水、火、瓦斯等,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要引 起高度重视。首先要进行探查,通过探查查明相关情况,再根据探查结果制定专 项安全技术措施。 (1)要预留足够厚度的煤(岩)柱。在老空区水平方向,防水煤(岩)柱 尺寸要根据水头压力大小和煤(岩)柱的稳定性经计算确定。在采空区上下方 向,要在考虑采动上下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保护层的厚度,以确保安全。 (2)老空区呆滞煤柱与浮煤在长期密闭通风不良的条件下易产生高温,高 温状态下的煤体在供氧条件下易自然发火,因此接近老空区时要高度关注,并采 用相关监测技术进行判定, 一旦有火灾险情时,必须先灭火后生产。 (3)老空区是游离气体的聚集地,采动裂隙为游离气体提供了通道。接近 老空区开采时,对老空区有害气体的检测至关重要。对存有瓦斯的老空区,必须 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结束后方可恢复工作。 本条是关于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的相关规定。 采(盘)区结束生产回撤设备,是整个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阶 段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至关重要,这是因为: (1)随着采空区垮落研石进一步沉降,垮落研石间的有毒有害气体受岩石 挤压而外泄,若排风不畅或者供风量不足,将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2)在设备回撤的过程中,采空区及工作面端头两巷处,浮煤在温度和供 氧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易自然发火,酿成重大事故,甚至殃及相邻采区。 (3)顶板管理困难。在高压作用下,部分悬顶区域将垮落,造成顶板冒落 事故。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本条是关于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采(盘)区设计、下山采 区生产系统要求以及设置各类保护煤柱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五条相比,将原《规程》第一款和第二款调整至本 《规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在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基础 上,增加了严禁开采和毁坏“设计时速200 km/h 的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和 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 、正常作业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的场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风、运输、供电等 系统。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 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者回撤不属于正常 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 一些矿井采用的对拉工作 面应计为一个采煤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 二 、采动影响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其目的是防止相邻工 作面同时生产时,采动影响叠加和应力集中导致事故。 执行过程中,就采动影响区的界定,原则上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实际 条件确定。 三、下山采区生产系统要求 下山(剃头下山)开采是发生在采区接替期间,为解决接续困难和防止产 量大幅下降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多年开采实践证实,部分矿井在下山采区未形成 完整生产系统前就组织工作面生产与开拓准备工作,相互干扰大,安全生产管理 困难。严禁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生产系统之前开采,是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 原则。 四、安全煤柱 安全煤柱的留设是按规定严格计算确定的,尤其是防水煤柱、工业场地煤柱 和边界煤柱,减小其尺寸可能导致灾难性事故的发生。盗采边界煤柱还会影响邻 矿的安全。因此,严禁任意变更安全煤柱。回收采空区煤柱,即使是采用充填开 采等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如果未经充分 138 研究论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就任意回收,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极 可能引发重大灾害事故。 五、铁路安全煤柱 高速运行的火车要求铁路保护等级较高,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采动 影响将产生地面下沉、变形,导致高速运行的火车发生意外事故。 《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 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毁坏高速铁路安全煤柱会给高 速铁路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高速铁路、设计时速200 km/h 的城际铁路和客货共线铁路等的保护等级较 高,属于特级,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 范》,其安全煤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毁坏。此外,重载铁路具有载重 大、牵引质量大、运量大的技术特点,对线路、路基、桥涵、隧道等设备设施稳 定性要求较高,设备设施被毁坏会导致重大事故。因此,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 路、设计时速200 km/h 的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 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编制和修改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包括设备配置、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等生产 环节,既有明确的工作顺序和步骤,又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是采掘工作面进 行安全生产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坚持采掘前编制。 在生产组织实施中,地质条件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 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编制的要求如下: (1)编制依据准确可靠。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煤层 的瓦斯含量、涌水量等参数指标,要准确可靠。 (2)编制内容要全面具体,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关键环节和工序要重点突出。由于同一煤层不同区域工作面均有一定 的差异性,如断层延展趋势、水文地质条件及顶板的厚度与岩性变化等,因此, 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影响安全生产的众多因素,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和适用 性,并全面具体。 (4)完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 (5)严格学习、贯彻、考核制度。各工序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 作 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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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及选择采煤方法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七条相比,删除了“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 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考虑到对端头及超前影响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且保证支护系统的 完好性也是基本要求,因此无需重复强调。 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是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的原则。两个安全出口分别与进、 回风巷相连,既可满足行人需要,又是采煤工作面通风所必需的。 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至少在20m 之内加强支护。多年的现场矿压观测证明, 在靠近工作面上下端头处的巷道,因采空区两端头顶板悬顶导致矿压大,维护困 难,影响范围达20m 左右,所以需要加强支护。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地质条件以及煤层赋存条件的差异性, 决定了开采方法的多样化。采用高新技术装备进行开采是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的 需要,值得推广应用。机械化程度低、煤炭资源回收率低、安全无保障、不能实 现正规生产系统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采空区 积聚的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将会在井筒与开采采区之间产生外泄隐患,威胁前方 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另外,容易自燃煤层在动压影响下,采空区密闭困难、 会给易燃浮煤提供供氧通道,使浮煤自然发火,危及整个矿井的安全生产。采用 后退式开采,可将采空区置于采区的后方,便于安全管理。 前进式开采时,工作面进、回风巷密闭不好,风流可通过采空区短路,造成 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和有害气体逸出;采空区供风,会使采空区浮煤自燃。 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顶煤、底煤、伞檐和浮煤处理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主要是考虑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消 除浮煤自然发火的隐患。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是指煤壁与顶板结合处的悬煤。悬露的伞檐不稳定,易受 采动影响冒落伤人,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规程》之所以没有规定具 体数据,是考虑到伞檐的易冒尺寸取决于采高的大小、煤层的坚固性系数、采动 影响程度等因素,难以统一标准,现场要根据具体条件在作业规程中确定。目 前,现场采用的经验数据以伞檐长度来衡量,伞檐长度超过1m 时,其最大允许突 出部分一般在150~200 mm; 长度小于1m 时,其突出部分应控制在200~250 mm。 本条是关于台阶采煤工作面保护措施的规定。 台阶采煤法主要应用于煤层倾角大于45°的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 时,人员作业和行走时容易发生坠落或下滑伤人事故,在工作面设置脚手板、护 身板是作业安全所必需的。设置溜煤板主要是防止落煤(矸)在工作面飞滚 伤 人 。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和开 采技术条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在同一采媒工作而中,下得使川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 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川不同炎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惜施 单体液山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瓜力试脸。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而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 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 方可使川 禾媒工作而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烘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本条是关于工作面支护材料及其使用的相关规定。 工作而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这是对采煤工作而实施及时支护的重 要保障。备用支护材料的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已损的支护材料和失效的单 体液压支柱难以有效支撑顶板,易造成冒顶事故,故严禁使用。 不同类型的支柱其支护强度和承压方式是不同的。采用不同类型支护材料将 会导致支撑力不均衡,控顶困难、甚至造成大面积顶板垮落事故。 入井前逐根进行压力试验是确保单体液压支柱质量的关键。支柱(包括新 出厂支柱)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易损坏或者在内外柱表面形成蚀点,导致支柱 承载力明显下降,部分元件的损害还可能使支柱完全失效,难以有效控制顶板。 定期对支柱检修是保证支柱可靠、有效使用的关键。要求在采煤工作而回采 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问超过8个月后必须上井进行检修,主要是防止超期或者在未 检修的情况下连续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难以提供足够的支撑力,尤其是 其初撑力小,易造成采煤工作而顶板大面积下沉和垮落,故严禁使用。对于极薄 煤层,目前还没有适宜的液压支柱,极薄煤层压力相对较小,可适当放宽使用木 支柱。

第一百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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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支护及支柱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相比,对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进行了统一规 定、将“柱径为100 mm 的不得小于90kN, 柱径为80 mm 的不得小于60kN” 改 为“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 kN”。 及时支护是有效控制顶板的关键。及时支护是在工作面采后上覆岩层失去煤 的支撑下,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支护设备对顶板进行支撑,有效防止悬顶岩层产生 下沉和离层,避免空顶作业,以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所有支架架设牢固,可防 止出现应力集中。 保证支柱有足够支撑力是有效控制顶板的前提。支柱的最小初撑力是支柱选 型的依据,也是衡量支柱能否有效控顶的主要指标,要严格检查。原规定不足以 代表所有单体液压支柱型号,并且初撑力偏低,不利于支护质量管理,应适当提 高标准。 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碰倒、损坏、失效的支柱,可防止支柱在失效状态下形成 顶板空顶而导致顶板垮落。 工作面上下端头机头、机尾处是顶板压力集中区,因此移动输送机机头、机 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工作面顶板松软或者破碎,过 断层、老空区、煤柱或者冒顶区,是事故多发时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以确保 安全生产。 由于单体液压支柱型号较多,且注液枪压力普遍偏低,不利于支护质量规范 管理。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普遍控顶能力弱,如贵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发生的 “2 · 25”煤矿顶板垮塌事故,造成14人死亡,属于重大顶板事故,就是因为该 工作面采用单体支柱支护,初撑力偏低,支护质量不合格,导致厚层顶板沿煤壁 整体切落,发生压垮型冒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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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的 相关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相比,将“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改为 “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增加“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 等、不得用于起吊”的规定。 (1)将“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修改为“锚杆(索)锚 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是因为近年来大量的研究和实践表明,高预应力 锚杆锚索支护技术可以有效控制巷道围岩变形,而且锚杆预紧力的作用也十分显 著,对锚杆支护范围内浅部围岩的非连续变形的控制作用明显。锚索的拉拔力受 工程及地质条件影响较大,不同条件下拉拔力不同,拉拔力是预紧力设计的基 础,一般需要在支护设计前进行测试获得,因此锚索的拉拔力同样重要,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另外,拉拔力与锚固力概念相似,拉拔力一般指拉拔力试验。根据《煤矿 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 (GB/T 35056), 已经取消拉拔力,将拉拔力与锚固力 合并,为避免概念较多引起的混淆,将拉拔力改为锚固力。 (2)增加“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的 表述。永久支护用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附件,一旦被用于起吊,若起吊 重量不可控,会影响锚固性能,造成支架、金属网、托梁等的破坏,影响支护效 果,甚至可能造成支护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永久支护不能用于起吊,但允 许进行水管、电缆、隔爆水棚等附属设施的悬挂、吊挂。 ( 一)经论证和计算确定的锚杆(索)和混凝土的相关参数,既是巷道施工 的依据,又是施工质量检查的依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并严格执行。特别是随着技术进步,锚杆、锚索等材料规格较多,从强度、塑性 和韧性等角度都有不同的参数要求,因此必须明确。 (二)光面爆破具有巷道成形规整,巷道表面平整光滑,成巷速度快,对围 岩的稳定性破坏小,超挖、欠挖工程量小,成本低等优点,并可为改革巷道支 护、提商锚喷支护质量创造良好条件、是岩石巷道掘进普遍采用的方法,条件允 许时应当积极采用。敲帮问顶是巷道及工作而作业前采取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防止 危石(煤)垮落伤人的揩施。除敲帮问顶外,实践中还应采取其他揩施,主要 是因为随着巷道断而和高度的增加,当巷道高度超过4 m 时仅凭敲帮问顶难以判 断围岩的状态,尤其是对离层的判断,增加其他配套措施更有利于保证施工 安 全 。 (三)对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以及喷体厚度和强度进行检查,是加强 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四)在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特殊区域,地质条件复 杂,围岩一般破碎、承载性能低、稳定性差,应采取比普通地段强度更大的支 护,以确保安全。 (五)起吊重物可能造成锚固端的损伤,影响锚杆、锚索锚固力,也可能造 成锚杆、锚索尾部或者附属构件的损伤,影响长期承载性能,甚至会直接造成锚 杆锚索金属网、组合构件破坏失效。因此用于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不得用于起 吊重物。需要起吊重物时,应打设专门的起吊锚杆,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本条是关于各类不同巷道支护形式的规定。 与原《规程》相比,本次修订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 的表述改为“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 固定”。这是考虑目前现场除了支拉杆外,还有采用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 棚腿、顶棚的形式,也符合要求。 架棚支护属被动支护形式,其稳定性是靠顶帮充填背实来实现的。底板岩石 松软、支架腿未落在稳定岩层上,很容易导致支架下扎、失控、倒架,现场多采 用于橘 杜窝的方法、使支架落在实底上。同时用背板将顶帮与支架之间的空隙 背实,架之间用撑杆式拉杆固定、可以增加架棚的稳定性。 可缩性:企属支架是一种限量性让压支架、其限量的数值通过计算或者测试确 定在支架承压之前、要采用金属拉杆拉紧固定。为使巷道长期处于稳定状态, 在可缩性支架让压结束处于限定让压阶段时,现场多采用喷射混凝土加固。此方 法在巷道受周期来压影响时使用,效果很好。 日前、除在井口或者在大断层复杂条件下外,井下巷道很少采用砌磁支护。 必须采用砌 时、磁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后,应立即 用支护材料充填接顶、以防长期空顶导致冒顶空间进一步扩展,造成冒顶亦故。 本条是关于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的规定。 敲帮问顶是工人作业前进行围岩危石或者离层处理的重要举揩,简单易行, 安全可靠。开工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检查工作面,可充分发挥班组长作为安全生 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除强调敲帮问顶外,还要求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主要是考虑随着巷道断 而及高度的增加,单凭敲帮问顶难以判断超过4 m 以 上 的 危 石 ( 煤 ) 状 态 及 离 层情况,两者结合更加安全可靠。 146 第 编 川 I 焊 矿 与原《规程》第 自零五 Y 相上,什对人工强制放顶处理,曾加了必须编 制专门安个及术措施的要求, 明确了腊施内容 除 房 式开采I 及少数充填开采外,采焊工作面儿中都采用垮落2、理顶 位 珍落法管里顶板的关健是减少息1顶页时间和面积,V 正大面积显顶使支架 力升高而导攸支架开固 1 作 面 次 放D 或者州制放顶是技术 理和安个管理的重点,具石很强的时 效性。放顶不及川、从D 可自出见下沉、离层,事致大面积 顶,危及设备和人 身安个。若放顶不充分,则会便顶(板的压力向工价面方转移,自接予致焊壁大 而积片帮、甚至支架压损。工作血初次放顶及收 时,必须制定安个揩施,明确 放顶方式、炮孔布置方式、切顶深0及装药量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二中八泉 宋煤工作而宋用出集支柱切顶时,所段密集支柱之间 必质留有宽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浙密华支住超前的距离必须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见定。采煤工作面尤密集支杜切顶时,必质有防止工作面 冒顶和矸石帘入工作而的惜施。

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采川密集支柱切顶的规定。

单体液压支柱能够有效控顶,并能安全回柱放顶,因此现场多采川在工作而 切顶线架设密集支柱的方式来提高切顶处支撑力,防止回柱放顶时上颗岩体压力 向采煤工作面上方传递,造成工作面支柱压力升高。两段密集支柱之间留设的宽 0.5m 以上的出口作为回撤支柱时回柱工人的退路。 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T顶时,顶板容易垮落,什石可能帘入工作面,因此 必须制定相关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以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以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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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综合机械化采煤的规定。 (一)根据可靠的地质资料,编制回采工作面设计。可靠的地质资料既是编 制工作面设计的依据,也是确保安全、高效生产的关键。近几年,大型矿井生产 能力大(年产3 MI 以上)的工作面,开采前多采用加强数字地震补充勘探等措 施进一步获取可靠地质资料,确保工作面设计的准确可靠。 (二)大吨位综采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是工作面生产最主要的环节之一 ,是 一个涉及众多设备和工艺组织的重点工程,工程量大,危险性较高,持续时间较 长,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协调管理难度大,因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相关内 容和安全技术揩施。 (三)工作面煤、刮板输送机和支架保持 一 条直线,有利于顶板切顶,实 现随支架移设顶板随之垮落的最佳效果。工作面煤壁呈弯曲状,运输机和支架将 随之弯曲,增加了顶板控顶面积,不利于切顶放顶。 148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是保持足够初攒力和有效控制顶板的关健。顶板破碎 时必页采用 前支护、以防工作面上方大而积 研形成空顶,造成工作面压架事故。 (lhi) 保持一定地离及时移架、是防止工作面顶板冒落、煤驶片带的重要举揩。 (六)支架的支撑高度有一安全极限, 一旦超过支架允许高度,将会造成支 架受损,并导致失稳倒架事故。同样,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撑高度容易造成支 架压死、 (七)现场应视煤体坚硬程度和采高确定是否设置护帮板。例如,口前在神 东矿K 井下大采高工作面,除在支架设置护帮板外,还在支架柱问增设防护钢 网、效果很好。 (八)工作面端头是顶板压力集中区、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 的支护、以有效控制端头矿压集中。 (九)略。 (十)略。 (十 一 )略 (十二)略。 (十三)矿压监测是为了弄清上覆岩体的移动规律和矿压显现特征,并制定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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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放顶煤开采的相关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相比,增加了“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 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 一 、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放顶煤开采是安全高效开采厚煤层的重要方法之一,与传统分层开采相比, 该方法具有工作面准备巷道少、顶板管理相对简单、工作面产量高等优点,故在 条件适宜的矿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放顶煤开采涉及煤层的可放性、顶板管理、煤 炭回收率、通风安全以及防灭火等众多影响因素,因此,开采前必须根据地质特 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顶煤的冒放性、放顶煤工艺、设备选型配 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的防治)等方面内容、 论证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 大于1:3时,必须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 导通及沟通火区的可能性,以及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 推进度、采空区防火等方面的影响,在确保安全开采的条件下才可加大采放 比 。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二 、初采期间强制放顶措施 随着厚煤层放顶煤的进行,上覆岩层一般在一定区域内将随顶板垮落,但其 垮落的高度在未达到充分采动的情况下是有限的,上覆未垮落岩层将呈悬壁梁状 态,随着工作面的推进,悬顶面积逐渐扩大, 一旦超过岩梁抗压强度的极限,上 覆岩层将会突然垮落,造成工作面压架伤人事故,严重时将工作面支架压死并严 重破损。初次放顶是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键。在顶板垮落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 强制放顶,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是防止大面积悬顶和矿山压力集中的重要 举措。 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者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 (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 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时,应当在 开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三 、坚硬顶板顶煤处理 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易产生大面积悬顶, 一是对放顶煤不利,二是将会出 现大面积顶板突然垮落,危及工作面安全生产。因此,应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 煤进行弱化处理。 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是常用方法,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 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由于其特殊的条件和工 况,安全风险较大,应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 顶煤时,应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编制爆破设计和作业规 程,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是为了防止破碎煤矸中瓦斯涌出积聚,在爆破火焰的诱发下发生瓦斯爆炸或者浮 煤自燃。 四 、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 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时,不论其采用何种组合方式,由于其整体性较差,在 顶煤放出的同时,支柱上方压力一旦减压将会失稳倒柱,造成大面积顶板垮落, 严重危及工作面安全生产。 2011年1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 录(第三批)》规定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 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禁止使用的原因是其安全性低,曾发生过多起重 大事故。2018年12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 艺目录(第四批)》又将采用滑移、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列人禁止使用目录,自 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原因是其支护稳定性差,易发生倒架、 伤人事故。因此,目前放顶煤开采只能采用综放液压支架放顶煤工艺。 五、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 本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如果采用放顶煤开采,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已经被 实践所证实,应该严格执行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下分层采煤工作面顶板控制的 规 定 。 分层开采是厚煤层开采的一种方法,煤层开采后顶板岩层的垮落必然导致上 覆岩层的整体移动,上覆岩层在垮落、弯曲下沉的过程中,动压显现明显,下分 层工作面在不稳定区域内开采不安全。下分层开采要在上分层顶板垮落稳定区域 内,且人工假顶在一定的时间后胶结成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强度的条件下进行, 才可确保生产安全。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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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厚煤层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对人工假顶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相比,删除“注水”。 分层垮落法是厚煤层开采的一种常用方法,该开采方法的一个关键是上分层 开采后,必须为下分层开采铺设人工假顶。人工假顶采用竹笆或者钢丝网等铺 设。为防止下层开采时在网笆搭接处漏矸,在铺设时多采用严密压茬搭接方式、 且压茬搭接的数值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向采空区注浆,是为了使网笆与垮 落岩体更好胶结成理想假顶。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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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规定。 连续采煤机采煤是解决局部块段、边角煤及难以采用正规工作面开采的区域 实现机械开采的一种方法。神东矿区活鸡兔等煤矿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已达数年 之久,累计回收煤炭资源已达数亿吨,且实现了采煤的安全、高效和集约化。大 海则煤矿采用连续采煤机单机作业曾创造120万Va 的纪录。 (一)连续采煤机采煤多属于房柱式开采的范畴,加强和完善通风是开采管 理的重点,也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二)略。 (三)略。 (四)回收煤柱时,采硐的最大进尺深度应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 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最大进刀深度与所选择的连续采煤机型号有关,在房柱开 采设计时,应根据所选连续采煤机确定。进刀深度以不穿透留设部分煤柱为宜, 留设的煤柱既可作为通风隔离屏障、又能起到在连续采煤机退出开采区域一定时 间内支撑顶板不垮落的作用。最大进刀深度确定的原则是始终使司机处于稳定的 支护空间作业。 (五)强制放顶减少悬顶面积,有利于顶板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防止采空区 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留设的控顶煤柱尺寸应根据上覆岩 体的压力经计算确定。 (七)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可确保工作空间保持良好的 通风状态。 (八)采取分块段回采的方式,可使每个块段能在煤层自然发火期内回采 结束。 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3种情形的原因分别是: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若 局部通风不良造成瓦斯积聚,容易导致瓦斯爆炸。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不利于连续采煤机运行,难以实现安全生产。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顶板松软破碎,在开采时顶板控制困难,易冒 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且大量碎石冒落会导致回收率降低。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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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原连采连充工艺) 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将该工艺定义为一种新的采煤方法,作为长壁综采的补充,综合机械化单 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是一种置换充填采煤法,充填开采单元采用 “U” 型 布 置 , 按照设计尺寸将待回收煤炭资源划分为若干标准块段,其主要作业流程包括:首 先采用综合机械化设备回收每个支巷的煤炭资源(掘进支巷);煤炭资源回收完 成后,立即采用构筑物对支巷两端头出口进行封闭,便于充填和封堵漏风(隔 离支巷);隔离完成并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始对其内部泵入充填料浆,进行密实 充填(充填支巷)。 一个充填开采单元除进风巷和回风巷外,包括掘进支巷、隔 离支巷和充填支巷。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方面要体现综合机械化的先进性,另一方面还要体现该 充填工艺的特殊性,即其采用逐个支巷灌注膏体,且充填体必须密实接顶并具有 一定强度方可回收支巷相邻煤柱,否则存在窜漏风、空顶、自然发火等隐患,这 是区别条带开采和固体(研石)充填的关键所在。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编制专项设计。考虑到可 能同时存在多个作业单元, 一个生产支巷的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应超过1.5m³/min; 矿井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危险区或者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5m³/min 的区域,严禁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支巷的掘进、支护和 通风等作业应严格按掘进工作面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支巷贯通、隔离或者充填效果不佳时,容易造成风流紊乱,每班应当设专职 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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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的规定。 厚煤层上行分层开采、承压水下开采、“三下”开采等,工作面采用充填法 控制顶板,是有效控制上覆岩体垮落、地表下沉的重要措施。充填法控制顶板的 目的是有效保护顶板岩层完整,防止出现裂隙带影响上覆水体、地表建(构) 筑物等。采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离及时充 填,超过控顶距离未完成充填工作时,必须停止采煤。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时,充填区域的风量和风速(不小于0.25m/s) 满足 《规程》的要求,方可保证人员安全作业。风速太低将导致工作面充填区域温度 升高,易造成机械故障和作业环境不良。人进入充填区域作业时,严禁操作该区 域液压支架,以防操作支架造成顶板压力释放,危及安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 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 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本条是关于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的规定。 水砂充填是有效控制顶板垮落的一种方式,其优点是可就地取砂,通过管道 将水砂输送到井下及时充填满工作面开采空间,减少留设支撑顶板的煤柱,大大 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其缺点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施工中容易出现跑砂、 增加了事故隐患。 全面充实采空区和三角点,是有效控制顶板的关键,应加强管理。多年的实 践证明,三角点充实是充填工作的难点,多因充填管路漏水、充填管路不适合、 工作面条件差等造成充不满、充不实,控顶效果差,易出现冒顶事故。 充填地点下方是水砂汇聚地,当充填倍线(管线垂距与水平距离之比)较 大时,形成的水砂流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危及在注砂井和充填区域通行或者停 留人员的安全,故应禁止人员通行或者停留。 充填工作是井上下互动的工作,管线长距离输送水砂,漏水堵管多有发生, 意外事故较多,因此加强电话联系至关重要。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充填作业, 156 以防发生事故。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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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的规定。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一般采用下行式开采顺序,即先采上层煤再采下层煤。但 当煤层间距离较近时,上煤层采后围岩和煤柱内产生的支承压力有可能传递到下 煤层,在工作面产生压力升高区。若上层煤采动压力破坏了下层煤顶板的完整 性,冒落矸石就有直接涌入下层煤工作面的可能性,危及工作面生产安全。因 此,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当上下煤层同采时,要保持一定的工作面错 距,以免上煤层顶板冒落对底板产生动力冲击,影响下煤层的回采工作。反之, 要防止下煤层回采后顶板岩石移动,影响上煤层工作面。 本条是关于采用柔性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规定。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是开采急倾斜中厚、厚煤层的较为适宜的一种方法。柔 性掩护支架主要是由钢架、竹笆(金属网)及钢丝绳连接构成,故称其为柔性 掩护支架。钢架长度(比煤层厚度小0.2~0.4 m, 一般不宜超过3.2m) 、 钢丝 绳直径(一般为25~35mm)、 钢丝绳上铺设的竹笆或者金属网的层数,都需要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地沟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等参数,是工作面生产的关 键参数、必须经充分论证后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柔性掩护支架是靠垮落岩石的压力实现随采随下移的,生产中遇到断梁、支 架悬空、第矸等情况时,有可能破坏支架下移的轨迹,出现支架弯曲、歪斜及角 度超过规定的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忠,必须及时处理。 由于急倾斜煤层的落煤运输是靠自溜实现的,为防止溜煤伤人,因此必须在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为防止大距离放顶对平巷的冲击,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 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以利于安全生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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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水力采煤的规定。 水力采煤的优点是:设备投资少,工序简单,占用人员少,工作面人工效率 高,适用于一些煤层倾角大、厚度变化大和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煤层。缺点是: 回收率低,通风条件差,瓦斯易超限,矿山压力规律难以掌握。水力采煤由于存 在串塘通风等问题,除现有水采矿井仍沿用外,其余很少采用。 ( 一 )略。 (二)强调采用单枪作业的目的,是限制串塘通风的数量和范围,便于安全 生产。 ( 三 ) 略 。 ( 四 ) 略 。 (五)由于水枪工作时产生较大的震动和冲击,使用中枪筒的中心线易发生 偏离,难以准确控制水射流的方向,极易造成事故,因此应当定期对水枪进行检 查,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水力采煤是水枪司机、煤水泵司机与高压泵司机相互联动的工作,且 有一定距离相隔,建立畅通的联系才能协同完成工作,因此必须在其间安装电话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由于倾角过大,过速煤浆容易伤人,因此对明槽输送煤浆提出了具体 安全要求。 (八)严禁在工作面回风巷内设置电气设备,是为了防止瓦斯含量高的乏风 遇电气设备火花而导致事故发生。 水力采煤法存有通风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严禁在下列情况下 采 用 :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 主要目的是防止不良的通风条件导致事故发生。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不稳定的I 类顶板、松软易碎顶板采用水力采煤, 可能导致控顶困难,甚至造成大面积冒顶事故。另外,可导致煤炭资源回收率 低、煤质差。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易泥化和底鼓的煤层采用水力采 煤,加剧了采煤工作面和巷道的围岩变形,造成维护管理困难。 (四)容易自燃煤层。不良的通风条件可能导致煤层自燃。 第三节 采 掘 机 械

第一百四十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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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相比,增加“在刮板输送机两端头安设采煤 机限位装置”的要求。 (一)工作面采、运、支是相互联动、相互制约的主要生产环节。采煤机采 煤时,刮板输送机必须及时将全部切割的煤体运出,以确保采煤机工作的正常运 行。采煤机司机既要控制采煤机运行,又要在发现采煤机发生故障时立即停止输 送机运行。在采煤机上装设能停止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可实现互为联保,保 障采运设备的安全运行。“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 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开机前的安 全准备工作。“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 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的规定,有利 于形成四位一体的综合联保体系,可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强行截割坚硬夹研或者黄铁矿结核, 一是会损坏采煤机,二是在强行 切割时会产生火花,导致事故发生。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采煤机沿倾斜方向上行切割时易产生打滑 现象,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因此必须设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 四 ) 略 。 (五)这是更换截齿和滚筒时的安全措施。作出“采煤机上下3 m 范围 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确保工作空间 处于无任何干扰的状态,以防互相干扰导致事故发生。强调“必须切断采煤 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是为了防止采煤机在带电状态下 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进一步明确“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 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规定,可实现综合保护,确保安全 可靠。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六)采煤机分为链牵引和无链牵引,有链牵引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 时,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头安设采煤机限位装置,防止发生采煤机运行到刮板 输送机两端极限位置时不能及时切断牵引电机动力而引发的事故。

第一百四十一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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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刨煤机一般用于薄煤层工作面。受工作环境和空间限制,薄煤层工作 面的工人在作业时视线受阻,行走困难,对顶板、支护设备的状况以及其他影响 安全生产的情况难以远距离掌控,为此,工作面至少每隔30m 设置随时停止刨 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发送信号的装置,这是实现安全生产 的重要举措。同时,刨煤机在运行中遇到夹研、脱轨或者断链等时可实现及时就 地停机,防止事故发生。 (二)刨煤机工作时,工作面能见度低,常出现刨煤机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与 输送机机头机尾相撞的事故,因此,对刨煤机提出了应设有刨头位置指示器的要 求。同时,为便于工人观察,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可防止刨头与刮 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刨煤机在运行中容易打滑,行走困难,故 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后,方可启动。采用遥 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 信号 162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 于 2MPa, 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 MPa。 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 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振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 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 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掘锚机或者带钻臂连续采煤机采用机载钻架进行支护作业前,应当 将本机的截割部闭锁。 (八)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本条是关于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的规定。 与原《规程》相比,本次修订做了如下修改: (1)“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中增加了“等 设备”的表述,主要考虑近几年快速智能掘进技术发展较快,不同形式的掘进 装备较多,装备名称也有多种,为统一规范要求,增加“等设备”扩大要求范 围,避免遗漏。 (2)掘锚护一体机广泛应用于巷道掘进,掘锚机截割完毕后,机载临时支 护及机载锚杆钻机作业时,掘锚机需带电作业,因此将“必须切断电源”修改 为“截割部闭锁”。 一、开机规定 掘锚机械的工作空间一般较为狭窄,且机械设备、器材较多,会造成司机视 野受阻,给司机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开机操作不危及其他作业人员,开机 前要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需要司机注意力高度集中,可能影响对周边的关注,为了 保证司机的安全,司机操作时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这是提升机、带式输送机、 架空乘人装置等大型机电设备的一致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163 二、作业时降尘规定 掘进工作面是井下的主要产尘点,粉尘危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降 尘、防尘是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的重点。为实现有效降尘,现场实践证明,内、外 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应当分别不小于2 MPa 和 4 MPa。此外,内喷雾还可起到消 除火花、提高截齿寿命等作用。 现场实践中,掘进机尤其连续采煤机的内喷雾效果和工作稳定性往往难以保 证,主要受制于其密封、内喷雾水道设计制造困难,现有制造工艺难以满足可靠 性,安装及使用时密封圈、格莱圈容易损坏,工作效果得不到保证。近年来, 我国大中型矿井综掘中,普遍采用了机载式除降尘装置,由除尘器、除尘风 机、风筒等组成,与掘进机联动联控,除尘效果达到95%以上。为保证掘进 机械作业时粉尘的有效控制,本条规定,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 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 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禁止人员接近 规定掘进机运行时,将在工作空间产生大量的煤(矸石),滚落的煤(矸 石)会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 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美国等国家着力推广掘进机作业时防止人员异常接近装 置。掘进机运行时,如果人员接近至设定距离会发出声光报警;进一步接近时, 会断电控制,停止掘进机运行。 四、紧急停转按钮 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是为了在紧 急情况下能及时停止掘进机。在通常情况下,掘进机司机是在掘进机的一侧操 作,由于掘进机工作时发出的噪声和产生的矿尘,司机有时很难观察到另一侧的 情况。此时,若掘进工作面发生异常情况,在非操作侧的作业人员可立即停止掘 进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应该注意,急停功能是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无轨胶轮车等矿用大型 机电设备的通用要求。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五、照明与指示要求 掘进机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有利于掘进机司机操作时对前后方情况进行观 察,同时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他人不要异常接近掘进机,避免造成人 身伤害。 六、司机停止操作规定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以防止其他人员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七、停止作业规定 切割头是掘进机的工作机构,其上装有截齿,用以截割煤岩。切割头由电动 机驱动,切割头的控制则由液压缸实现。当掘进机停止工作时,若切割头仍悬在 空中,支撑切割头的液压缸处在承载状态, 一旦液压缸密封圈破裂,切割头落 下,势必造成人员伤害等事故。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 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本条是关于使用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必须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相比,去掉了“运煤车、铲车”的相关表述, 增加了“侧卸装岩车”。目前煤矿井下基本不再使用运煤车、铲车等装备,侧卸 装岩车在部分矿井作为掘进运输设备在使用,因此作出修改。 近年来,我国煤炭工业的高新技术和装备有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安 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一)侧卸装岩车等设备在狭窄空间运行,能见度低,易危及周围工作人员 的安全,因此要求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 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设有防拔脱装置,可防止电缆脱落,避免发生触 电伤人事故。操作电缆卷筒时,骑跨或者踩踏电缆可能导致漏电伤人,因此必须 禁止。 (三)司机在驾驶室作业,与工作装置有一定距离,且作业时能见度低,因 此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设备铰接处使用限位装置,可防止其大幅度摆 动失控伤人。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设置联锁装置,便于统一前后协调控制。给 料破碎机容易造成煤块(粉)飞扬,在其两侧行人和站人均不安全。 ( 五 ) 略 。 ( 六 ) 略 。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多应用于回撤通道、上下出口或者局部开采回收煤炭 的区域,工作空间相对狭小且设备集中,设置预警延时启动装置,可给周边设备 和工作人员留出撤离的时间,以利于安全生产。设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可 使机器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履带行走式支架独立运行在某一狭小空间,遇 到顶板和围岩出现冒顶和片帮时,可利用自身设有的自救和逃逸装置,安全处理 应急状况。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照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 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 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川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 措 施 。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 措 施 。 本条是关于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近年来,工作面长度有逐渐加大的趋势,例如,神东矿区回采工作面 长度已达300 m 以上。刮板输送机仅靠采煤机和机头装有的控制装置,难以保证 其安全可靠运行,因此还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信的装置,以便能 及时有效控制设备的运行,实现安全生产。 (二)液力偶合器是刮板输送机的连接保护装置,起到过载保护和过载缓冲 的作用。电动机长期过负荷运转,会导致油温过高,使合金塞熔化,必须按所传 递功率大小,注入规定的难燃液,并定期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易被污染, 因此要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保证其符合标准。 (三)目前,刮板输送机有向大功率发展的趋势,链速也大有提升。在大功 率高速运转的刮板输送机上乘人,容易发生伤人事故。 (四)刮板输送机在工作面狭小的空间内运行,且有若干工作人员在这一空 间进行其他工作,用刮板输送机运输物料,容易发生顶人和顶倒支架的事故。 (五)略。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 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 (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煤 个 捉 解 读 ( 0 5 ) 地卜 的 K 则、奶必造成上覆岩层的 落、离层、弯曲下沉IIe 胸降、国止地面及川下受护体受K 动义响血遭到破坏, 一般川M设保护 柱 的 式 随首矿井的开R、 需解放部分姐(构)物下、水体下、伙路下及 主眼井巷娱柱时、通过观测站 取地丧和岩层动变用、炒落带及予水限缝带 的高度以水文地质条们处化3数据、为安全回收 摄供可靠依据。 在现场文际1自中、也在借同一地K 的和关数据的惰况,鉴于地质条 件、尤其是水心地质条付育在异性、因此本条炮调必须在矿设立测站获取 实际资料、以确保煤柱的安全回收。 通过观测获取的岩移等相关数据是指导生产的依揪、但在开采中为防止一些 未知景响因素或者观测误导致决策或者开果失误,要求建(构)筑物、水体 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媒柱开采时必项进行试采、然后再进行更大范围的开采。 这是可靠的安个生产措施。 本条是关于煤柱试采前、试采时及试采结束后的规定。 保安煤柱开采事关矿井上下整体性安全的大局。本条对试采前提出了许 多相关的要求,试采中对过程控制进一步细化明确、试采结束后又强调必须 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这是州调责任贯穿始终的重要 体现 。 168 第五节 井巷和硐室维护 本条是关于井巷维修制度建立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相比,去掉了“加强井巷维修”的表述,增 加了“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采掘作业”的表述。目的是强调 井巷维修的重要性,因为失修巷道往往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受影响区域进行采掘 作业时产生的采动扰动,易造成巷道失稳、冒顶等事故,危及安全。因此,本次 修订不但强调了井巷维修的重要性,更是杜绝了失修区域的采掘作业带来的 风 险 。 井巷、支护体破坏和在失稳的状态下,围岩有冒落的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 安全,因此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做到定期维修。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使用侧卸装岩机、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照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采掘作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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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各类井巷维修施工应当遵守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相比,本次修订重新对条款进行梳理,结合 近几年巷道维修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提炼出最容易忽视、但影响较大的关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键环节和措施,进行针对性强调。这是因为受采深增加、开采强度加大等因素影 响,煤矿巷道控制越来越困难,变形也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国煤矿维修巷道 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越来越多,其原因大多为维修时没有严格按照科学安全的 维修顺序、维修范围执行,维修过程随意性较大,风险意识不强。 (一)失修井巷一般服务时间长,通风系统故障率高,加上断面收缩大、物 料堆积等影响,易造成风量和风速下降。岩巷维修过程中可能会有扩巷、爆破等 作业,作业环境粉尘等也易超标。为确保安全,应保障作业地点的风速,且不低 于0.25m/s。 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未维修区域冒顶及巷道堵塞,因此应由外 向里进行,确保施工区域后方处于良好支护状态,防止人员被堵或者被冒落研石 砸伤。独头巷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后,如维修过程出现 冒顶等情况时,会造成人员被堵;有的独头巷道处于封闭状态,人员冒险进入可 能还会引发窒息等事故。 (二)失修巷道的稳定性差,围岩破坏范围大,维修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 性,为防止维修过程中突然失去支护导致的不稳定围岩范围扩大、矸石不受控冒 落或者出现大面积冒顶等情形,必须有临时支护措施,并准备加固材料、金属支 架等,防止失修范围扩大、失控。井巷维修时有冒顶堵巷的可能性,因此不论是 独头巷道、多通道巷道,作业地点都要明确安全出口,确保冒顶堵塞等紧急情况 下人员可以安全撤离。 (三)严禁空顶作业是对所有采掘作业的要求,井巷维修更是如此。按照规 定循环距离维修,是要求按照规程要求的循环距离(一般是原支护排距)进行, 不得一次性大面积挑顶或者刷帮、造成大面积裸露,防止围岩受扰动较大,出现 冒顶、片帮等危及安全的情形。井巷维修应按照顶板、帮部、底板顺序进行,即 先维修顶板,再维修帮部,最后维修底板,不得同时揭露顶板、帮部或者底板, 应按照顺序依次揭露后立即支护加固。近几年多起修巷事故表明,同时揭露顶 板、帮部或者底板时,围岩不稳定性异常增大,失稳风险大。 (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在加固维修时,往往需要撤掉损坏支架并更换新支 架,但失修巷道往往在拆除支架的瞬间会产生冒顶等,因此在进行维修操作前, 先进行临时支护。 (五)井巷维修过程中,矸石冒落、崩落、片帮以及支架、锚杆、锚索等支 护构件的掉落等不可预测,危及安全,因此应停止行车。确需行车的,应制定严 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倾斜井巷维修时,上段维修过程中不慎滚落的矸石、物料和 支护构件等都会对下段作业人员造成安全威胁,应禁止同时作业。为防止作业过 170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程中不慎滚落的研石、物料和支护构件等对下段设备设施、其他作业人员等造成 威胁,必须制定防止滚落的措施;倾斜井巷支架受力状态差,还应采取防歪倒措 施,避免支架歪倒造成的冲击或者冒顶等事故。 本条是关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的规定。 报废井巷处于长期失修或者维护不良的状态,围岩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位 移甚至破碎,容易冒落和片帮,因此要制定安全措施,明确若干条件下应注意和 严格执行的事项,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五十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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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报废巷道必须进行封闭的相关规定。 报废巷道进行封闭,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员误入导致事故发生。废巷封闭后要 进行明显标识,并提醒人员不要损坏。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壁墙上留 设泄水孔,可防止井巷长期积水造成溃水事故。 本条是关于报废井巷记录存档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报废井筒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人员误入报废的井筒(平硐),造成坠人伤害事 171 故。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彭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防止涌水溃入井下,危 及相邻矿井成者开果区域的安全。 本条是关于倾斜巷道防止坠人、坠物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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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相比,作了大幅度调整,要求更为具体明确。 近年来,煤矿煤仓事故较多,教训深刻,如中阳煤矿“3 · 11”溃仓事故, 7人被埋;沙曲一号煤矿“12 · 13”较大煤仓坠落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受 伤。本次修订对煤仓、溜煤(矸)眼的设计、使用和管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 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 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 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做好煤仓防水工作,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 板。原煤含水量较大的应当采取煤仓下口钻孔截排引流等措施。煤仓有淋水时必 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原煤含水量较大的应当在主煤流运输系统安装煤 水分离装置。 (三)加强煤流源头及过程管控,应当加强运输系统大块煤矸、异物识别与 处理,工作面转载机等处应当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应当安设除铁器,煤仓 入口应当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等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 物进入煤仓。 (四)加强监测监控,煤仓应当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 一氧化碳传 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数据上传至矿井调度部门,对积煤 异常等情况及时报警。 (五)加强煤仓设施和设备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完好性,规范测 试试验,加强维护并及时检修。煤仓检修、清理、修复加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自上而下递进作业。可使用成像扫描仪、摄像仪等设备进行探查,避免 人员进入煤仓。确需入仓处理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处置预案,现场必须 配备安全监护人员,严防坠落、煤矸垮塌、窒息、中毒、陷入煤泥等事故。检修 煤仓下口给煤机时,应当在煤仓上口设置警戒,防止煤流、杂物进入煤仓,并采 取防止风流短路的应急措施。 (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位置应科学确定,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 制。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第四章 通 风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健康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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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下风流中空气成分安全健康指标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 百三十五条相比,明确了空气成分是指井下“风流中” 的,表达更为准确;增加了“安全健康指标”的表述。 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是指井巷风流中的空气成分,不包括采空区中的空气 成分。本条规定的氧气最低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 是指作业人员长时间处于该环境中,其安全健康都不会受到影响的标准,不是发 火预警指标值。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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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巷中风流速度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相比,增加了“安设风门的联络巷在符合本 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受最低风速限制”的规定。 限制井巷风速主要是从安全生产、人员健康、作业条件与环境等方面考虑 的。矿井总进回风巷、人员升降的井筒和架线电机车巷道等,如果风速过高,运 输提升都存在危险,人员作业困难、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隐患。另外,井下湿度 较大,风速过高也会影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对箕斗提升井兼作进风的井简输 175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送机井巷、采区巷道和采掘工作面规定最高风速限制,同时考虑到了风速过高容 易引起粉尘飞扬、不利于作业安全。 总进回风巷以及风井和风硐风速过高、会导致通风阻力过大,影响矿井通风 能力,而且一旦这部分井巷稍成出现一些变故,就会影响整个矿井通风系统的稳 定。限定最高风速,同时考虑到了巷道的最大通风承载能力。 规定了最低风速的地点,主要是针对生产条件变化、有害气体涌出较多的采 挺工作地点和相关巷道。风量过小、风速过低不能有效地稀释瓦斯及其他有害气 体和排出粉尘,威胁安全生产。 起定了最低和最高风速,并不意味着只要风速不超限、风速特别低或者特别 高就合理,对于各采据作业地点还应该从构建合适的气候条件和排尘需要考虑, 一般认为、最优的排尘风速为1.5~2.0m/s。 (1)表6中对井筒、风桥和总进回风巷没有最低风速约束,这些井巷不是 无风也可以、实际上在正常通风时,其风速不会太低。同理,对其他通风人行巷 道也没有最高风速限制,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其风速也不会太高。表6中没有规定 部分胃节风窗口的最高风速,实际上这些窗口的断面积比较小,风速很大,但因 不属于行人通道,故最高风速不作限制。 (2)表6中规定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 m/s, 掘 进中的岩巷不得低于0.15m/s,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不得低于0.15m/s, 是指井下 通风巷道不得低于0.15m/s, 但对于安设风门的联络巷,风门在井下的作用是防 止风直短路、这些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只要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规定要求,氧气浓度符合要求,不需要单独配风,所以明确了不受最低风速限 ,但需要对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进行定期检查,其他种类气体的 检奁及各种气体检查泵次或检查方式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3)对于箕斗提升井兼作进风的井简、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回风的井筒, 风速过高会造成扬尘,存在煤尘瓦斯爆炸风险,其风速不得高于6 m/s。 对于装 有带式输送机兼作进风的井筒,风速过高会造成扬尘,存在煤尘瓦斯爆炸风险, 且井筒内作业人员出入相对频繁,结合职业健康卫生考虑,其风速不得高于 4m/s 。 当主要提运设备装备在进风井筒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煤炭集中在箕斗中, 不易产生煤尘,故其最高风速限制值稍高。而带式输送机中煤炭处于连续分散运 输状态,更容易出现煤尘飞扬,其最高风速限制值必须更低。 (4)架线电机车巷道的顶部容易发生层状瓦斯积存,极易引发瓦斯燃爆事 故,对于有瓦斯涌出的巷道,其风速不得低于1.0m/s; 即使无瓦斯涌出,其风 176 迷也不得低于0.5m/s。 (5)对于综合机械化综采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 施后,其最高风速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m/s, 主要考虑采取有效的防尘措 施、风速放宽一些,作业环境受粉尘影响不大。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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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最低温度的规定。 空气温度分为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干球温度是指用温度计或传感器直接测 量的空气温度,温度计的感温元件(如水银球、热电偶)直接与空气接触.不 受水分蒸发影响,测量的是空气的实际温度,直接反映空气的冷热程度。湿球温 度是指用包裹着湿润纱布的温度计测量的温度,温度计的感温部分被浸透水的纱 市包裹,当空气流经纱布时,水分蒸发会吸收热量,是空气冷却到饱和状态时的 温度,间接反映空气的湿度状况。本规程空气温度指的是干球温度,温度低于 0℃的地面空气进入井口后,遇到淋水和潮湿空气容易结冰,对提升设备和人员 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有时还可能发生冰凌坠落伤人的事故。因此,寒冷地区的 进风井口都应安设空气预热设施,以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在2℃以上。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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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矿井风量计算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相比, 一是对于柴油动力装置巷道配风量由 “增加配风量”修改为“验算配风量”,二是明确了“联络巷”无须验算巷道配 风量。 为保证井下人员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稀释和排出井下有害气体及粉尘, 创造良好的气候环境、井下必须连续不断供给新鲜空气,其需风量必须通过计算 来合理确定。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 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 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利 用率应达到要求。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作业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 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 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 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一 、矿井总需风量计算 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执行,计算方法 有两种:一是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不得少于4m³/min; 二是 按照矿井实际布置的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计算,并符合 风速规定的要求,分别逐个计算所需风量,再“由里向外”计算出采区、矿井 的总需风量。 二 、单个采煤工作面需风量计算 采煤工作面风量要按照瓦斯 (CH₄ 和 CO₂) 涌出量、 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 炸药量、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合适的气候条件,分别计算需风量(这里不 再逐一列举计算方法),取其最大值作为该采煤工作面的需风量,再进行风速 脸算 若该值处于按最低和最高风速验算得出的风量值之间,则将此值作为该工作 面的需风量;如果此值大于按采煤工作面最高允许风速求算出的风量,则需要采 取措施,降低该工作面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量或炸药量,确保采煤工作面风速 符合《规程》要求。 备用工作面的需风量不得低于该采煤工作面投人生产后实际需要风量 的 5 0 % 。 178 三 、单个掘进工作面需风量计算 首先按工作面瓦斯 (CH₄ 和 CO₂) 涌出量、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药量、同 时作业的最多人数等因素计算该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最大值,然后确定局部通风 机型号及其台数,再计算出局部通风机总吸风量(即需要供给风量),并按照风 速验算确定需要给该掘进工作面的需风量。对于个别大断面一次爆破成巷的掘进 工作面,用最大炸药量方法计算出来的风量值偏大时,可以适当延长爆破后排除 炮烟时间,之后人员再进入工作面作业。 四、行驶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的巷道风量验算 通过现场车辆使用实践中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行驶过程中车辆下 风侧巷道风流中氧气浓度并未明显降低,车辆对巷道风流氧气消耗非常有限,对 于流动的风流影响不大。但目前井下车辆数量众多,且呈增长趋势,如果按 4m³/(min·kW) 增加车辆配风将造成矿井配风量过大,会打破工作面适宜工作 的气象条件,所以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验算巷道 配风量,配风量验算取值每千瓦不小于4 m³/min, 但对于机车经过的联络巷除 外,由于安设风门的联络巷在满足气体要求的前提下不受风速限制,对于不安设 风门的同为进风或同为回风的联络巷为有益角联巷道,巷道比较短,风速一般不 大,如按柴油机车功率配风,会增加额外配风量,增加矿井总进风量及内部漏 风,不利于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相比,本次修订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删除了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生产能力的 要 求 。 由于矿井生产区域和生产强度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量 也随之变化,若这些矿井的通风系统没有及时进行调整或改造,可能出现风量不 足等隐患,甚至酿成重大事故。为避免在制定采掘计划时未考虑通风能力变化而 造成的安全与生产脱节、事故隐患增加的被动局面,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 179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时必频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第八章是关于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要 求、对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通风系统 生产能力计算、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内 容参照原文件。通风能力核定必须在每年年初结合煤矿年度采掘作业计划进行, 核定过程和结果必须真实可靠。年度采掘作业计划严格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进行 安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佗用民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 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 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应当根据 尺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本条是关于矿井风量测定和调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相比,本次修订把“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 测风”修改为“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是指每月至少进行3次全面测 风,每次的时间间隔需要相对平均,解决了执法过程中有的月份为28天或31天 的困难;增加了“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 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的要求。“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 的记录牌上更新”,强调“更新”是为了允许使用电子牌板记录测风结果。 为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各个用风地点风量满足当期配风要 求,根据采掘工作面分布和风网结构的不断变化,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进行 风量调节。必须建立定期对矿井风量进行全面测定的管理制度,通过对矿井风 量的全面测定,了解总进回风量和各个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以及矿井的 溜风、有效风量等现状及变化情况,为不断提高矿井通风管理水平提供科学 依据。 风量在线监测技术已经应用多年,对矿井测风地点采用实时风量监测有助于 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助于推动煤矿井下减人、增安、提效;为了保证实时风量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规定必须对风速传感器进行定期校准,对于超声波 式或激光式风速传感器至少6个月校准一次,其他类型风速传感器至少1个月校 准一次。对于采掘工作面,由于其是井下最主要的用风地点,采掘工作面是动态 180 交化的,为了保证其更安全,同时要求还需要人工测风。 风量调节可分为局部风量调节和全矿井风量调节。局部风量调节可分为增加 风阻调节法和降低风阻调节法。当采用局部风量调节不能满足矿井生产需要时, 还必须对矿井的总风量进行调节。矿井总风量调节主要是调整主要通风机的工况 点,其方法是改变主要通风机的特性曲线或工作风阻。改变主要通风机特性曲线 调节法主要有改变通风机转速和改变轴流式通风机动轮叶片的安装角度及对旋式 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前述方法仍然不能满足井下生产需要时,必须更换主要通 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风阻是对全矿井通风系统实施大改造。 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管理的规定。 煤矿必须按照井型、开采条件及灾害程度,依据《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 标准》(GB/T 50518) 配齐配足通风检测仪表,且每种仪表的备用量不小于应当 配备数量的20%,满足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需要。 对通风安全检测仪表的检验,有着一套严格的检验方法、送检期限和标准。 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括风表、光干涉式甲 烷测定器、催化式(激光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 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 检验 。 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规定。 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是完整的,且 与邻近矿井是相互独立的,其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自己独 立的进风井和独立的回风井,井下没有与邻近矿井相沟通的巷道。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主要指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方 法、更换主要通风机、改变总进风巷与总回风巷的功能或数量等情况。总进风巷 是指服务于全矿井或者矿井一个水平或者矿井一翼或者多个采(盘)区的进风 18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巷道。总回风巷是指服务于全矿井或者矿井一个水平或者矿井一契或者多个采 (盘)区的回风巷道。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重新进行风量分配,通风设施、 通风网络等需要重新改设或调整,并要对比和选择最佳通风方案等。煤矿企业要 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改变矿井通风系统,要明确程序、分级审 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制度。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技术部门要从系统设计、采掘部署把 关,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通风管理部门做好矿井通风系 统的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同时要把好矿井风量和通风能力关,定期进 行核定。防止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通风能力生产。 (2)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关于通风方面的 规定.严肃认真地对矿井通风系统做定期或不定期的隐患排查。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细致严谨的重要工作,处理不 妥,有可能严重影响通风系统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其防灾抗灾能力,甚至酿成事 故。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设计重点内容:矿井概况,矿井通风系统现状,存在的问 题、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方案确定,对推荐方案作出的工程设计、经费预算、预期 效果和方案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各方案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 (4)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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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巷道贯通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相比,本次修订把“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 内的一切工作”修改为“贯通后,必须停止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增加 了“影响区域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确定”。主要考虑一些联络巷的贯通对采区通 风系统的影响较小,如果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尤其对于通风影响非常小区 域,还影响生产,至于哪些巷道贯通有影响及其影响区域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巷道贯通会使井下通风系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涉及顶板、爆破和“ 一 通三防”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一通三防”问题。如何防止因 通风系统的突变而导致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变化、瓦斯超限、煤尘飞扬和火区失 控,以及如何防止因地应力集中而产生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事故,是巷道贯 通时的通风安全管理的关键。 一般巷道的贯通地点要选择在煤(岩)层及其顶底板稳定、受地质构造影 响较小的区域。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巷道贯通地点还应该尽量避免贯通 地点的应力叠加,确保瓦斯抽采充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彼贯 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 贯通点周围10m 内 的 巷道应加强支护。 183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困 3 - 4 - 1 某矿1Ⅱ号工作面事故区域通风系统示意图 实际工作中,巷道贯通作业时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 、加强地测管理工作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地测部门必 须出具贯通地点的地质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 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控 批通前、贯通时和贯通后,都必须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防风流紊乱。 货通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 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1)绘制可能受巷道贯通工程影响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分别标明贯通 前后的各巷道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等参数的变化,尤其是局部通风机位 184 置的调整、风门和调节风门等风流控制设施的布置等情况。 (2)充分分析贯通工程对通风系统的影响,明确货通时风流调节设施的布 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有关风流控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明确先后顺 序、联系方式和责任人。重点防止出现因风速超限而导致煤尘飞扬,因采空区或 密闭内的瓦斯大量涌出、循环风及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形成,无风或微风等原因 引起瓦斯超限的严重隐患,尤其要充分考虑到贯通工程对火区的不良影响,严防 火区复燃及瓦斯爆炸。对于处于进回风系统之间的贯通工程,必须事先做好风流 词节的准备工作,尽量减小被贯通煤(岩)柱两侧空气压力差、严防风流短路 而影响其他区域的安全生产。 (3)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明确停止作业的范围。对于采区内部影响范围的贯 通工程,在实施贯通作业前,必须停止彤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对于两个水平之 间或新准备采区的主要进回风系统之问的贯通工程,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影 响相邻区域的安全生产,同时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 贯通时,必须有领导和通风专业人员进入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准 备实施贯通工作前,必须确认需要做的一切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尤其是应该停止 作业的区域是否停止作业,确保无安全隐患。 货通后,通风部门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 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对于预先停风的掘 进巷道,必须按要求安全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三、必须做好贯通前掘进工作的安全管理 (1)按照本条要求的提前量,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货通、另外一个工作 面停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 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而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 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人口必须有专 人警戒。爆破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3)间距小于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道贯通进行掘进时,两条巷道的人 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每条巷道的两端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185 (4)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的 安全技术措盗执行 (5)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巷道贯通地点,必须有可靠的防突和防 冲指施、并保证得到有效实施。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者安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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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 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的使用问题。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相比,本次修订一是把“主要进、回风巷” 修改为“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表达更准确;二是 把“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修改为“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 向风门”.明确正向风门要求联锁,反向风门不做联锁要求;三是增加“或者安 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适应新型风门的要求;四 是增加“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 程师审批”,联络巷用作明室等其他用途时,需专项设计,保证安全性。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 无论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只要不作为硐室或者通风行人使用,必须进行砌筑 永久性风墙,如果单道永久性风墙两侧硐室大于6m, 不满足扩散通风的条件, 需要即筑两道墙作为永久性风墙,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避免风流短路。 永久性风墙是指采用砖、科石或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砌筑的挡风墙,只有1道挡 风墙的厚度不小于1000 mrn,2 道及以上挡风墙每1道的厚度不小于500mm, 挡 风墙及与联络巷四周连接处不溺风。以平衡风门或侧向推拉门为典型代表的具有 同时正反向功能的风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熟应用。井下风压较大的联络 巷,2道风门承受风压较大,开启风门较困难,可增加风门道数以分摊每道风门 承受风压。在人员或车辆通过联络巷时,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防止风流 短路,两道正向风门必须联锁,但对于反向风门不要求联锁,主要考虑反向风门 仅在矿井火灾或反风演习等极少数灾变时期发挥作用,反向风门联锁会降低灾变 应急人车通行便利性;此外,水害或顶板等事故引起的水砂或均落围岩可能会导 致1道反向风门无法关闭,反向风门联锁会造成另1 道反向风门无法打开,人员 无法及时通行逃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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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主要提升和运输井简兼作风井使用时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相比,本次修订本条中对风速不再做要求, 将其整合到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把“装设甲烷断电仪”修改为“装设甲烷传感 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 抽出式通风的矿井中,主井无论是装备箕斗提升还是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兼作回风井筒时,由于上下装、卸载装置和露出地面的井简部位及相关设施封闭 困难,导致严重的外部漏风而直接影响矿井的有效风量,运输提升过程对风流的 稳定性也有较大影响。带式输送机也有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或者发生明火 火灾的危险。因此,必须严格要求,并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抽出式通风的矿井中,主井兼作进风井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煤尘飞扬的揩 施;装有带式输送机时,还应该有可靠的防灭火措施。 (一)抽出式通风矿井中主井兼作回风井时,带式输送机属于机电设备,在 其工作过程中回风井风流瓦斯或煤尘浓度超限时,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故要 求其回风井的风流中都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超限 时立即切断带式输送机的电源,进行处理。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要求在其上下 装、卸载点安装喷雾装置,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安装净化水幕等设施,用以净化风 流。另外带式输送机在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因为托辊转动失灵或输送带跑偏摩擦 发热而发生火灾,故井简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一旦出 现发火征兆,立即报警并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生产矿井现有”作为限定范围、意思是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 井时,必须按本条款采取措施;新建、改扩建矿井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箕斗提升 井和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简都不允许兼作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 急惰况下可作安全出口。本条要求“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简中必须装设自动报 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是由于带式输送机有可能出现火灾,必须采取安 全措施;而箕斗提升采取此措施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第一百六十七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以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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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掘进通风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相比,本次修订一是把“必须引人总回风巷 或主要回风巷中”修改为“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因为本次修订中重 新定义了总回风巷的概念;二是“上述2种回风流”修改为“上述2种引人生 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表述更准确,是指串人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有害气 体浓度,不是指混合后的有害气体浓度。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施工过程中掘进巷道的通风,都必须实现独立通 风,避免其回风串人生产水平或采(盘)区。然而,在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 (盘)区施工初期,掘进巷道的回风系统尚未形成,较难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 只能串人生产水平或采区的进风流中,这种情况属于串联通风,有一定的危险,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在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巷道布置时,巷道布置必须有利 于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其掘进工作面的回风 可以进入生产水平或采(盘)区的进风流中,但掘进通风只允许一次串联,严 禁二次及以上串联。 188 (2)在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回风串入生产区 坡,容易发生因为喷出或突出动力现象而在回风侧形成事故隐患,必须严禁。在 这种情况下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 危险的媒(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 日风,可以引人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3)“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 不得超过0.5%”指的是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掘进巷道回风流中的甲烷和 二真化碳浓度、而不是指其回风流与生产水平或采(盘)区进风流混合处的气 体浓度。 (4)此种情况下属于暂时的串联通风,一旦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立 即改为独立通风。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各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 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 区和采煤工作面构成按照设计全部完工的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 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 长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 巷、一段为回风巷。 本条是关于采(盘)区通风系统及其构建过程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相比,本次修订一是把“构成通风系统”修 改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二是把“采煤工作面必 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修改为“采煤工作 面必须在采(盘)区和采煤工作面构成按照设计全部完工的完整通风、排水系 统后,方可回采”;三是把“开掘其他巷道”修改为“开掘回采巷道”,主要考 虑灾害治理巷需提前施工,不于回采巷道,但严禁回采巷道用作灾害治理巷; 四是把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修改 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盐)区”,避免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了低瓦斯矿井开采燃层群,没有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需要布置专用 回风巷的歧义:五是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 聚采(盘)区巷道设计为一段进风巷、 一段回风巷。 采(盘)区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井必须优化生 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要建立系统合理、 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次典型重大灾害事故惨痛教训的总结,前几版 的《规程》多次进行了谨慎的修改,有关要求也是日常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重 点。本条既规定了“生产采(盘)区通风系统”的状态要求,也规定了其构建 过程准备采(盘)区必须重视的细节。重点有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生产水平和 生产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二是准备采(盘)区按采(盘)区设计构 成通风系统后、方可铌进或回采;三是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要求;四是采(盘) 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向题。 因为生产布局不合理和采(盘)区通风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恶性事故 特别多 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前的+1813m 石门内3道风门中的2道被运送综采 支架的平板车卡住不能关闭,另外1道风门又被车撞变形,整个采区风流严重短 路;作业人员将进风行人下山内+1710m 标高处的挡风墙撞坏,局部风流短路; 6号回风巷掘进工作百停贝后排放瓦斯时,在4号运输巷内安装了4台局部通风 机冏时运转,且6号回风巷的第5联络巷至回风下山之间因积水排风不畅,导致 局部通风机所在的4号运输巷处风量严重不足,产生循环风,6号回风巷排出的 瓦斯经第5联络巷倒回4号运输巷局部道风机处(第5联络巷的风门没有及时完 整地构建),瓦斯浓度达到煜炸极限后被矿灯引爆。 事故的实所是采区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极其不合理:采区一翼同时布置的采 握工作面数目太乡;采区下山未货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仲;巷道之间的联络 巷太乡且全用贝门隔开.而贝设施构筑不及时。诸多因素增大了管理难度,也 降低了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该煤矿没有合理安排采掘部署、 其他从域不好布置工作面回采,发现4号综采准备工作面巷道遇到断层时,为了 快出爆,在该工作图范围内又布置一个4号高档普采工作面。 J90 图 3 - 4 - 2 某矿瓦斯爆炸事故采区通风系统示意图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 平或生产采(盘)区的回风直接进入总回风巷或回风井的通风方式。其各生产 水平之间和各生产采(盘)区之间回风相对独立,相互不交叉。这种布置有许 多优点, 一是正常生产时期,互不干扰,能够保证相对独立,通风系统比较稳定 可家;二是在灾变时期,某一 区域发生事故,对其他区域的通风设施破坏力就会 弧,有害气体侵蚀范围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次生事故。 (2)“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 区的当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是指在走向长壁式开采的情况。此处的 “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通风系统”是指按照采(盘)区批复的设 计 . 采(盘)区的进风巷、回风巷贯穿整个采(盘)区,相互贯通形成通风系 统。此处的“方可开掘回采巷道”是指开掘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至于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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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是指每个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人工作 面回风巷、采(盘)区回风巷,不再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串联通风 是指井下某个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人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串联通风存在 很多危险性,世界各国都曾经因此发生过多次严重的事故,所以采掘工作面应当 实行独立通风。特殊情况下,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必须采用串联通风时, 必须满足本条要求,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要求。采煤工作面是井下人员较集中的工 作地点,这里作业环节多,相互之间难以协调,是受灾害威胁最大的地点,严禁 任何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这是更高要求。将1个回采工作面分为2段及2 段以上且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其通风方式采用“两进一回”或“多进一回” 实现串联通风的;或者在同一条通风线路中,将一个采煤工作面分为若干段、供 电系统为同一系统且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都属于“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必 须严禁。 (2)采煤工作面串联掘进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串联掘进工作而的要求。同 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I次 (3)掘进工作面串联采煤工作而的要求。只有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 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 有困难时,才允许其回风串人采煤工作面,且必须制定措施,构成独立通风系 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回风串人采煤工作面的要求比较严 格,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串联一次,一是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 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的,二是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 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况不允许掘进工作面回风串人采煤工 作面。 (4)无论何种串联通风,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 过1次。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人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 传感器,此传感器安装在放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或者在被串联通风的 扬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端,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 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 (5)串联通风的前提条件是“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也就是说串联通风 是暂时的,不能理解为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都允许长期存在。构成独立 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6)根据本条最后一款,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 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容易出现误穿煤层突出或者突出 煤层自行冲破煤(岩)柱突出,并可能产生次生事故。因此,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时也严禁此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申入其他采掘工 作面。 (7)采用申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供电的顺序要坚持“先 进风侧,后回风侧”,必须先安全排放进风侧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然后才能 给回风侧的采煤工作面供电或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排放其中的瓦斯。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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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防止煤仓和溜煤眼引起通风系统不稳定的规定。 煤仓和溜煤眼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主要是因为放空后的煤仓和溜煤 眼容易引起风流短路,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即使因积水而放空,也必须及时关 闭闸板。 煤仓和溜煤眼都不得兼作通风眼,因为边溜煤或放煤边通风会导致大量煤尘 飞扬,恶化生产环境,甚至引发事故。同时,煤仓或溜煤眼经常边溜煤或放煤, 若兼作通风眼、则通风系统极不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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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相比,本次修订把“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 工作面”修改为“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主要考虑煤层倾角8°以下 为近水平煤层,更科学。 下行通风是指当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水平高于回风巷水平时,采煤工作面 的风流沿工作面的倾斜方向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下行通风有利于降低 采煤工作面的煤尘浓度,对于防止工作面顶板层状瓦斯积聚和回风隅角瓦斯 积紧、抑制煤炭自燃都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煤层倾角较大的采煤工作面采 用下行通风时,若工作面风速小、瓦斯涌出量大,尤其是一旦发生突出时, 下行通风很容易引起大量瓦斯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事故的危 害范围。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煤层倾角不大于8°的,无论是否为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均可采用下 行通风。 (2)突出煤层倾角大于8°的,其采煤工作而严禁采用下行通风。非突出危 险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安 全技术措施。 195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本条是关于采场通风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相比,本次修订将“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释瓦折”修改为“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隅角瓦斯”,明确了禁止的具体 地点,主要考虑采煤工作而回撤时是可以使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的情况。 采煤工作面是井下人员较集中的工作地点,采场通风也是矿井通风系统中最 关键的一个环节,必须为采煤工作面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最 大限度地降低瓦听煤尘和火灾隐患。 (1)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矿井全风压通风,实际上就是“以掘代采”,就不 可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这种情况在小煤矿比较常见,历年来发生的事故 非常多,必须严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将“采煤工作面不 能保证2个杨通的安全出口的”归入“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重大事故隐患 现场用局部通风机稀释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大体上分为两大类,第一 大类是用局部通风机吹放,第二大类是用局部通风机抽排。第一大类中,一是从 工作面联络巷新鲜风流处安设局部通风机,接风简经回风巷强行稀释回风隅角瓦 斯,此时风机的作用反向与工作面全风压的方向相反,风简也会减小回风巷的有 效通风断而,降低工作而的通风能力。这种做法只是从表面上降低了原积聚地点 的瓦斯,没有从根本上减小这个区域的瓦斯量,甚至可能使瓦斯积聚地点向工作 面风流方向的反方向移动,瓦斯积聚位置随时变化,更为危险。二是在离回风阳 角较近的工作面支架上直接安设局部通风机吹散瓦斯,此时局部通风机产生的噪 声会严重影响作业环境,该风机若控制不恰当,可能会吸入采空区中的瓦斯,在 196 一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压强度、足够的气密性能、维修加固空间和使用寿命,有矿 震危险的区域密闭必须具备抗冲击性能;永久密闭应优先选择充填方式封闭,不 具备充填条件的密闭,必须增设一道可压缩密闭(可采用膨胀型可塑性材料); 大面积采空区封闭,可选择封闭长期不用巷道的方式,实现大范围封闭;需泄水 的密闭应在确保不酒风的前提下,保证其泄水能力;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 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预留加固空间,巷帮破裂的巷道封闭后,应对密 闭周边巷道进行注浆加固处理;永久密闭墙体必须与巷壁紧密结合,连成一体;密 闭前应设置福栏、警标、检查箱和管理牌板,配齐观察孔、措施管、束管等辅助设 施: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观测制度,掌握采空区内的气体情况,采空区密闭内气体要 定期进行分析.井检查密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密闭实行建档管理,密闭台 账内容包括签闭材料及厚度、施工时间、封闭长度、封闭区基本状况等;与采空区 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及时进行封堵;所有密闭施工必须做到“一 工程,一措施”,需要注浆的地点必须制定完善的防溃浆措施,保障注浆安全。 采区开采结束是指采区内最后一个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封闭完成或采区煤柱回 收完成 第一百七十四冬 拉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垮、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巨在饵角大于8°的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 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 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实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刽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设施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相比,本次修订明确了不应设置风门的倾斜 运输巷的倾角为大于8°,更便于管理。 通风设施在通风系统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风设施质量可靠、安设地点 合理且及时,是构建稳定可靠通风系统的前提。同时,如果通风设施质量不可靠 或安设位置不正确, 一旦发生事故,通风系统容易遭受严重破坏,易造成灾惰 打大 一 、控制风流的设施必须可靠 通风设施构建前,必须绚制施工设计,施工质量及管理标准符合相关规范或 198 标准的要求,做到调控风流的设施安全可靠,系统稳定。要保持风门、风桥、风 塔、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明确其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 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 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盘)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 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 通风工程亏欠。 二、设置调节风流的设施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的构建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如图3-4-3所 示,为保证同掘进工作面相关联的系统有足够的风量,必须在采(盘)区进风 巷1和回风巷2之间设置调节风流的设施,其措施有两种: 一是进风侧设阻,即在图3-4-3中局部通风机与联络道4之间设调节风 门。这种布置方式的缺点是进风侧行人运料过程中经常开启风门,导致系统不太 稳定;优点是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比较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有毒有害气体很快 直接进入采(盘)区回风巷,不易侵蚀进风侧,无论是突出矿井还是非突出矿 井,都可以采用这种布置。但突出矿井中,必须按《规程》第二百四十条要求, 在局部通风机与联络巷4之间至少必须设2道反向防突风门。 图3-4- 3 掘进通风系统调节风流设施位置比较 二是回风侧设阻,即在图3-4-3中掘进系统回风巷与采(盘)区回风巷 之间的联络道5设置调节风流设施(如果是调节风窗.则设置1道即可;如果是 画节风门,必须至少设置2道)。这种布置方式的优点是调节风流设施处于回风 绕道中,行人运料对通风系统的影响较小。但一旦发生事故,有毒有害气体难以 迅迷排出,容易逆流侵蚀进风系统。故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 100 闻节风量的设施 另外必须指出,局部通风系统构建时必须注意风流控制设施构建的先后顺 序,保证局部通风机所在全风压通风巷道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 出现循环风,如图3-4-3所示,局部通风机位置调整后,若3号联络巷道设有 及时封图.风流短路会使全风压供给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风量小于局部通贝机 的吸风量。产生循环风。对于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区域,这种情况下即使在进 风系统设调节风量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因为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掘进, 一旦 一个霍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必然危及另外一个工作面的安全。所以,突 出危险区不允许这样的两个握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但可以在都不停风的前提下交 答作业 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规定。 矿井通风阻力是街量矿井通风能力的主要指标,也是进行矿井通风设计和矿 井通风管理的主要依据。通风阻力测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测定各种类型井巷的通 风力和风量,求算符合本矿井实际的典型井巷的标准百米风阻值和标准摩擦阻 力系数值,作为矿井通风技术管理的基础资料。同时,只有通过比较全面而系统 的通风阻力测定,才能准确拿握矿井各通风系统阻力分布情况,为风量调节、均 压防灭火和瓦所管理及通风系统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矿井通风四力图定参照《够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T 440)。各煤矿企 业应根据矿井实乐悄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各通风系统的阻力分布 值况及阻力集中的主要原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通风 阻力必须符合(煤耳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28) 的规定,否则应采取 降A 措施。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目的是分析判断新井的通风能 力能否网足生产能力的要求,了解新井通风阻力的大小及分布状况,为投产后进 行的通风管厘提供科学依据 随看矿井开采活动的进行,采区分布和通风网络结构将发生变化、通风阻力 也会闭之发生变化,因此,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00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巷道分布和通 R 网络结构发生了变化,通风阻力的大小及其分布也必将随之变化,必须重新进 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此处的“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主要指改变通 风系统类型、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改变矿井一巡及以上 通风系统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隅角瓦斯。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照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照月度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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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条是关于绘制矿井通风图件的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图是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绘制的,是煤矿生产管理 中的必备图纸,是矿井通风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和基础资料,也是预防与处理矿 井灾害事故时的必备技术图件,必须准确绘制并及时更新,做到“图实相符”。 矿井通风系统图上必须标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及其规格性能、进回风井 巷和采掘工作面的位置与名称、风流方向、风量大小、通风设施与设备的安装地 点等。这些内容是日常通风管理工作和抢险救灾时经常和必须了解与掌握的基本 况。必须真实地反映井下通风现状,为分析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和改善通风条 件提供依据。要按季度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以便及时反映矿井开拓、开采和矿 井通贝系统的变化与现状。 同时开采2个以上煤层联合开采,能在同一张通风系统图中标绘清楚的可不 4分层绘制,但3个及以上煤层联合开采,除绘制所有煤层通风系统图外,还必 须绘制每层煤的通风系统图,层间相联系的巷道必须绘制齐全。矿井通风系统立 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必须相对应。 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五假三超”,其中,“五假”是指假整改 (以整改、维修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假密闭(隐藏掩盖超层越界、私 挖品采行为)、假数据(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通风瓦斯等报表和相关资料 透假)、假图纸(图实不符或多套图纸等)、假报告(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 性评价、地质助探等造假)。国家多次强调的重点打击对象就包括“图纸造假, 国实不符,打假密闭违法生产的”。这些违法现象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 通风系统图中难以准确体现 201 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多起事故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如隐瞒非法越 界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和掩盖停产期间的生产,采用假图纸和假资料、打假密闭 墙、安设假视频监控和假人员定位,设置暗哨等多种手段恶意逃避监管。尤其是 这些矿井实际通风系统图只掌握在个别人手中,在抢险救灾时,没有真实可靠的 图纸作依据,严重影响了抢险救灾方案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延缓了救灾的进 度.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人数,教训极其惨痛。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亦故隐患”包括 图纸作假、隐啮采掘工作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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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主要通风机安装与使用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关键的设备之一,必须保证其连续稳定安全 运转,对主要通风机的总体要求:性能与井下风网合理匹配,可调性好、高效区 宽、运行效率高;安装、调节和运行费用低;在灾变时期,具有强有力的控制 力.确保事故后有毒有害气体不容易扩散并侵蚀其他区域,遇险人员能够安全撤 离,为抢险救火提供安全保障。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矿井必须按照《规程》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求,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确 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矿井停产检修期间也不得停风、但为了防止采空区煤炭 自燃,可以在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适当减少部分区域的风lit;一旦 风机停止运转,必须在10 min内保证备用风机可靠启动和运行;要按照《规程》 第一百八十条的要求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2)生产矿井同一回风井在逐步更新主要通风机时,可以配备2套同等能 力但不一定是同一型号的主要通风机,新建矿井同一回风井应该装备2套同一型 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倒换风机时,必须先将准备启动的风机在不带井下负 背的前提下运行10 min以上,确保其稳定可靠时再连接井下负荷,停止原来的 运转风机。严防由于出现未知故障,导致井下停风,形成隐患。 (3)抽出式通风的回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的作用 是一旦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受冲击波影响,其能够自动打开以实现卸压,保 护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待冲击波消失后,防爆门(盖)必须能够自动关闭, 以保证主要通风机能够有效给灾区通风,及时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在矿井反风 (包括演习)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扣住防爆门(盖),以保证反风率。矿井正 常生产时、必须将防爆门(盖)的固定扣环打开,保证一旦出现爆炸时防爆门 (盖)能够自动打开。现实中,部分矿井将防爆门(盖)用扣环固定是极其错误 的。另外,主要通风机风硐附近有检查门,也是一个安全出口,平时应该关闭严 密但绝对不允许锁死。 (4)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 会使主要通风机装置的性能发生较大改变,也会改变井下系统的风量、风压,必 须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井下通风网络风流分布合理、尤其是在井下有火区的悄 况下,必须重新合理地构建可靠的均压系统。 (5)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由有测试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有能力的 单位按照《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主要通风机系统》 (MT/T 1025) 剥定。测定前由测试单位编制测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防在性能测武期间形成井 下停风或风流不稳定的事故隐患。 (6)安设辅助通风机本身就是因为通风系统的阻力大、风量不足,才不得 已呆取的措施。《规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不单是因为轴助通风机及其配套 电气设备需要设置在井下,存在安全隐忠,管理困难;更重要的向题是通风系统 不稳定、不可靠,通风能力有限,出现灾惰、隐患更大。对于这类高通风阻力的 203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矿井,应该通过全面的通风系统改造来解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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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全矿性反风的规定。 矿井反风分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和局部性反风。全矿性反风是实现全矿 井总进回风井风流全部反向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是通过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 施来实现的,其目的是一旦当矿井进风井口附近、进风井简、井底车场和与井底 车场直接相通的进风大巷等发生火灾时,应采用全矿性反风,防止高温烟流和有 害气体随风流进人井下,从而保证井下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缩小灾害范围。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实施全矿性反风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及井下人员密集的 区域。实施反风前,原进风侧人员必须安全撤离。矿井反风后实施救灾过程中, 在无确切把握时,严禁随意改变风流调度措施。对于采用抽出式通风的多回风井 的通风系统。必须周密考虑灾变时期风流控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旦井下某个 区域发生爆炸,防爆门(盖)被炸开、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为了避免灾区的 有毒有害气体侵蚀其他区域,非灾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联合反风,并确定先后 顺序: (2)必须保证反风及其辅助设施灵敏可靠,包括主要通风机反转操控设施 和电气设备,井口楼门窗及墙体、反风道,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绞车 装置、防爆门,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总进回风巷道之间的 正反向风门等。反风设施的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查出问题,要限期解决, 保障反风设施始终处在完好状态。 (3)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当挂设反风设施布置图和反风操作规程,并规定 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主要通风机值机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4)矿井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反风演习计划,并按本条要求进行反风演习。 对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 须对反风系统的完好骨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时的反风技术方案。反风演 204 习结束后必须按正确的操作顺序恢复正常通风,并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书”,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揩施与时限,指出灾变时期反风 时应该注意的菲项。 (5)“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是指主要通风 机反风时往井下的供风量不应小于该风机正常通风时该系统回风量的40%。 (6)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改变主要通风机 工作方法、更换主要通风机、改变进回风井或总进回风巷的功能或数量、新增减 采(盘)区等情况。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以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具有监控记录功能,数据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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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主要通风机日常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条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具有监控记录功能, 数据至少保存2年”的要求。 主要通风机是矿井的“肺脏”,必须保证其连续安全稳定运行。主要通风机 房是蝶矿的要害场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人。矿井主 要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 岗。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按要求正确装设水柱计(相对全压、相对静压和相 对动压)和负压传感器(相对静压),主要通风机司机、调度人员、管理和工臣 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水柱计读数的含义及作用,能够依据其变化分析判断异常竹 况。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必须将风硐中风流的相对静压和反 陕风机风量的参数传输到监测系统。对于风机房水柱计读数的含义及作用、实际 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众多的险情记录及事故调查报告很 少提及异常或灾变时期风机房水柱计读数的变化。 205 《爆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 要求,不同的风量对应不同的矿 井通风系统阻力上限值,该值是“矿井通风系统阻力”,也就是水柱计的相对全 压读数值。随着井田范围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功率高效风机的推广应用, 为提高矿井通风能力、在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尤其是能够有效控制煤炭自然 发火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加大矿井总风量已成为当今煤矿的大趋势。风量增 加,矿井通风阻力和风机房水柱计读数在一定范围内上升也是合理的,过分强调 这一数值是不合适的。 (2)正常运转的轴流式风机出现喘振时,可适当打开风门,增加风机风量, 或者适当降低其转速,保证其安全运转。此时井下风量会减少,必须采取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 (3)常规的主要通风机房,专职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房水柱计读数、 电流、电压、轴承温度及风机的运转情况记人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实现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建立巡检 制度,由专业人员严格按巡检周期进行巡检,巡检内容同前,并建立巡检台账。 但由于主要通风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事关井下安全, 一旦停转,如何保证10 min 内恢复井下通风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实施时要特别慎重。 (4)集中监控、视频监视可以实现对通风机的自动化控制,减少人工干预, 提高设备运行效辜。 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系统能够迅速报警,并提供详细信 息,后助维修人员快速定位向题并解决。集中监控系统能够自动记录通风机的运 行数据,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历史数据(2年以上)的分 析,可以优化通风系统的运行策略,也便于事故追查。 第一百八十冬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救援预案。因 检修、侵电或者其他原四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的应对措施。 复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屯时问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负全部 撤互户急牧援预盆规定的安全地带 王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问,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 民区通风;片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 风立子乱 [解读】本条是关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安全管理的规定。 煤矿五大类重大灾害事故中虽然不包括全矿井突然停电事故,但这类事故如 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正确,往往会酿成重大灾害。停电使主要通风机停转,井 下无风造成瓦斯积聚, 一旦送电或者有人违章作业,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主 要通风机停转,可能从封闭的火区或采空区中泄出甲烷、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 体,造成中毒或窒息事故,国内外都有过惨痛的教训。所以,必须把全矿井突然 停电视为可能产生重大事故的前奏,严肃认真地对待。矿井必须预先制定主要通 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有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必须 采取正确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强调了人员全部撤至应急预案规定 的安全地带。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 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措施。 一 、停电通知 生产中,供电部门因电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时,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 矿调度室,以便煤矿企业预先采取安全措施。即使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 强制停产整顿或者企业与电力部门存在纠纷时,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停电。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 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 、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 (1)矿井因突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时,井下任 何人都必须在第一时间无条件停止作业。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启动录音电话,立 即督促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到停风前全风压供风巷道 中,并统计好现场作业人数及跟班管理人员姓名,再向值班矿领导汇报。根据事 故的处理时问和结果,由值班矿领导决定以下事项: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撤至地 面;是否需要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实现自然风压通风;是否需要进行风 流控制以防止风流紊乱等。 207 焊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2)词度室迅速将情况向机电、通风、救护等有关业务部门通报。矿领导 必须迅速赶到调度室、查明停电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原因,并立即采取揩施 进行处理 (3)调度室迅速将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由总调度室向集团公司 值班领导汇报,同时道知所有与井下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展行各自职责。 (4)相关单位值班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待命,根据矿调度室命令,再次确认 本区队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撤至预案规定地点,并核准人数向矿调度室汇报。 (5)一旦出玩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召请救护队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要求,迅速科学地组织救灾。 三、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的重点注意事项 (1)如果是供电系统出现问题,机电部门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到达 停电现场。立即进行处理,恢复供电。如果是上级电网(某一回路)出现问题, 应立国启动另一回路或者备用电源,恢复供电。 (2)如果是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必须在10 min 之内启动备用风机,恢复 全矿井的正常通风。 (3)若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并证实无法立即恢复正常通风,而井下供电 系统仍然有电时,经矿领导批准,可以直接由地面变电所切断向井下的所有 供 电 (4)如果10 min内无法恢复主要通风机正常通风,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部门打开风井安全门、防爆门(盖)等,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立即通知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撤到地面;水泵工不能随意停泵,若地面指挥部经过 分析,要求停泵时,水泵工接到停电通知后,方可停掉水泵,将电源开关打到 “零”位,迅速撤到指定地点;变电所电工严格按照调度室指令,进行低压停电 操作,接到撤人通知后,停掉高压电源后,再撤到指定地点。 (5)确认在J0 min 内无法恢复通风时,调度室对救援队下达有关调度命令 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四 、恢复供电后恢复矿井生产的安全措施 (1)编制恢复矿井通风和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故障排除后,由总工 程师批准,创度室命令地而变电所、风井变电所及主要通风机司机立即供电并启 208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动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恢复供电后恢复矿井生产的整个过程中,井下和 地面要有人负责统一指挥。 (2)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以及井下所有配电点恢复供电前,必须 检查所有电气设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 巷道内的甲烷浓度,只有甲烷浓度小 于0.5%时,方可送电,同时严格执行逐级要电、送电顺序。 (3)采煤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0%,方可恢复供电。其他全 风压通风地点,主要通风机恢复供风10 min后,待风流稳定,方可送电。 (4)必须按照《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要求安全开启 局部通风机并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独头巷道的瓦斯。 (5)恢复供电的顺序应该是“由外向里”逐级恢复。尤其是对于采用串联 通风的采掘工作面,更要坚持“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原则。任何独头巷道, 都必须先安全排放瓦斯。 本条是关于开拓和准备施工时局部通风设计编制的规定。 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初期开掘巷道,其开掘点均在全风压通风巷道施工, 一般处于水平或采区的进风巷道中,但也有在采区的回风系统中开掘。在进风巷 开掘巷道,初期施工时独立的局部通风系统尚未形成,其回风必然中入生产水平 或采区的进风流中,掘进过程中产生粉尘及有害气体形成污染源,危害很大;若 开掘点布置在采区回风巷中,也会增加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风流中有害气体浓 度,必须采取有效揩施防止有害气体浓度超限。因此,在设计中必须依据该处全 风压供风量和有害气体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开拓和准备巷道的局部通风系 统稳定可靠。 开拓和准备施工时,必须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要求合理处理中 联通风问题。必须按照《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要求做好遇到地质构造和首 次接近煤层的探测工作,严防瓦斯事故,尤其是突出事故。 局部通风设计包含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的地点、名称、煤岩层别、最大送风距离 (2)施工队组名称、作业方式和施工组织惰况。 209 (3)巷道设计断而、净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 (4)通风系统构建方法、局部通风方式和通风机安装地点,并附系统图。 (5)掘进煤层的瓦所参数及依据。 (6)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机所需风量计算、局部通风阻力计算、局部通 风机及其匹配风简选择。 (7)瓦斯监测装置的安装、吊挂、报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并附安装 布置图。 (8)局部通风机和动力设备的供电系统图、“三专”和“两闭锁”接线原 理图、设备布置平面图以及风电闭锁试验和电气设备管理安全措施。 (9)采取“边掘边抽”瓦斯措施时,要有预计瓦斯涌出量、风排瓦斯量、 边抽瓦斯量、边抽瓦斯工程量、钻孔布置及有关参数等、并附抽采系统图。 本条是关于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方法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相比,本次修订明确要求所有类型的矿井掘 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巷道内用于除 尘的通风机可以采用抽出式通风机,但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 统计表明,80%左右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在掘进过程中发生的。 一方面局 部通风机断电停风或风简破损折断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巷道中风速偏低以及煤 层新被指露、瓦斯涌出量大等易形成瓦斯积聚;另一方面,爆破、掘进机被和电 气设备作业易产生火源。所以,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人式局 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巷道采取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不会进入局部通风机 内部,安全可靠。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采用抽出式,瓦斯超限是不能断电的,否 则工作面停风了,更危险。但在掘进风流中使用抽出式通风机进行除尘,在瓦斯 超限时可闭锁断电,防止高浓度瓦斯进人除尘风机,所以用于除尘抽出式风机除 外、但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抽出式通风机进行除尘时,会导致掘进巷道局部区域风速 较低,因此要求其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救援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抽出式通风机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无计划停风;因检修、停电、出现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停风区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以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以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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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下充电硐室通风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相比,明确了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 明室的要求,新增加了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的要求。 锂电池充电设备在煤矿井下广泛应用,煤矿企业对锂电池井下充电的需求迫 切,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予以规范,没有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一旦发生热失 控,会给煤矿生产带来安全风险,因此亟须在规程中对锂电池充电提出有关安全 管理和技术要求。 217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闷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 风的同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 .5 m, 并且无瓦斯 雨出 禾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交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本条是关于井下机电设备碍室通风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相比,本次修订将第二款调整至第五百三十 七条;将“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改为“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机电设备硐室中安装高、低电压电气设备,在运行或维修过程中一旦产生火 花,有引爆瓦斯的可能。机电设备在运行中会释放热量,需要相对干燥和没有粉 尘污染的环境。才能保证有良好的性能,故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 的,必须满足要求且无瓦斯涌出;由于生产条件限制,个别必须安设在回风流中 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实现甲烷电闭锁, 一旦瓦斯超限,能够自动切断 该机电设备的电源,但要求不一定每个设备安装一个甲烷传感器,几个邻近 设备共用一个甲烷传感器或设备上风流已经安装甲烷传感器,只要实现甲烷 电闭领都可以、解决了目前回风巷中每个水泵或开关都要安设甲烷传感器的 向题。 如果机电硐室中有瓦斯涌出,即使硐室深度和入口宽度都满足要求,也不得 呆用扩散通风。 本条中的“采区变电所”指的是设置供给采区用电设备电源的巷道和硐室。 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设施和电缆很多,存在电气火灾的严重威胁。要求采区变 电所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风流中,而不能串入其他作业地点。实现采区变电所 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是指除承担向采区变电所供电等常规中央变电所功能外,还 直接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本应由采区变电所完成的向采区用电设备配电任务的变 电所 218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 一 节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妥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 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 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一)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1.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L。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 3.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4.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 5. 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三)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瓦斯矿井 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相比,调整了矿井瓦斯等级的顺序,分为突 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相关表述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GB 40880) 保持一致;增加了突出矿井的定义;高瓦斯矿井增加了“发生过瓦 斯喷出现象的”。 将矿井瓦斯分为不同的等级、目的是将不同的矿井条件进行区分,提出不同 的装备和管理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既保证严格管理,又避免不 必要的投入。要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和 “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 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 本条中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对于矿井瓦斯浙出量的规定,瓦斯动力现象之一 的瓦斯喷出也被用于高瓦斯矿井的判定。瓦斯喷出是指大量瓦斯从煤体或岩体裂 219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隙、孔洞或炮孔中异常涌出的现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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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相比,对原第二、三款进行了修订。交换了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位置,逻辑结构更为清晰;明确高瓦斯测定瓦斯参数的煤层为 “已开拓各采(盘)区开采煤层及其厚度0 . 3m 以上的邻近煤层”,范围明确, 可操作性更强;增加了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的瓦斯基本参数:瓦斯含量、瓦斯压 力、瓦斯吸附常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以及开采煤层的抽采半 径等。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的各煤层明确为“厚度0.3m 以上的煤层”,范围明 确,可操作性更强。 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 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 界值。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的等级鉴定工作不包含突出危险性鉴定。但实 际生产过程中, 一旦发现相关指标超限,必须及时作突出危险性鉴定。根据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 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的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 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 和计算的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 220 监 察机构,是为了监管监察部门依据矿井瓦斯等级分类实施监管监察,而不需 要这些部门对鉴定结果审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详见《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办法》、鉴定及测定的具体方法参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GB 40880)。 (2)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包含了突出危险性的鉴定指标,有能力的企业可 以自行测定,也可委托相关单位测定。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基本参数测试的范围和 人域、相关瓦斯基本参数用于分析判断煤层有无进入突出危险的范畴, 一旦接近 界值、必须及时作突出危险性鉴定。同时,测定这些参数,也便于对以瓦斯抽 采为主的瓦斯治理工程进行科学评价,不断改进治理措施。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均 应旅照相关测试标准进行。其中,瓦斯含量测试误差较大,且容易受取样孔瓦斯 举放的影响;瓦斯压力易于观察,较为直观;瓦斯吸附常数体现了煤层的吸附特 匠、是衡量煤吸附瓦斯能力大小的指标;瓦斯放散初速度反映了含瓦斯煤体放散 瓦新快慢的程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反映煤体的强度。抽采半径按用途可分为:抽 采彩响半径和有效抽采半径。抽采影响半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始瓦斯压力开 始下降的测试点到抽采钻孔中心的距离。有效抽采半径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抽采 钻孔为中心,该半径范围内的瓦斯压力或含量降到安全容许值的范围。有效抽采 半径是抽采时间、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的函数,另外还与煤层原始瓦斯压 力、吸附性能、抽采负压有关。 (3)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新建矿井设计文件所需瓦斯含量数据的来源范围,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掌握煤层瓦斯基础资料。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 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 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统和 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 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 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 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 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本条是关于低瓦斯矿井防止瓦斯异常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近些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仍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增加规范低瓦斯矿井行为的条款,目的在于提高低瓦斯矿井 对于瓦斯异常预防与管理的重视程度,强化瓦斯防治,建立相应的机制,实施相 应的措施严防瓦斯事故,从安全、技术、管理层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瓦斯防治 意识和水平。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低瓦斯矿井应测试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的两种情况。瓦斯 压力是煤与瓦斯突出的控制因素之一,测试的目的是用于确定所揭露或所采煤层 前方区域的瓦斯赋存情况,预防瓦斯异常情况的发生。 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使用四个“必须”规定提高低瓦斯矿井防止瓦斯异 常的规范化程度。第二、第三项规定了低瓦斯矿井可能发生瓦斯异常或灾害 的场景,包括启用密闭区、盲巷、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等区 域,瓦斯存在积聚容易发生瓦斯异常或诱发灾害,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分析 与安全措施进行处理。需要明确的是,在所规定的场景下必须采取措施,但 可能发生异常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提到的情况,应根据施工场景设计针 对性的灾害危险性分析和安全措施避免瓦斯异常。本条第四、第五项明确 规定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并实施通风瓦斯定期分析制度、制定防范措 施,提到了容易发生瓦斯异常的其他场景,在这些场景中必须做好瓦斯监 测。 本条是关于矿井总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相比,删去了“或者一翼回风巷”的要求、 新修订的《规程》中重新定义了总回风巷,现在总回风巷包括一翼回风巷,因 此将本条中的“或者一翼回风巷”删除;将“超过”改为“达到”,表达更为 准确、要求更加明确。 本条规定不是停止作业的规定,而是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一个隐患警 告、矿井总回风巷承担所有采区或者部分采区的回风任务,由于通风系统中还有 其他没有瓦斯涌出或者瓦斯涌出量较小的独立通风及漏风分支的存在,这些区域 通常较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之所以规定为0.75%而不是1.0%,主 要是因为总回风巷是各个分区(采区、工作面)通风的汇合,如果定为1.0%, 也就意味着各个分区都可能达到甚至超过1.0%。若超过该控制范围,必须立即 查明和分析甲烷或者二氧化碳的涌出源等,采取对策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矿井 总回风巷中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其危险性不在于总回风巷内部,而可能是采掘 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所以这时不是要求立即断电撤人,而 是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对于井下采用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抽采瓦斯直接排入矿井总回风巷的,下风侧 栅栏外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均控制在1.0%,一旦超限,应当自动切断瓦斯抽 采泵站的电源。 在对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测定时,应遵守下 列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 测定。 (2)测定巷道风流甲烷浓度时要在巷道风流的上部进行,即将光学瓦斯检 定器的甲烷吸收管进气口置于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3处) 进行抽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测定二氧化碳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进 行,即将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二氧化碳吸收管进气口置于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 断面全高的下部约1/5处)进行抽气,首先测出该处甲烷浓度,然后去掉二氧 化碳吸收管,测出该处甲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浓度,后者减去前者再乘以校正 系数即是二氧化碳的浓度,这样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3)巷道风流范围划定: ①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不小于50 mm 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如 图3 - 5 - 1a 所示。 ②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碴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不小于200 mm 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如图3-5-1b 所示。 《规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二百零一条各条文中关于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 度的测定参考本条。 (a) 梯形支架巷道 (b) 拱形锚喷支护巷道 图3- 5- 1 巷道风流范围示意图 本条是关于采(盘)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或者 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相比,将“超过”改为“达到”,表述更为 准确,要求更加明确。 规定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上限为1 .0%,提高安 全系数。而二氧化碳气体不具有燃爆性,对于个别高二氧化碳的矿井,将其控制 浓度放宽到1.5%,不会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 一 、关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的规定 本条规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而不 是瓦斯爆炸的下限浓度5%,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 (1)安全系数。世界所有产煤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较 大的安全系数。我国采用了瓦斯爆炸下限浓度的五分之一的安全系数,即 1.0%。主要是因为:①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的分布,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 不均匀的,且在不断发生变化,检查人员在测定时间和空间上也会存在漏检性; ②测定仪器有一定的允许误差;③检测人员存在一定的读数误差。 (2)瓦斯爆炸的影响因素。瓦斯燥炸的下限浓度5%是指在没有其他任何影 响因素条件下,对地而新鲜空气而言的。而矿井空气的成分和质量较地面空气有 较大差异,加上井下生产的特殊环境,有很多影响因素致使瓦斯燥炸的下限浓度发 生变化。如:①空气中的煤尘浓度达到5g/m³ 时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到3.0%,煤 尘浓度达到8g/m³ 时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到2.5%;②较高的温度能够引燃较低浓 度的瓦斯,810℃的火源(电火花等)可引燃浓度为2.0%的瓦斯;③空气温度超 过700℃(发火点附近、火区内等)时,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到3.25%等。 二 、关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 (1)采(盘)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盘) 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风流中测定。采(盘)区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 (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规程》对于甲 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中的规定。对于设置了专用回风巷的采(盘)区, 采(盘)区专用回风巷本身没有安装电气设备不存在断电问题。但只要采(盘) 区回风巷内瓦斯超限,本采(盘)区内某个(甚至多个)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 地点瓦斯就会超限,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在本采(盘)区范围内停止作业,将 本采(盘)区内全部人员都撤离到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 面煤壁线10m 以外至采(盘)区回风巷交叉口前10~15m 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的风流中测定,并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依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 合《规程》对于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中的规定。 一旦瓦斯超限,本 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该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或 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用局部通风机压人式通风的)是指从风筒出风 口开始至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口整个掘进巷道空间内的风流。该风流中的甲烷或 者二氧化碳浓度应在风筒出口10m 以外的回风巷风流和离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 口10~15m 的风流中测定,并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依据。掘进工作 面回风巷风流、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中部、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 混合回风流等地点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 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规程》对于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中的规定。 一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解 读 ( 2 0 2 5 ) 1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超限,本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人员立即停止作 业,撤离到该掘进工作面进风巷道或者采(盘)区的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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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相比,删去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 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不同 地点的复电浓度要求不一样,与监控部分不一致,因此删除该款。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是煤矿井下主要作业地点,也是瓦斯涌出的主要 来源。这些场所的作业人员及生产设备较多,容易产生火花引爆瓦斯。尤其是作 业人员操作失误,出现管理漏洞时,最容易出现事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是瓦斯 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教训非常深刻。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本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 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作业”,是指停止电钻、采煤机、掘进机等用 电作业,并不是要求停电撤人。 一 、采煤工作面风流范围的划定 采煤工作面风流是指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岩石、煤或充填 材料)各200 mm ( 小 于 1m 厚的薄煤层距采煤工作面顶、底各为100 mm) 和采 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对于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 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切顶线向采空区一侧未 放顶暴露空间,应按局部瓦斯积聚空间(向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 范 围 ) 处 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 226 旅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规程》对于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中的规定。 实煤工作而风流一旦瓦斯超限,该工作而及其回风巷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 撤离到该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掘进工作面风流范围的划定 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工作面迎头到风筒口这一段巷道空间的巷道风流。 报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 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规程》对于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中的规定。掘 进工作面风流一旦瓦斯超限,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 撤离到该掘进工作面进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爆破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 m 以内风流范围的划定 爆破地点风流范围是指沿采煤工作面煤壁方向或者巷道的两端或者多端方向 各20m 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及暴露的盲巷或者空间;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 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定切顶线向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 m 范围内积聚甲烷 浓度;掘进工作面向外20m 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此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 斯积聚。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 风流范围是指其上风流和下风流各端20 m 范 围内的所有巷道风流。爆破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 以内风流一旦瓦斯 超限,作业地点及其回风巷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到该作业地点的进风 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二氧化碳是一种无色、略带酸味、具有轻微毒性、不自燃也不助燃的惰性气 体。二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是:对人的眼、鼻、口等器官有刺激作用;当空气中 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时,对人体危害不大,只是呼吸次数和深度略有增加;达 到3%时,会刺激人体的中枢神经,引起呼吸加快(呼吸次数增加两倍)而增大 吸氧量;达到7%时,严重喘息,剧烈头疼;10%及以上时,发生昏迷,失去知 觉,以至缺氧窒息死亡。 从保护井下工人身体健康出发,我国1986年《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风流 227 氧化浓度达到1%时,必须进行处理。考虑到二氧化碳不像瓦斯那样具有爆 炸危险,也不需像对待瓦斯那样严格要求。因此,1992年以后修订的《规程》 将采掘工作面风流二氧化碳浓度由1%提高到1.5%,比甲烷控制浓度稍高一点。 本条是关于修复旧井巷前检查有害气体浓度的有关规定。 在旧井巷内,由于不再进行通风或者风量较小,可能积聚大量的瓦斯等有害 气体,这些气体多数为无色、无味、无臭,难以通过感观觉察到,人员一旦进入 旧井巷内就可能因缺氧而窒息死亡,尤其是当瓦斯浓度处在爆炸界限之内,维修 作业中如果产生火花可引起瓦斯爆炸。在修复旧井巷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维 护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认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瓦斯排放措施。 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 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 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 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 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 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 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 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 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 h 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 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本条是关于井下停风停工和瓦斯超限时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相比,增加“安全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 贝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同时,针对临时停工地点,切断的电源增加了“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要求。 (1)认真落实“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 痰;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煤矿企业要重点把好“五关”:一是 把好设计关,在采掘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和保证瓦斯治理的需要。二是把好生 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风量不敷分配。三是把好措施审查关,特别是石 门揭煤、巷道贯通、瓦斯排放、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和矿井 通风系统调整等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审查。四是把好隐患处理关, 对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隐患要及时查清并处理。五是把好资金使用关,保证“一 通三防”安全费用用于改善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等重点工程。 (2)切实做到“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全 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煤矿企业要加 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 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就会处于微风或无风 状态,空气中的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就会急剧上升而超限,极易酿成人员 窒息或瓦斯燃爆事故。所以,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受停 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撒到进风巷道,再由值班矿长迅 速决定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详见《规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及其解读。 (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就会出现无风或者微风状态,加之 周围煤岩也会不断涌出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有缺氧窒息、中毒或者瓦斯爆炸的 危险,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当 瓦斯浓度达到3.0%时,接近瓦斯爆炸的下限浓度(5.0%),甚至可能导致爆炸 事故(如果有1.0%的硫化氢、0.5%的丁烷存在或混入,3.0%的瓦斯遇到火源 即可爆炸;810℃的温度也可使2.0%的瓦斯爆炸);当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 时,会刺激人体的中枢神经,引起呼吸加快(呼吸次数增加两倍);其他有害气 体超过规定,会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停工区内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不能立 即处理时,必须在24h 内封闭完毕。临时停工巷道内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及时 处理的,还应立即切断金属管线和轨道。 (5)封闭的区域,无论封闭时间长短、封闭内瓦斯浓度高低、封闭范围大 小,启用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 措施。 本条是关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相比,将“人工”改为“就地或者远程人 工”,为了适应智能化发展同时保证安全可靠,可以远程人工开启。增加了“严 禁采用‘一风吹’”的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时,务必采取行之有效的排放方法, 使排放瓦斯风流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一、排放瓦斯必须实行分级管理 (1)直接开启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由瓦斯检查工负责)的条件:“停风区 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 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 (2)不需要编制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排放瓦斯的条件:“停风区 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 浓度都不超过3.0%时”。 (3)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的条件:“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 旅度超过3.0%时”。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关于独头巷道中的瓦斯浓度依据的是监控系统甲烷传感 器的数据。掘进巷道停风后,必须设置栅栏或警戒,任何人都不允许进入,包括 瓦斯检查工。 二 、排放瓦斯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1)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为使排放瓦斯风流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 斯浓度不超过1.5%,必须采取控制排放方法,严禁“一风吹”,现场采取的控 制方法主要有: ①增阻限风法。增加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阻,以限制局部通风机的风量达 到控制排放瓦斯的目的。主要方法有2种, 一是在局部通风机入风口用木板阻 挡;二是在风机出风侧用绳子捆绑。 ②分风限风法。让风流分岔,只让部分风流通过风筒进人独头巷道以排放 瓦斯,另一股风流则同全风压风流一起稀释排放出来的瓦斯。主要方法有3种: 一是在风机出风侧设“三通”,通过调节2个阀门的开启程度来控制进入独头巷 道的风量;二是将风筒在风机出风口断开,调节对口位置以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 风量;三是打开局部通风机上的调风窗口。 ③逐段排放法。在独头巷道内将风筒断开,将独头巷道内积存的瓦斯由外 向里逐段排放出来。 (2)有关参数计算。独头掘进巷道停风后,其内部积存的瓦斯量、瓦斯浓 度、排放时最大供风量、最大排放量和最短的排放时间都必须在排放前制定的安 全措施报告中计算出来。井下条件复杂,有关计算属于估算,与实际情况未必完 全相符,执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排放瓦斯时间应实际操作时再定,瓦斯排放完后,必须等30 min, 确认无异 常变化后,方可恢复正常供风与生产,故实际排放时间可参考本矿过去的经 验 值 。 (3)在第一回风汇合处设置监控探头,实现井上、井下同时监督。 (4)排放瓦斯时停电撤人范围的确定。“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 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此规定的内涵比较 深刻,需要结合实际通风网络,准确判断分析。实际工作中,必须确定排放瓦斯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及影响范围,必须绘制有关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图中标 231 明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线路,电气、通信、甲烷传感器、通风设施的位置,做到 文图齐全。 “停电撤人范围”,可以理解为凡是可能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 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 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 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对于可 能影响也可能不影响的区域, 一定要划为停电撤人的范围内,包括因为通风系统 临时出现变化(如风门被打开或巷道冒顶)可能导致风流反向或局部通风机出 现循环风的情况。采取独立通风时,凡是处于排放瓦斯巷道回风侧的采掘工作面 及其他工作地点都应该定为“被切断安全出口”,而处于入风侧的采掘工作面不 属于此列。2个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无论哪个掘进工作面巷道排放瓦斯,另 外一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停电撤人。 三 、做好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的落实与监督 (1)排完瓦斯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 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且其他地点瓦斯浓度也符合要求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因排放瓦斯 而停止供电的电气设备的供电。 (2)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 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3)本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 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 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照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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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井巷施工首次接近煤层时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相比,将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改为 厚度0.3m 以上煤层”,范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将在距煤层“垂距”10 m 以外改为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 m 以外,范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专职瓦 检查工”改为“瓦斯检查工”,能够履行职责,同时体现减人提效;将原来一 款分为两款,逻辑更清晰。 井巷首次揭煤时,瓦斯压力和瓦斯涌出量普遍比较大,且事先对揭煤工作面 的瓦斯地质资料和瓦斯涌出规律掌握不清,容易出现危险。同时,随着煤层埋藏 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一般都会增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增 加、甚至非突出煤层有可能转化为突出煤层。要求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 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 以上煤层时,必须审查矿井地质资料和检查孔资料,并 绘制井巷工程地质预测剖面图,确定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法 向距离10m 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作进一步的实地探测,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 的距离不得小于5m。施工过程中要重点加强瓦斯检查,尤其要根据具体参数分 析判断揭煤时有无突出危险性, 一旦存在突出危险性,必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对 待,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突措施。 本条是关于在有喷出危险煤(岩)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的安 全措施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相比,将“开采前”改为“采掘作业前”, 将“抽排钻孔”改为“瓦斯治理钻孔”,明确了范围和对象。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指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炮孔中异常涌出大 量瓦斯(二氧化碳)的现象。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者等于 10m³/min, 且持续时间在8h 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危险区域。由于其时间上的突然性和空间上的集中性,对井下安全生产威胁较 大,处理不好,容易酿成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根据喷出瓦斯的裂缝显现原因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地质来源的和采掘 地压形成的两大类。对于有瓦斯喷出危险的区域,在通风系统的构建与采掘生产 作业时、其防治瓦斯爆炸的管理措施与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基本相似。 (2)对于瓦斯沿原地质构造洞缝的喷出,其喷出大多发生在地质破坏带石 灰岩溶洞裂缝区、背斜或向斜轴部储瓦斯区以及其他储瓦斯构造与原始洞缝相通 的区域。其特点是喷出的瓦斯流量一般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无明显的地压显现 预兆,掘进巷道的瓦斯喷出一般位于工作面的迎头周围。瓦斯喷出裂缝多属于开 放型,多与储气层(溶洞、砂岩、煤层等)或断层破坏带相通。对于此类瓦斯 喷出,必须加强地质工作,根据瓦斯压力、储瓦斯容积和地质采掘条件制定防治 瓦斯喷出的设计和安全措施。利用封堵喷出缝口,将瓦斯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 采瓦斯管路。 (3)对于瓦斯沿采掘地压生成的裂缝的喷出,其喷出也往往与地质构造有 关,在这些区域内,采掘地压和瓦斯压力的联合作用使裂缝突然张开,成为瓦斯 喷出的通道。其特点是喷出即将发生时,伴随有地压显现效应,出现多种显著预 兆(如出现支架声响、掉渣、煤岩开裂、支架折断等),喷出瓦斯持续的时间较 短,喷出瓦斯量与卸压区面积及瓦斯储量有关。掘进巷道一般发生在距离迎头 20~40m 的已经掘进过的巷道处;采煤工作面一般发生在工作面从开切眼推进 后1~3倍层间距(卸压瓦斯源所在邻近层与开采层的间距)处。对于此类瓦斯 喷出,除查清地质构造外,还应该掌握层间岩性与厚度的变化、邻近层瓦斯压力 和含量、地应力与顶底板活动规律等。应该根据初期卸压面积估算卸压瓦斯量、 瓦斯喷出危险性和层间距确定抽采瓦斯的钻孔数量及孔位。 (4)为防止施工前探钻孔或者瓦斯治理钻孔过程中瓦斯超限,应当调整并 加大喷出区域的风量,控制风流中瓦斯浓度。若风量控制有困难,应当通过钻孔 接管直接将瓦斯引到回风巷,有抽采管路的直接连管抽采。其中,最有效的办法 是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卸压瓦斯的抽采效果。 (5)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岩层中凿井或掘进巷道时,可参照 下列方法施工前探钻孔: ①掘凿岩巷前方的煤层有喷出危险时,应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钻孔超前工 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孔数不少于3个,钻孔呈扇形布置,孔径不小于75mm。 ②煤巷掘进有喷出危险时,可边施工前探钻孔边掘进,钻孔超前工作面的 距离及钻孔直径和数目同第一种情况。 (3)在有岩石裂隙、溶洞或破坏带的岩层中掘进有喷出危险时,应施工超前 探钻孔、钻孔超前工作而的距离及孔径同第一种情况,孔数不少于2个。 ④在岩层中州进巷道,其上(下)邻近煤层有喷出危险时,可向邻近煤层 施工前探钻孔,掌握煤岩层间距i, 探明瓦斯压力。 ⑤施工前探钻孔后,如果喷出量较大,应通过瓦斯治理钻孔进行治理。 本条是关于对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大多数油气都具有可燃性,其性质与瓦斯比较相似,所以在油气爆炸危险的 矿井必须检查油气浓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百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以按照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